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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誉为朝阳产业的租赁业,近年来倍受世人瞩目。根据《世界租赁年报》(1996年)资料,在5种融资方式中,融资租赁方式的融资总量居第二位,仅次于贷款。1995年“贷款”业务额为5590亿美元,“融资租赁”业务额为3450亿美元(其他“欧洲债券”2480亿美元,“欧洲商业债券550亿美元”,“中期票据”460亿美元)。至l997年融资租赁业务额已达到4280亿美元。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于80年代,经过十多年的时间已取得了一定的规模,并对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支持和推动作用。
一、融资租赁业的沿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三次科技革命引起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原有工业部门大批设备相对落后,同时也产生了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为特点的耗资巨大的新兴工业部门,使得这些国家固定资本投资规模急剧扩大,设备更新速度空前加快,造成企业一方面急需大量资金购置设备,另一方面又要承担因新技术运用设备无形损耗加快的风险,在这种背景下,以融资为核心机能的现代融资租赁业应运而生,解决了企业面临的上述两难困境。
1952年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在美国成立,掀开现代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进程,截止2000年,据《世界租赁年鉴》统计,全世界租赁成交额1978年是410亿美元,1987年是1038亿美元,2000年达到5000亿美元,平均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从融资租赁在设备购买的市场渗透率(租赁交易总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率)来看,美国为30%,德国为18%,日本为8%,发达国家平均的市场渗透率在15~30%;从融资租赁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来看,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已超过30%。现代融资租赁在从无到有的80年历史中,取得突飞猛进发展。
二、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形成
在改革开放之初,荣毅仁先生借鉴国外经验,率先在我国开创了融资租赁业务。1981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先后组建了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实践,目前,经外经贸部审批成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已有四十二家,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有十五家,还有近200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生产厂家和流通领域成立的租赁公司要求开展融资租赁,进行设备和产品促销的呼声也日益强烈。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已在我国初步形成。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截至1998年底,合资租赁公司累计引进外资达70亿美元,金融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租赁业务累计金额约200多亿人民币。我国的民航、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移动通讯业基本都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飞机、汽车和设备后迅速发展起来的。云南烟草业的腾飞、江浙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众多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军品转民品都有融资租赁公司给予的宝贵支持。有的企业正是在租赁公司的支持下扭亏为盈并逐步发展成上市公司。
合资租赁公司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成功地在国际金融资本市场组织银团贷款采取转租赁方式引进外资几亿美元,支持了邮电通信业进行技术改造。浙江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由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发展成为一个有近20亿资产的金融租赁公司。最近该司又充分发挥自己的融资功能与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相配合,共同筹资近3亿人民币,有力地支持了城市公交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改变了财政资金的传统投入方式,提高了财政投入拉动社会投资的倍数效应。这些都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在引进外资,探索金融服务的新领域取得成功的典型范例。
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转换的历程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经济政策、管理体制、信用机制的变化以及租赁公司自身管理的原因,融资租赁业也发生了不少问题和困难。如:一些成立较早的租赁公司大量租金被拖欠;租赁公司注册资金太少,高负债经营,抗风险能力太差;一些金融租赁公司由于经营不规范,租赁主业不突出,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后,缺乏资金来源,资金周转发生严重困难,资产状况恶化;一些合资租赁公司由于合营期限到期或因中外方股东投资政策变化及自身经营状况的原因,近几年来停止了新业务,一些外方投资者处于观望状态,有的租赁公司已开始做清盘准备。
上述问题在我国金融服务领域普遍存在,并不是租赁业独有或自身原因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客观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我们也高兴地看到,不少新公司业绩稳健,发展势头良好。一些老公司在政府担保项目欠租问题解决之后,坚定了投资信心,有的继续开展新业务,有的打算通过股份转让或资产重组等方式继续展期经营。在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中,浙江省金融租赁公司,重汽财务公司不仅主业突出,而且以稳健的经营,准确的市场定位,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融资租赁发展道路。
四、促进我国现代租赁业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完善的租赁法律、法规,确立各类租赁公司平等的合法地位。在目前讨论的新合同法中,要借鉴国外租赁业立法的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现代租赁业今后的发展,在立法上要为现代租赁业的发展留下空间。同时,应着手制定租赁法,对租赁业的投资主体,市场准入,行业管理,业务范围业务监管,合同登记等方面做出法律规定。在租赁法未出台之前,可采取如下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对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管理办法做出行政法规的解释。明确外经贸部审批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由国家经贸委(或原国内贸易部)、地方政府审批的自生产和流通企业组建的专业租赁公司或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不属非法金融机构,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使各类租赁公司取得平等合法地位。
借鉴日本租赁公司破产的教训,解释中应明确规定,除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它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不得擅自吸收存款,发行债券,或从事委托放款等其它金融业务,更不得从事非法集资,也不得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等融资活动。融资租赁业务必须以实物为载体,有与交易额相当的租赁物件,不得以融资租赁为名,变相从事借贷业务。
(二)尽快颁布融资租赁会计准则,统一税赋、规范经营。财政部应尽快颁布融资租赁会计准则,从财税角度明确划分融资性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界限,公平税赋,完善征管。会计准则的颁布也有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规范经营。
(三)建立全国租赁业协会,统一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现代租赁业是由生产制造商开创,后有银行和投资业的介入。根据世界租赁协会主席AMEMBAL先生介绍:并非所有的国家都由央行对租赁行业进行监督或管理,特别是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德国这样一些租赁市场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在日本租赁公司归通产省主管。在一些新兴的租赁市场,监管的方法也有很大差异。在印度,只对接受公众存款的租赁公司进行管理口监管,由中央银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执行。在韩国,财政部以严格和细致方式负责监管租赁公司。在斯里兰卡和香港,目前没有对独立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
根据国情,建议由国家经贸委作为主管部门来协调租赁业的发展,并尽快成立全国租赁行业协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专营租赁公司或兼营公司及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可单独成立分会作为全国行业协会的团体成员。中国人民银行仅对所有租赁公司的筹资行为进行监管,并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外币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监管。凡有银行和金融机构参加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或中资公司均应逐步纳入央行的业务监管。行业协会对全国租赁业进行自律管理,交流信息和管理经验,加强风险防范,并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中介作用。
(四)抓紧制定相关政策,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1、国家应鼓励不同所有制的生产和流通企业投资组建不同规模的专门的租赁公司介入市场流通。这些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投资或者是从银行借款,不得从事任何其它金融业务。充分发挥这些公司对产品熟悉,可提供技术维修服务并有客户网络的优势,由这些租赁公司自主评估,判断用户的还款能力,大力开拓国内市场。
2、国家应鼓励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利用国内银行贷款从事国内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可引进外资购买国内设备开展国内外租赁业务,国内制造厂商可凭结汇凭证及购买合同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
3、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租赁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专营或兼营租赁的租赁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形成不少不良债权,影响了租赁业务的健康发展,甚至缩小和停顿了业务。建议人民银行根据项目承租人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些政策,帮助租赁公司化解风险,减轻负担,使其轻装上阵,发挥其较充足的资金来源的优势,积极开展规范的租赁业务。
4、国家应对租赁市场给予重点扶持。对租赁市场和租赁公司以租赁方式处理库存积压和闲置设备,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应给予税收优惠。
5、中国人民银行应制定租赁业贷款指导原则。鼓励银行给租赁公司提供人民币贷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租赁项目提供优惠贷款。租赁公司是从事转贷业务的中介机构,央行应确定对租赁公司资产、盈利和信用评估标准,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防止租赁公司高比例负债经营。
6、制定优惠税收政策。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制定采用融资租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可以加速折旧或当期租金可按进项价抵扣,降低增值税纳税基数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7、改善现代租赁业的业务环境。要加速发展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债权管理和信用保险机构,发展二手设备市场、旧货拍卖市场,为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客观环境。国家应发展租赁业保险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保险基金,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小额、单项的租赁业务提供信用担保,同时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的杠杆作用,通过租赁方式为企业筹措更多的资金。
8、制定促进租赁业发展的融资政策。目前我国缺少为租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渠道。可考虑选择业绩好的租赁公司通过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债券上市筹资,也可采取成立基金的形式来支持租赁企业的发展与技术创新。
9、明确经营范围,加强合同管理。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是生产设备,也可以是耐用生活消费品。生产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在承租人所在地工商局办理合同登记。机动车辆,房地产的融资租赁合同应在车辆管理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防止将租赁资产进行投资和抵押的欺诈行为的发生。
10、统一税赋。制造厂商类的租赁企业的营业税应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一样按租金收入与租赁交易的实际成本差额的5%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改权责发生制为收付实现制,以利租赁企业的发展。
11、改善汽车租赁中的牌照登记管理。对于汽车租赁销售企业,鉴于租赁期内汽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车管部门应允许其开具专门的租赁发票并附上原始发票复印件,以此作为汽车上牌照的依据,以避免在租赁期内汽车所有权被非法转让。
(五)加强理论研究,培养现代租赁人才。马洪同志最近指出:“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出现的现代租赁业,到二十一世纪究竟以什么样的形态出现,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有多大作用,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这样,我们从事现代租赁业才能更有奔头、更有力量”。他明确指出:“现代租赁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从国际上看,现代租赁业已不是什么朝阳产业,而是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产业。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国际化、信息经济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科技进步加快,设备陈旧风险加大,现代租赁业更要发展。未来的世界,租赁的规模更大,发展更快,重要性越来越大,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各种金融和经济研究单位及高等院校应开办现代租赁业务课程和各类培训班,加强对现代租赁业的理论和政策研究,培养一批懂金融、经济、管理、技术的高素质的现代租赁人才为我国现代租赁业健康发展服务。在租赁业的发展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新的租赁现象和问题。我们不能照搬西方模式,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大胆探索,有所创新,以提高租赁产业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文/陈翠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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