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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上市公司的担保控制问题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从已披露的2004年的半年报情况,总结了上市公司担保依然存在的问题,及其担保控制失败的内外部动因,并提出了彻底治理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的三维治理模式。
一、上市公司担保控制现状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互保、连环担保的现象愈发频繁,已经发展成为威胁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的重大隐患。担保作为上司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本是企业一种正常的经济行为,然而由于某些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恶意担保,使得“担保地雷”一触即发,给企业的正常经济运行带来严重的后果。2003年8月监管部门新颁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问题。然而从已披露的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报情况看,不少公司在对外担保事宜上依然存在无视法律法规、继续闯红灯的现象。
1、挑战新规,知法犯法。从某些公司的半年报披露情况看,其违规的对外担保竟然发生在《通知》颁布之后,正所谓是知法犯法。监管部门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这是无条件的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但是,对于部分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的对外担保分析发现,大多数对外担保没有与之配套的《反担保协议》来防范风险。
2、信息披露滞后,隐藏资金风险。信息披露频频滞后成为一些上市公司掩盖资金风险的一种方式。岳阳恒立就因违反了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则,没有及时公告信息,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此前,炎黄物流也因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而遭到监管部门谴责。
3、“老乡”互保,依旧我行我素。同一地域间上市公司之间互保的情况依然较为普遍。我国正形成以地域为特征的上市公司担保圈。这种以地域为特征的“担保圈”涉及面广,金额巨大,关系错综复杂,担保风险巨大。稍有不慎,则很可能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一系列公司的难以为继或倒闭,甚至引发地区性金融危机。
二、担保控制失败动因分析
(一)内部动因分析
1、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担保制度严重缺失。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健全完善的治理结构也是万万不能的。治理水平的低下造成企业担保制度的缺失:第一、“一股独大”引起经营决策高度集权化,从而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这个问题是我国上市公司高度重视的问题,也是目前各界均在寻求治理方案的问题;第二、公司管理层出现道德危机,使担保成为“圈钱”机器。正是因为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漏洞,部分道德低下的控制人利用手中无人监督的权利,大肆相互担保,无视担保风险的防范,使担保成为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圈钱”的手段,上市公司成为用之不竭的“提款机”;第三、缺乏有效的担保制度安排。企业的对外担保控制制度要有内部有效的制衡机制,不仅有申请、审核、决策、审批程序,还应有严格的监督程序,避免担保制度形同虚设。
2、信息不对称,致使信息披露滞后。从目前上市公司所暴露出的重大对外保证担保风险来看,集中表现出两方面问题:一是对外保证担保事项没有经过法定决策程序,而是由公司代理人越权担保;二是恶意隐瞒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按规定及时披露。由于未能有效解决上市公司对外保证担保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致使投资者和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真实担保情况。
对于上市公司,虽然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要求必须及时、全面、准确地披露对外保证担保事项,但由于效力层级的原因,这些行政规章只可作为证券监管部门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行政执法依据,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所以,上市公司对外保证担保情况无论是否对外进行了信息披露均不影响其合同的效力。许多公司正是利用这一制度缺陷,故意迟报或瞒报对外担保信息,致使债权人、投资者及监管部门很难及时掌握公司对外保证担保的真实情况,这给担保“黑洞”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外部动因分析
1、违规收益远远大于违规成本,惩罚机制亟待完善。应该看到,恶意担保之所以屡禁不绝,这里除了因为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配套的监管措施跟不上之外,关键一点还在于对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得不够,由此导致违规者的收益远远大于违规成本,市场纷纷效仿。目前,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违规处罚手段,更多停留在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和罚款上,而这和违规收益比起来,是小巫见大巫了。实践证明,依靠行政手段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自律,难以遏制恶意担保行为,要想规制这种行为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并提高违规者的违规成本,以刹住上市公司恶意担保行为的发生。
2、银行业自身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失败。银行业自身的内部控制失败应是企业担保控制失败滋生的土壤。我们在研究企业担保控制失败的原因时,总是考虑法律环境和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因素,却往往忽略了银行这一重要的角色。
在以借款方、上市公司、银行组成的担保体系中,银行的作用同样非常关键,在某种程度上,银行在恶意担保中的责任应该更大,它是结果发生的前提。不论是“老乡互保”也好,“母子互保”也好,银行是担保业务能否发生的决定性因素。在一个有担保方参与的完整的贷款过程中,银行负有对被担保人和担保人资信情况实施全面调查的责任。而由于银行在信贷管理方面片面地相信了上市公司这一“黄金客户”的信誉,所以对担保方和被担保方的具体生产经营和真实财务状况多不作认真调查研究,仅凭公开披露的信息甚至靠人情关系就签订了相关公司间的担保,等被担保公司出现了还款问题,再找到担保的公司,才发现担保的公司不是担保额超过了净资产,就是总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有些甚至根本就不具备担保资格、担保能力,也无偿还能力。正是银行的这种视而不见,不仅使互保企业在劫难逃,银行也只能独吞担保泡沫带来的苦果。
三、上市公司担保控制失败的三维治理模式
要根治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恶意担保的发生,杜绝内部担保控制失败现象的频繁出现,仅靠某一单位或监管部门的努力是不行的,必须启动包括公司综合治理,银行业的内部控制建设和强有力的法律机制监督在内的三维模式来惩治侵犯投资者权益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保证上司公司担保控制的正常化。
1、法律、行政手段的严厉化。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实行担保风险追究制,迫使上市公司高管层加强担保风险管理。现有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尽快健全完善,包括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解决诸如区分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以及分配举证责任之类的难题。对恶意担保行为决不姑息,一经发现,从严治理。
2、银行也需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银行必须经常评估、完善内部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在受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对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信用等级与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担保人。还应定期、经常审核上市公司和被担保对象的财务报告、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此来保证银行、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共同利益的安全,提高对担保风险的防范。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担保制度正常实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确保各机构的正常职能行使,为内部会计控制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从公司内部加强对外担保的约束力和风险控制,防止大股东通过担保等途径侵占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最根本的办法是要逐步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使目前大股东的股权适当分散,而中小股东的股权相对集中,股东之间形成比较有效的相互制衡机制。(□文/董冰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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