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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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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68期/合作经济/正文

发布时间

2005/2/17

作者

文/胡广宇 陈 爽

浏览次数

2777 次

合作社宗旨在新时期的体现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合作社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合作社“服务”宗旨遇到挑战。合作社的服务宗旨虽然在不同时期有所削弱,但决不能改变。合作社应结合新时期的新环境,为合作社宗旨的实现提出新的途径。
  一、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合作社宗旨
  竞争是市场必不可少的机制,合作社要想为社员服务,谋利益,只有在竞争中求发展,这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合作社应发挥其身独特的优势,使“服务”宗旨得到更好的体现。
  1、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多数人存在认识的误区,认为合作社要参与市场竞争,在经营中获取利润,就要把“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合作社惟一目标;而“不以赢利为目的”为社员服务的原则与这个目标相违背,因此要弱化或放弃为社员服务。
  关于如何处理“服务”与“赢利”,如何坚持合作原则与市场经济原则的问题上,目前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有的人认为应该实行内外有别:对外合作社是要赢利的,要不断的增强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以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对内合作社不以赢利为目的,主要是为合作社的社员服务,有些服务是无偿的或低偿的。
  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应体现在盈利以后,通过“利”与“服务力”的转换上。一些合作社单纯追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员服务即社员受益性,忽视经营阶段的社员市场交易性,或以社员受益性取代市场交易性,或将超过经济承受力的受益性意识过多过强地渗透到市场交易过程,削弱了交易的程度和品质,必然影响交易效果,合作社利益实质是社员利益必然受损害,如此,这种合作社生存或“服务”的时间绝不能持久,因此而损害到极限的合作社只能倒闭。所以,表面上市场交易性体现的对社员的无情,恰恰是体现了对社员受益性的多么有情、有义、有法、也有理、有利。
  我们认为,合作社成立与发展的目的是为提升社员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实现途径应该由合作社社员自己决定,决不能无视社员的利益而单纯的去参与市场竞争,但同时合作社的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影响和制约着这种选择。竞争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机制,因此,合作社不能回避;但竞争条件下,更需要“服务”意识,才能在较为残酷的条件下去保障社员的利益。合作社的对外参与竞争,获得经济效益与为“社员服务”是不矛盾的。服务是合作社的宗旨和目的,背离了这一点,合作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追求经济效益是市场机制的要求,否则会被市场淘汰。经营是实现服务宗旨的手段,服务是经营的最终目的;赢利与服务是相互促进、相符相成的。因此我们要坚持合作社的宗旨,同时要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
  2、发挥“人本管理”的优势。所谓“人本管理”就是指在企业的发展及其管理过程中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资产,通过合理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使人的潜力充分地发挥出来,并真正落实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上,从而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1)“情感管理”是人本管理的基础,因为情感是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尊重人”、“爱护人”、“关心人”是情感管理的核心内容。(2)民主管理是人本管理必不可少的内容。它是指企业应建立相关的制度,使员工有权参与事关企业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这样能增强员工的责任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3)人才管理是人本管理的核心内容。能否利用好人才,成为企业经营成功的关键。
  以人为本所产生的团体内部的亲和力和团队组织的凝聚力,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和提高经营效益,有利于激发员工的敬业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使员工人性及其人权在得到尊重的同时,可以转化成不可估量的生产力。
  国际合作社联盟在2001年7月7日第79届国际合作社日暨第7届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确定的宣传主题是“合作社在第三个千年的优势”。ICA认为,价值、原则、道德规范和商业竞争力构成了合作社在它所服务的社员与社会中的优势。合作社以人为中心,全员参与管理,为社员所有并遵循民主的原则,是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他们在业务经营与资金运用方面和其他企业起码具有同样的效率。但是他们不是为利润所驱使,而是以社员的需要为动力。这些与传统企业的重要区别将确保合作社在新的千年保持它的竞争力并且蓬勃发展。
  3、提高服务质量。对于服务型的合作社来说,服务的量是竞争的重要环节。所谓服务质量就是顾客感知的服务质量,是顾客对服务结果的最终感知。服务营销学者克里斯廷·格罗鲁斯指出,“可接受的服务结果是形成良好感知服务质量的理所当然的内容,优异的服务过程才是创造差异和持久竞争优势的真正推动力。”
  提高服务的质量不只是指改善服务态度,对顾客和蔼、认真等。许多学者如Gummesson指出服务质量的好坏在于顾客对服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感知与期望之间的差异。他根据生产和消费服务的业务流程将服务过程分为设计、生产传递和技术、与顾客的关系4个部分。相应的整个业务流程的服务质量即由设计质量、生产传递质量、技术质量和关系质量构成。如果顾客在感知这4个流程的过程中,感到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值,则说明这部分流程出现了质量问题。
  合作社要提高服务质量,重要的是提高服务意识。所谓提高服务意识,就是指合作社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求全体成员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把服务意识上升到效益观念与合作社生存及发展的高度上认识。
  二、在农村发展中实现合作社宗旨
  合作社为社员服务不等于只是为农服务,我们说的是要区分社员农民与非社员农民,明确服务的对象。但,这不是说合作社在农村发展中的作用就没有了。目前我国合作社还是主要以农民为社员主体,因此,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同时,会对农村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1、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我国农业经营体制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状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农村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方式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分散经营,规模过小,势单力薄,难以抵御市场竞争的风险;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交易费用过高;由于农产品流通不畅,经常出现卖难的问题,产品不能顺畅的进入市场。为了寻求解决矛盾的办法,近10年来,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和理论界及实际工作者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归纳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即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实行产业化经营;二是农村新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即以农民为主体,组建专业性协会或合作社带动农民进行商品化生产和流通;三是改造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主要是希望通过深化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农业生产发展与市场对接的问题。
  合作社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中介组织,是农民进入市场的一种有效的载体,是连接农民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同时,通过合作社把大量分散弱小的个体农户组织起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了中间商的垄断和中间盘剥,从而保护农民社员的利益。
  2、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农民社员组织起来作为农业产业化的参与主体,既是农民社员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前提条件,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在要求。农民社员的组织化程度,直接关系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农民社员组织起来才能在产业化经营中成为主体受益。
  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组织模式有:(1)公司+农户,公司作为龙头企业,通过与农户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以自身对农产品的的加工、销售带动千家万户对某种农产品的稳定生产;(2)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联接农户与企业、市场的中介组织,主要职能是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服务;(3)农产品批发商+农户,在农业生产商品化和专业化的背景下,按市场经济要求自发形成的,参与者主要有农产品生产专业户、运销专业户、企业、政府等;(4)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户,以一项主要农产品的生产为核心,以先进实用的农业技术为基础,将生产同一产品的农户组织起来,由初步的农业实用技术交流、推广、培训逐步发展到生产规模的扩大,并逐渐发育成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经济联合体。
  随着我国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农户的利益实现受到了影响。
  一是在利益连接方面,公司与农户是两个不同利益的主体,公司以实现利润最优化为经营宗旨,处于产中位置的农户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各自的利益此消彼长的关系。同农户的许多“订单”或“产销协议”时常发生因市场行情变化而违约,公司违约是将市场风险转嫁农户,农户吃亏;公司为追逐利益,经常与同类公司发生无序竞争;农户之间为了解决“买难”和“卖难”也容易发生无序竞争,不管发生公司之间的无序竞争,还是农户之间的无序竞争,农民利益总是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损害,因此,“公司+农户”的经营框架为农户提供了一个不很稳定的销售渠道和不完全的市场导向,并没有使农户利益在农产品交易中得到保护。
  二是在利益分配上,谈判能力不对等。“公司+农户”的框架并没有从分配制度上安排农户也能够分享公司经营农产品的利润,农民分享不到农产品加工增值利润;公司是否让利,让利多少,都没有制度化的约束和激励。在垂直协作各环节的交易价格确定上,很难作到公平合理。通常,占主导方面的公司总能够利用经济实力、经营规模,通过压低价格获得更高的收益。
  三是公司面对分散农户难以对接大市场的产业经营体系,难以降低交易成本;对于农户而言,在产品价格,质量认定等方面处于被动,经常成为市场价格变化的被动接受者,所以,农民只有组织起来,形成“(合作社)公司+农户”或“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农民作为直接主体参与才能真正受益。
  然而,当农户自己所有和控制的合作社充当公司的角色时,合作社可以将农户的利益与合作社的利益切实的结合起来。合作社无论以何种价格收购农户的农产品,利润最终都将以赢利返还的形式返还给农户。合作社因为是农户自己的合作社,所以会因为这种“风雨共舟”的关系,而给出初级农产品的真实价格信息,还能够作为整体交易的参照。“使没有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没有自行加工销售的合作社,也能够为自己的初级农产品获得大体相当的收益,使整个农民集体增强与产前、产后集团的谈判能力。”
  3、提高农民社员的素质。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指出,“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要为社员、选举的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更好的推动合作社的发展。”著名的社会学家弗里德利希。费茨伯格说:“我认为,没有任何一种经济活动方式象合作社一样,在发展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如此强大的教育推动力。”
  我国农业面临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但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的事实严重制约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国家统计局《2000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显示,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文化构成状况如下:文盲或半文盲8.69%;小学33.65%;初中46.05%;高中9.37%;中专1.57%;大专及以上0.40%。另据报载,我国农村平均每万人中的技术人员不足7人。
  合作社可以发挥其教化功能,为社员建立图书馆、文化活动室等基础设施,为社员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开展技术培训、为社员传授技术、文化知识;合作社还可以发挥其集体组织优势,与高等院校建立联系,委托培养人才。合作社这些功能和作用,一方面提高了社员的素质,有利于合作社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合作社的发展带动了与其利益相关者,如非社员的农民,从而产生辐射效应。
  三、在社会进步中实现合作社宗旨
  评价人类社会进步有两种尺度:一是“人”的尺度,另一是“物”的尺度。“人”的尺度主要是以“人”为中心,以人的解放和人性的发展作为衡量社会进步的标准,具体表现为人的外在尺度如人的活动、本质外化的社会存在、生产方式等,和人的外在尺度如人的本性要求等,这两个尺度实现的条件是物质和精神的高度文明,二者缺一不可。“物”的尺度也就是经济尺度,可以用商品,货币,财富加以确定和量化的尺度,把经济效益作为主体价值要求的首要目标,把人类关系简化还原为商品货币关系,把占有财富和金钱作为社会价值的主要标志,把单纯最求经济效益看做社会进步的主要手段。
  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结果是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因为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使每个人都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断努力,社会财富由此得到迅速的增长,长期困扰我们的物质资料不足与短缺问题,将被抛到身后,人们充分的享受到了现代物质文明的成果。但是物质生活的丰富,并不意味着社会的进步,如果我们不主动的创造与市场经济想匹配的精神文明,那么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物质资料的丰富不但不能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反而会因为人们过多的关心与物质世界的关系,导致人与人之间非物质生活方面关系的淡漠,人变得以利益、金钱为中心,精神世界里存在的“空洞”,是不可能由物质生活的丰富来弥补的。
  市场经济使人类物质文化在过去200多年中发生的深刻变化远甚于人类5000年,社会财富快速增长,生产力高度发展,但市场经济制度下贫富差别扩大,社会矛盾激化,成千上万弱势者生计堪忧,精神文明建设举步为艰,出现了极端的精神失落、颓废、委靡。`
  而合作制及其原则所高扬的民主、平等及其诚信、公有精神,能够有效地弥补市场经济的“制度缺陷”,以公平交易二次返利等原则增加弱势群体收入,缩小贫富差别,缓解社会矛盾,所以,合作制及其原则成为市场经济制度框架下不可或缺的补充部分,是市场经济国家比较倚重的一种制度原则。
  合作社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合作社的人,是社会中的人;合作社是社会的结社。合作社作为一种文化形态和特殊经营机制,是一定社会文明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在1869年7月6日关于土地所有制的发言中说:“在英国,私有者在农业中已经不再是一种必然性了”;但“由于社会的必然性,在合作制成为势在必行的地方就出现了工厂。由于谁也不能单独生产出任何东西,于是就使得合作制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
  合作社强调尊重、民主、平等、自由发展。它的存在和发展强调以人为中心,每个社员都有着平等地位、鼓励成员的自由个性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它为弱者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合作社是以团结和社会责任为价值取向而运行的企业,它们关注其成员及其社会,为社会更加公正和更加尊重人类的价值做出贡献。(□文/胡广宇 陈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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