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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527期/市场/贸易/正文

发布时间

2015/12/2

作者

□文/吴卯恩

浏览次数

865 次

从风险角度看进口汽车召回
  [提要] 本文从风险角度,分析我国进口汽车召回现状与制度中的问题,从不同主体出发,探索规避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进口汽车召回;风险;信息系统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0月20日
  一、风险及进口汽车召回
  (一)风险定义。综合各家观点,风险是一个系统失败的可能性和由这种失败而带来的损失和后果,其本质是一种消极的不良后果,是活动或事件发生的潜在可能性。
  (二)进口汽车召回
  1、内涵。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笔者将进口汽车召回(以下简称召回)定义为:进口汽车的制造或销售商在已知进口汽车存在缺陷或问题而有可能伤害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时,依法向职能部门及消费者通告,并及时从市场或消费者手中回收缺陷汽车,并免费修理、维护、更换的过程。
  2、召回主体。(1)政府部门。在召回监管过程中,检验检疫担任管理者,职能主要为:制定规范;对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召回信息系统等;(2)进口汽车生产商、销售商。召回的实施主体包括生产商和销售商。制造商发现缺陷时,主动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备案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生产和销售商书面通知用户,在召回后对存在缺陷的汽车采取修理、更换或收回等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我国进口汽车召回现状及风险
  (一)我国召回现状。由图1可知,我国召回数量年均增长率近100%,已经受到生产商和消费者越来越多的关注。就生产商角度看,召回是自身信誉的一种体现;而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召回更是对自身和社会安全的保障。(图1)目前,我国进口召回多于国产汽车。2009年,中国召回汽车56次,进口汽车为54次;2010年,国内共有95起汽车召回事件,其中进口占94起(63次召回);2011年,国内生产商召回70次,仅一次是自主品牌,其余均是进口;2012年上半年,国内召回37起,涉及海内外22个品牌,召回数量超百万,但自主品牌仅两起,只召回12,390辆汽车;2013年124次的召回中,进口75次,占60.48%;2014年涉召车企中涉及31个进口品牌,合资品牌20个,自主品牌仅11个。
  (二)我国召回制度中的风险
  风险一:法律体系不完善。第一,缺乏召回基本法,现有法规立法层级低;第二,配套法规不健全;第三,《条例》内容还存在问题。首先,《条例》中的范围规定窄,召回范围小;其次,应对《条例》中罚款数额及其依据作更详细规定;最后,在对召回程序的规定中仍存在缺陷。
  风险二:管理体制不健全。现有召回的法律法规中,国务院未对各质量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给出详细界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
  风险三:《条例》中未对环保问题作出规定。在召回制度较完善的国家,环保标准是认定缺陷并召回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在我国的《条例》全文中未见“环保”二字。
  风险四:配套措施不完善。首先,我国缺少权威且独立的第三方汽车质量检测机构;其次,缺乏完善的信息系统;再次,我国缺乏成熟的召回保险制度,很难保障车企利益。
  三、规避进口汽车召回风险标准化建设
  (一)国家主体
  1、完善召回法律体系,规避法律风险。我国召回法律体系尚存在缺少基本法律、配套法规以及现有法规内容存在缺陷等诸多问题。笔者认为,通过专门立法,可提高召回制度的法律维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2、建立第三方检测机构,规避质量认定风险。召回中重要的一环就是质量缺陷的认定,而我国缺少权威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专业鉴定。我国应建立独立的鉴定检测机构,并经总局认可与批准,同时检测机构应购买先进设备,引进高质素、高技术人才,为检验检疫部门提供权威报告。
  (二)政府主体
  1、专职专员,规避职责风险。在我国,由于召回过程涉及到诸多部门,因此监管效率较低。笔者认为,在召回管理体制中,应明确分工与权限,并由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召回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权益。
  2、完善《条例》,规避监督、环保风险。第一,完善消费者对召回监督的规定。《条例》的第6条规定了消费者的投诉权,但笔者认为,还要保证消费者申请权、知情权以及反馈权等;第二,将环保纳入召回依据范围,使召回法律制度更健全。
  3、完善信息系统,规避信息缺失风险。为了扩大信息收集能力,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召回信息系统。其基本功能包括:确定进口缺陷汽车分布信息;收集整理各类缺陷投诉;收集整理信息从而预警;收集分析技术信息;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发布信息;各政府管理信息交换。
  (三)生产商及销售商主体
  1、建立模型,规避召回认定风险。消费者、政府部门与生产商最容易在缺陷认定上产生争议。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故障发生所造成的后果、故障车辆的数量、故障车辆在市场中的分布情况、故障发生后的补救措施、哪些部分的故障涉及到汽车安全等方面着手,建立认定风险分析模型,规避缺陷认定风险。
  2、建立制度,规避召回过程风险。进口汽车生产商是召回损失的最终承担者,其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做我国的外汽公司的合格供应商。根据我国《条例》,从整体利益出发,建立召回标准制度,明确划分各部门职能,组织协调小组,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以降低召回风险。
  3、建立信息系统,规避召回追溯风险
  (1)质量信息预警系统。质量信息预警系统主要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过滤等,实现问题的识别、评估监控、处理等功能;多渠道收集信息,及时通知检验检疫部门,并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对质量信息过滤分级控制降低风险。
  (2)产品追溯系统。产品追溯系统负责缺陷车辆范围的确定。该系统一方面可提供有效的追溯信息,判断缺陷范畴;另一方面可快速准确定位范围,预防或减少缺陷产品流入市场。完整的追溯系统必须完成追溯体系的建立和追溯能力的建设。
  (3)客户信息系统。客户信息系统负责客户信息的收集、更新以及对客户的有效通知等,该系统完成对服务流程的自动化和优化,加强服务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实现标准化服务,从而增加客户满意度。
  (作者单位: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主要参考文献:
[1]冯永忠.2013中国召回汽车统计报告[J].焦点关注,2014.6.
[2]http://www.12365auto.com/dcbg/20150105/1570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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