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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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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527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15/12/2

作者

□文/乔忠霄

浏览次数

944 次

个人助业贷款联保方式风险及建议
  联保方式的个人助业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以三个(含)以上的自然人组成的联保团体的每个成员发放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人民币贷款。团体成员自愿组合,均可为借款人,团体成员对团体中的所有贷款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该种联保方式改变了传统的“优质个人客户+有效资产抵押”的个人助业贷款模式,帮助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业户由于抵(质)押物不足、信息不对称造成融资困难等问题,是一种无需抵押、以联保形式保证贷款安全的信贷产品。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业户通过自主结合形成联保团体,从而实现联保团体成员之间横向约束监督,相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依据成员各自的承贷能力、资金需求,在无需提供任何抵押物的前提下,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开办联保方式个人助业贷款业务,既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业户贷款融资难的问题,也可以促进、加快个人助业贷款业务的稳步发展,培育个人资产业务新的利润增长点。
  一、联保方式个人助业贷款业务主要风险
  (一)系统性风险
  1、区域风险。一般来说,联保团体贷款的平均违约水平与所在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有很大关系,经济发达地区信用环境良好、市场发育程度高,其社会约束和对个人违约者的约束强,则团体内部贷款清偿率高;反之,则贷款违约率高。
  2、行业风险。由于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多集中在同一行业、同一产业,因此相比其他金融产品,行业风险对联保贷款造成的损失会更大。由于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业务受教育水平与居住地域限制,获取市场信息渠道有限,获取市场信息能力弱,对市场供求关系调节作用反应慢,而且反应行为具有滞后性。一旦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造成损失,短时间内很难改变局面。相同行业、相同产品又极易受市场风险的统一影响,同一行业的一个产品出现销路不畅,整个行业产品很快被波及,甚至会影响整个产业链的成败。所以,联保方式个人助业贷款具有相对较强的行业风险。
  (二)欺诈性风险。联保团体构成的前提是完全自愿,这样才有可能落实连带保证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有的为了凑足规定的联保户数,形成联保团体成员资金实力良莠不齐;有的是迫于各种压力或出于某种动机加入联保团体,等等。这样的联保团体,一旦某个成员出现问题,其他成员很难做到自愿为其偿还债务。
  1、“多户贷一户用”是最大风险。联保贷款集中使用风险是指联保团体所有成员出现道德风险,共同违约而使银行贷款损失的可能性。具体表现为:贷前,借款人互相隐瞒信息,骗取贷款;多人贷款,一人专用;贷后,借款人彼此放任贷款使用情况,不向银行进行信息反馈;某成员违约后,其余成员相互攀比,坐等观望,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贷款到期后,集体串谋和准串谋拒不还款等。
  从近些年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来看,某一借款人集中用款的违规情况可分为三类:第一类,集中用款人为某一联保团体中的某一人,这类联保团体中的成员各自经营的产业大不相同,团体中的非用款人与集中用款人年收入差别较大,他们之所以参加联保,主要是为在人数上满足组建联保小组的要求,帮助集中用款人获得更多贷款;第二类,集中用款人通过一个联保团体获得贷款,但自己并不是联保团体的成员。集中用款人与联保团体成员可能认识,也可能完全不认识,而是通过第三人接洽的,第三人收取手续费。集中用款人承诺会按期以联保小组各成员名义还款,但一般没有合法的约束性文件;第三类,集中用款人通过多个联保团体获得贷款,但自己独立于这些联保团体之外。集中用款人承诺支付每个联保成员酬劳,并按期以各联保成员名义还款,但并无合法的约束性文件。以上三种集中用款的问题,还款风险依次增加,导致银行授信风险与成本倍增,一旦贷款发生逾期,会使得逾期率陡增,对业务发展极为不利。因此,银行要谨慎对待联保贷款中的集中用款问题,要认真权衡这种违规贷款方式给银行带来的短期效益与长期巨大风险。
  2、团体成员的合谋欺骗将使联保模式失效。团体联保模式将分辨借款人潜在风险高低的责任交给了借款人自己,让他们自己去识别风险并相互监督履行合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其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如果我们从动态角度考虑问题,团体成员在获得成功以后合谋欺骗银行,团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在还款环节上是完全失效的,则团体联保模式也将失效。
  3、“垒大户”欺骗。银行内部工作人员采用“顶名”、“冒名”发放贷款,形成“垒大户”,将贷款发放给他人或者本人使用;一些与银行工作人员关系密切,或者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或者利用自己良好的人缘,动员亲戚、朋友和其他人贷款为其使用,借款人或担保人只是碍于情面才同意借款或担保,此类人将欺骗得来的贷款资金用于做生意、购买汽车、赌博、开发项目等,有的经营亏损,有的挥霍一空,也有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偿还。无论是银行内部人员参与还是借款人之间串通的情况,这种垒大户、“多户贷一户用”现象都有其共同的特点——具有欺骗性的动机。
  二、对策及建议
  (一)宏观层面。总体上,要建立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制度。要建立和维护一个有信誉和高效的借贷市场,违约者必须受到惩罚,即对失信的联保团体进行惩罚,提高其违约成本。一是对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立即停止对联保团体所有成员的贷款,并清收现有贷款;二是公布违约者的信用状况,使联保团体的违约成本远远高于贷款本息总额。通过建立适当的失信者惩罚机制,使守信者受益、违约者受损,最终驱使所有企业自觉地坚守诚信。
  (二)操作层面
  1、联保团体的建立与选择要采取“自愿组合”和“好中选优”的原则。在联保团体的组建过程中,要坚持自愿组合原则,充分尊重联保团体成员的意愿,既要对团体成员联保贷款的规定进行告知,让他们了解自己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又要广泛征求联保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真正体现联保团体组建的“公开、公正、平等、自愿”原则;同时也要充分体现优质客户的选择,实行差别化的服务理念,对资金实力雄厚,既有加工厂又有销售门店的客户,要优先受理,贷款额度可以高些;建议联保团体成员在组建时选择1户资金实力雄厚的“有厂有店”的作为联保体的牵头借款人,有利于联保团体贷款的成功,也有利银行有效的控制风险。
  2、联保团体成员间逐步推进行业交叉联保,合理确定联保体的规模。由于联保体成员存在经济行为相同或相似的特征,成员之间收益相关度高。为防止联保体行业过于集中而形成联保体整体的系统性风险,建议在选择客户时:首先,要加强对区域经济情况的详细分析,选择优势行业中有较强竞争优势和市场占有率的客户加入;其次,组建联保体时,既要形成联保体规模效应,又要控制联保体系统性违约的风险,联保体规模一定要适中,建议3户左右为宜,额度核定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
  3、加强对联保体成员贷款监管力度。第一,为了更好地全面掌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和结算情况,联保体成员都要在银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主要资金划转通过银行结算;第二,联保体成员不允许加入其他联保体,并尽可能减少多头授信或对成员贷款总量进行限制;第三,要求联保体成员对银行高度透明,贷款时成员要提供资金使用计划及用途,销售回款必须回到银行资金账户,以便银行通过银行流水、现金流情况及时掌握、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4、严格管理,防范风险,建立预警机制。要制定细化的贷款服务方案,规范业务行为,严格执行双人调查及“三查”制度,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发挥风险预警的重要作用,明确岗位责任,互相监督,切实把好联保贷款投放关。
  5、定期对现有联保小组进行金融知识辅导和宣传,普及信贷知识,公开信贷承诺,引导广大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树立风险意识,提高还款积极性。
  (作者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主要参考文献:
[1]吴军,魏果望.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机制设计之惑——基于上海钢贸业的案例研究[J].中国经济问题,2014.1.
[2]李耀华,魏果望.“救命稻草”到“金融瘟疫”的跷跷板——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案例与演化博弈分析[J].财贸经济,2013.6.
[3]周怀峰,黎日荣.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约束机制及成员规模的确定[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11.
[4]谢世清,李四光.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信誉博弈分析[J].经济研究,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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