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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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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68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5/2/17

作者

文/杨 锐 李 理

浏览次数

2236 次

中国企业集团产融结合问题研究
  所谓产融结合,就是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通过一定的经济途径和方式、以经济利益为轴心、实现有机结合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经济机制或制度安排,随着宏观经济制度、金融制度的变迁和社会法律体系的调整以及企业制度的完善,其内涵不断丰富、调整与发展。所以,产融结合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范畴。产融结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资本结构和治理以及金融组织结构和融资方式等等。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是现代市场经济中非常普遍,并且极为重要的经济现象,是现代企业集团多元化经营的重要特征之一。
  一、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主要模式
  1、西方国家主要模式。一般而言,西方发达国家企业集团的产融结合模式可分为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两类。所谓市场主导模式,是指金融市场在社会储蓄的汲取以及向投资的转化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任何金融中介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都是市场的积极参与者,不存在明显的融资成本优势或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这种产融结合模式以英、美为代表。而银行主导模式以日、德为代表,是指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间接金融部门在社会储蓄向投资转化过程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在这两种模式中,美国GE集团和日本三菱企业集团分别树立了典范作用。前者在过去的10年里,产业与金融相互依存、相互提携,共同创造了整个集团利润连续9年保持两位数增长的奇迹;后者旗下拥有世界上知名的三菱汽车、三菱电器等日本最大的工业企业,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商业银行,日本最大的信托银行、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
  2、中国企业集团产融结合模式。如今伴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急剧扩容和市场开放度的不断加大,各路产业资本纷至沓来,开始叩响金融业的大门,并不断加以渗透,由此,中国企业集团的产融结合之路也开始显山露水。中国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治理结构模式目前基本上是以国有控股的公司法人治理的模式为主,即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将产业与金融置于一个共同控制主体之下,形成了共同隶属于一个主体的产融结合模式。中国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过程中,声势最大、最具轰动效应的则是家电制造业巨头海尔集团。2001年9月,海尔集团向青岛市商业银行投资5亿多元入主该行,持股比例高达60%。随后,海尔集团又相继参股鞍山信托、长江证券等金融机构。2002年9月海尔集团财务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正式开业,注册资本5亿元。从此中国企业集团掀起了产融结合的高潮。
  二、中国企业集团走产融结合道路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由于我国产融结合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不仅与国际通行的做法相距甚远,也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很不适应,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发展关系失衡。中国各企业集团把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作为其“双轮驱动”的战略选择,这种定位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同时也把如何使产业与金融两种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发挥好协同效应,从而使这两个轮子能相互驱动、运转有序、协调发展这一问题摆在我们面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了产业资本循环的实现条件是生产资本、商品资本、货币资本必须在时间上继起,在空间上并存。但是在产融结合的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实行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出发点是出于自身经营和单方面、即期盈利的需要,而缺乏长期结合,并形成共同成长的、一体化经营机制的计划,因此表现出产融结合的目的性不成熟。而还有一些企业集团注重融资量的大小,忽视无形资本在产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甚至把金融业对产业融资完全等同于产融结合,产融结合也主要围绕融资这一主线进行。在企业“资金短缺”的思维方式下,尤其在股票市场上,企业存在盲目“圈钱”现象,而忽视增强企业自我积累的能力,将产业与金融本末倒置或者离开传统产业而发展金融业。
  (二)对来自产融结合的风险效应缺乏足够认识
  1、金融风险。中国企业集团由于更多地看到了金融行业的发展潜力和由产融结合带来的协同效应,但对来自金融行业的负面效应缺乏足够的认识。随着金融全球化日益加深,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风险的隐藏性也大大增强。在某种程度上对中国企业集团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出了新的挑战。以海尔集团为例:2001年11月,海尔集团拟通过收购鞍山财政局20%股份入主鞍山信托,一度曾被市场传为产融结合的佳话,然而不到一年协议即告解除。其中缘由虽并未完全公开,但可以看出进入金融业并非全是“馅饼”,其中可能也存在着很大的陷阱。
  2、盈利风险。传统企业涉足金融行业,不但要求企业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同时还要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否则风险将会很大。目前传统企业进行产融结合的积极性很高,但很多企业受利益驱动的成分也较高,他们都看好这个无形的资金链,以及金融业本身的资金流动性,产融结合对企业就像为资金链加入润滑油,有助于资金融通。而金融行业的资源是有限的,各企业集团都希望在最低成本时尽快介入。但是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政府对该行业的管制逐步放松,市场准入的门槛不断降低,同时国际通行的审慎会计原则的广泛实行,证券业佣金制度的调整以及保险业的规范化操作势必会使金融业告别暴利而走入微利时代。因此企业在决策时往往会忽略收益风险这一问题。
  三、对策研究
  (一)权衡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关系。企业集团产融结合是一种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共同置于一个公司控制主体的行为模式。这就要求企业集团必须正确处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的关系,考虑两者的有机结合,通过内、外部交易型战略的有机结合以谋求快速发展。如前所述,产业资本循环的实现条件是生产资本、商品资本、货币资本必须在时间上继起,在空间上并存。从现实意义上讲,产业资本、商业资本、金融资本构成了资本的循环体系。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形成了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关系:产业资本是金融资本增值的源泉与依托,金融资本是产业资本增值的助推器。也就是说金融资本没有产业资本作为依托,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更谈不上金融资本的增值。同时产业资本如果没有金融资本的支持与推动,其循环与增值速度都将受到极大影响。因此,中国各企业集团应合理运用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双轮驱动”战略,使两者运转有序、协调发展,防止为了谋求短期的获利将产业与金融本末倒置,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企业集团的自身发展、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二)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1、建立和完善产融结合监督管理机构。我国对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监督机构分别由金融有关监管机构与国有资产、行业协会、工商管理部门等有关机构承担。这种分散式管理模式虽然有利于对某项融资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但是不利于从产业经济发展整体上把握产融结合效益。随着产融结合广泛深入的发展,可以考虑建立产融结合监督管理机构或在某机构内设立专门的部门,以加强产融结合监督管理职能。同时监管部门要把好准入关,让实力雄厚、机制良好的企业进行产融结合,而不是过分偏袒国有企业。对于一些没有较好的风险激励约束机制的国企来讲,因一时冲动进行产融结合有可能给金融业带来负面影响。
  2、完善有关产融结合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产业与金融结合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产融结合的监管走上法制化轨道。我国产融结合的法律法规分布在有关金融与企业的法律法规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等。这些立法和有关政策主要是按照所有制性质来制定的,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与金融机构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与要求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各类企业的公平发展。因此,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时,应考虑取消所有制区别,制定统一的法规法律,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产融结合环境。
  3、完善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运营机制。企业集团应充分认识市场风险、盈利风险以及金融机构之间引发的系统风险,参考借鉴国外企业集团产融结合运行机制的同时逐步完善自身的运营机制。主要方法有:调节企业在金融业中的控股比例,保持其股权不要太高;限制其属下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让其满足企业本身的需要;把握好产融结合的市场定位,以参股为主,只分享利润不直接经营金融业;培养既有产业背景又熟悉金融知识,能够驾驭产业与金融双轮驱动的领军人才。总之,由于传统行业无论在人才聚集还是管理方面均与金融行业差别较大,中国企业集团在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过程中要慎重对待跨越经营问题。(□文/杨 锐 李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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