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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国际经验来看,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就越大,从国内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多,个人所得税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本文将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确定范围及方法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确定的国际经验
1、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范围。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的确定上,本文集中关注资本利得的处理。资本利得是指投资者将其拥有的有价证券,房地产等动产和不动产出售,转让所得到的资本增值。对个人资本利得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对资本利得单独征税,另一种是将资本利得并入个人的正常所得中,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来看,证券市场成熟的发达国家对资本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比较多,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等,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现行税法,资本利得被区分为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在实践中,美国仅仅把个人长期资本利得的40%计入个人毛所得中,因此,对于长期净资本利得,按现行最高边际税率50%来计征,其实际适用税率仅为20%。对于资本利得税的计算通常是以资本资产的销售净收入与资本资产原值两者之差进行计算,其公式为:
个人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40%×边际税率
对于长期资本利得给予优惠税率的原因有二:一是长期资本利得是在各年陆续发生的,但根据税法规定的“实现原则”,只有在资本品出售时才需要纳税。这样,在超额累进税制下,几年的盈利集中在一年征税,其适用的税率往往偏高(这被称为“积累效应”),所以应对其实行优惠税率;二是长期以来通货膨胀使资本品增值但并不增加纳税人的购买力或支付能力,因此对通货膨胀带来的资本利得课税不大合理,优惠税率正是剔除资本利得中的通货膨胀因素的一种做法。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虽说证券市场发展很快,却很少开征资本利得税,如新加坡,印尼,菲律宾,香港,台湾等均未开征。但其中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把资本利得税列入“储备税种”,即在未来选择适宜的时机开征。
2、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确定的方法。个人所得税税制分为三类: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所得按照其来源和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采用不同税率征收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制的最大优点是,因为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采用不同税率,在税负上实行差别待遇,所以能较好的实现横向公平,但也是因为这种税制不能对各项所得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所以难以体现纵向公平的原则。目前在世界上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很少,我国是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典型国家。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各项所得综合起来减去各项扣除,就其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征税的一种制度。综合所得税制能较好的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体现纵向公平原则,但综合所得税制对征管的外部条件和内部能力特别是征管手段现代化的要求很高,同时又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和健全的会计制度。鉴于此,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美国最为典型。按照美国的税法,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是指从财产和劳务中获得的各项所得。所得项目的列举采用反列举方法,即除税法列出的非应税项目以外,其余所得均为应税所得。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混合税制。分类综合税制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不同种类所得为基础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即对大部分所得汇总,按统一税率征税,对某项或者某几项所得按不同税率征税。第二类是以不同数量所得为基础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课以一定的比例分类所得税,然后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如果达到一定的课税标准,再以统一的累进税率课以综合所得税。混合税制可以对不同性质所得采用不同税率,实行区别对待。同时可以对部分或者全部项目合并申报,按累进税率征税。符合按能力负担的公平原则。但同时也造成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下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在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中,英国的经验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英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按分类表列举的。现行的所得税分类表有五类:A表、C表、D表、E表和F表。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大致是先根据所得税的收入来源分类表将个人取得的所有不同来源收入以及一些特殊来源收入在依法减除有关费用支出后的净所得进行加总,得出总收入或者毛所得,然后从总收入中依法减去与所得有关的一些必要的,为完成经营活动本身而支出的费用以及各项生计扣除得出应税所得,即
应税所得=总收入(各类性质净所得汇总)-各项费用扣除-各项生计扣除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
1、我国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及方法的确定。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确定11类应税所得,按所得的不同来源和性质确定不同的税率,计税方法也不同。其中工薪所得确定800元的免征额,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幅度为5%~45%。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幅度为5%~35%,上述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
2、我国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和确定方法的分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从总量上来看,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太低,根据1992年的统计,个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多在40%以上,在中等收入国家的比重基本为10%~20%,在低收入国家的比重则在6%~10%。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1999年为3.61%,2000年为4.92%,2001年为6.07%,2002年为6.41%。不仅大大低于世界上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甚至也低于世界上多数低收入国家的水平。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的实际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是不相符的。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的确定来看,显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不够合理,相当一部分所得没有被纳入到应税所得范围,其中最明显的一部分就是非货币所得,比如企业的附加福利,在有些地方附加福利的数额是非常大的,不将其纳入到应税所得的范围有失公平。同时这也造成税源的流失,使国家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同时有些所得在时机成熟时也应该单独立税,比如资本利得。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方法来看,我国采取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从前文的分析中看出,分类所得税制虽然能较好的体现横向公平原则,但由于征税范围有限,同时不能对各项所得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难以体现纵向公平的原则。
三、关于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政策建议
1、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根据世界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发展趋势,应秉承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扩大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尽可能的将非货币性所得纳入的应税所得的范围。同时随着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的日趋完善和投资者心理的逐渐成熟,对于资本利得单独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时机也日臻成熟。依据税负从轻,普遍征收,鼓励长期投资的原则,将证券市场中的所有品种包括A,B股,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基金等以及房地产作为征税对象,采取累进税制进行征收。在资本利得税税率的确定上主要考虑三个因素:(1)投资风险。风险越大的投资即资本利得率越低,税率越低。(2)国债交易。在国债买卖交易中,资本利得率一般比较低,可以执行比较低的税率。这与我国对国债交易一贯优惠的宏观政策是相一致的。(3)个人所得税率。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最高是45%,根据税负从轻的原则,资本利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也应该是45%。
2、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计税方法的确定。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由于我国实行完全的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还不成熟,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模式可以先从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过渡。具体实施办法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先将不同性质所得分别进行各自的费用扣除后,汇总计算出总收入,然后从总收入中减去一些必要的费用和各项生计扣除得出应税所得,按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文/张 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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