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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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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69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5/2/18

作者

文/舒 展

浏览次数

2424 次

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提要 减轻企业税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使企业税负最轻,对一个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企业的投资决策中就要充分考虑纳税问题。本文从企业投资决策中应该如何考虑纳税筹划出发,做了一些浅要的分析。
  美国知名大法官汉德曾说过:“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么做,不管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这种观念,正逐渐被中国政府和企业所接受。作为实现低税负的一项专业活动,纳税筹划正逐渐在企业的各项活动中得到应用,投资活动也不例外。在投资决策中,投资收益是决策的关键,而税收则被视作投资收益的减项,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所以,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纳税筹划问题。投资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自身投资行为中的投资品种、投资地域、投资结构等的预见性安排,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时间的掌握等途径获得中长期节税利益,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本文拟从投资的角度来讨论纳税筹划。
  一、投资行业的选择
  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往往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投资行业的选择:国家限制或不鼓励的行业,往往赋予较高税负水平的税收政策,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目的的产业,又往往提供较低税负水平的税收政策。如:企业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缴或免缴所得税;又如有些特殊性行业是人民生活所必需的、国家扶持发展的,税法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些行业有幼儿园、养老院、展览馆、博物馆等。因此,投资者在投资时必须充分考虑选择何种行业,利用国家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获取更大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地点的选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
  1、在国际范围内,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存在着大量的不一致,甚至根本不同,所以就存在利用各国税收政策差别在国际间开展纳税筹划的可能,这是我国加入WTO后尤其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
  2、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地区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税收政策倾斜,如税法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在这些地区投资,可以明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又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三、投资期限的选择
  1、在投资期限中,应选择分期投资方式,而不应选择一次性投资方式。我国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出资期限的规定是: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其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所以,在投资中应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而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2、我国税法规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例如,B公司于2002年8月中旬开业,属于高新科技企业。该公司2002年缴纳了8月份至12月份五个月的企业所得税10万元,该年并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是把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推延至2003年。2003年1'6月,B公司已累计实现利润100万元,按公司现有业务水平计算,全年可实现利润超过200万元,这样,公司今年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将达到30万元,与2002年本可免缴的所得税额10万元相比,节约了20万元。
  四、投资方式的选择
  在进行投资时,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
  1、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优惠待遇。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则各期提取折旧的数额不同,对当期的企业所得税的数额便有不同的影响。虽然从较长时期来看,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期结束后,对企业这一期间的利润和所得税并未有影响,但对其进行纳税筹划能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相当于得到了政府的一笔无息贷款,实现了相应的财务利益;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同样也减小了税基。
  2、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评估的方法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样,如果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对外投资,企业要先确认其入账价值,然后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而该项无形资产当初的研究开发费用已记入当期损益,当初的研发费用究竟是多少,实难准确确认,既然由企业自行确认,是应高估还是低估,企业从纳税利益考虑,不难作出结论。
  五、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1、现行税法的每一税种,都有它的特定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根据规定,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合伙企业在税法上则不作为公司对待,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如:纳税人甲、乙、丙经营一家商店,年盈利105000元。该商店如果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假定甲、乙、丙分配比例相同)应纳税额为(35000×30%-4250)×3=18750(元)。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3%,应纳税额105000×33%=34650(元),税后利润7035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甲、乙、丙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23450×20%×3=14070(元),共纳税48720元。很明显,两者税负不一致。
  当然,各种类型的企业其他成本及优势是各不相同的,税收因素只是其中之一,企业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选取最优方案。
  2、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分公司不构成独立的纳税义务人,经营成果与母公司合并后缴纳所得税;而于公司则构成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一般来说,企业创业初期,需要大量的投资,且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以使分公司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于公司则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如:某公司在国务院确定的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一家子公司,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母公司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和研究开发费用,子公司第一年亏损500万元,第二年亏损200万元,第三年亏损100万元,第四年盈利200万元,第五年盈利400万元,第六年盈利600万元。因此,根据所得税法关于税前补亏的规定,该子公司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400+600-500-200-100=4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400×15%=60(万元)。
  假设该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之前进行纳税筹划,先在这一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分公司,从第四年起,再将其组建为子公司,六年的盈亏状况与前一致。那么,前三年,该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其亏损可以抵免总公司的应税所得,假设总公司的盈利远远高于分公司的亏损,则三年间,分公司为总公司节约企业所得税额为(500+200+100)×33%=264(万元)。第四至六年间,由于四、五两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00×15%=90(万元)。如果把分支机构和总公司视为一个整体的话,后一种方案比前一种方案节约所得税额264-90+60=234(万元)。
  六、投资伙伴的选择
  企业投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资金问题而出现联合投资的现象。选择一个适当的投资伙伴会对你的投资收益大有帮助。在选择投资伙伴时,其税收待遇是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选择好的投资伙伴有时会使企业享受优惠税收待遇,如果能和外商联合投资,而且外商出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话,就可以享受外商独资企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是企业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而投资是企业战略经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中的纳税筹划处理得当,对企业的发展非常有利。当然,纳税筹划涉及许多不确定因素,从而具有一定的风险,筹划者如有不慎,就会使筹划活动由合法走向非法,从而演变为避税、偷税、漏税、骗税行为。(□文/舒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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