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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对产权理论认识的深化令我们意识到,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势在必行。产权改革该怎么改?从国有股减持到管理者收购,产权改革的一系列方法在不断的被探询中。各种方法好不好,对于国外实行的拍卖、平分办法,在我国能不能适用。本文将就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治理机制与产权改革
国企改革进行到现在,大致经历了这么几个过程:扩大企业自主权、利润留成、利改税、承包制、股份制等。这些措施的基本特征是将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从政府逐步转到企业一级。这一结果要归功于我们对产权理论认识的不断深化。企业所有权是指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成本之后的余额的要求权。由此,我们便能把产权归属的程度用利润占有率的高低来表示。某人的利润占有率越高,产权归属于该人的程度也越高,该人由此而为企业承担的风险也越高,该人对企业的关切与投入也会越高。代表产权拥有度的剩余利润占有率是决定企业经营者努力程度的激励因素,占有率越高,激励也越强。国有企业的剩余利润能不能全部由经营者所占有呢?答案必然是否定的,宪法赋予全国人民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怎能由私人占有?矛盾出现了,如果不能完全私有,剩余利润便不能由经营者完全占有,国有企业必然无效率。
那么,国有企业产权如果不变,能否取得上述目标呢?如果能,这个理论显然有问题。通过英法等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些实例,我们可以看出,私有化并不是解决企业经营成效问题的金钥匙,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上,私有化之后企业的效益平均都有提高,但在垄断程度较高的市场里,企业私有化之后效益改善并不明显。这就说明,决定企业成效的因素很多,产权变化只是其中的一种。同时,在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并不是天生注定要失败的,在竞争的压力下,为了生存,国有企业也能改善机制,提高效率。这里,真正决定企业效益高低的是它的治理机制。
为什么治理机制与产权同样重要呢?产权变换的真正含义在治理机制的变化。如果不同产权下的治理机制都类同并趋于完善,那么,变换产权,它们的治理机制和效益都不会改变多少。有一点例外,就是通过产权变换给企业带来发展基金和发展机遇。产权变换不等于治理机制一定会改善,竞争才是保证治理改善的先决条件。产权变换不给企业带来生与死的择别,竞争才带来生与死的择别。在这种择别下,企业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改善治理机制,生存下去,另一种是被市场竞争淘汰。
二、MBO(管理者收购)的问题
近年,MBO被一些论者作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主要途径及提高国有企业效率的最好模式之一。在国有股通过证券市场减持叫停以后,MBO被认为是国有资产退出的重要途径。MBO,简言之就是企业的经营者购买本企业的股份,使之变为私有。这种企业负责人按自定价格或至少是以此为基础的非市场性价格购买自己所管企业,并使之转为自己所有的做法究竟值不值得提倡?2002年10月,国家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对员工持股和MBO做出规定。但办法公布不到半年,2003年4月,MBO模式即被叫停,财政部表示,在相关法规未完善之前,暂停受理和审批上市及非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这是因为,中国现阶段国有企业实行MBO还有很多隐患。
第一,国有资产大量流失。MBO中,国有资产法人股转让价格往往在净资产基础上进行折让,国家股转让价格也只是略高于或等于净资产。如实施MBO的胜利股份,国有股在转让时,未经评估就直接以净资产出售给管理层。至于早期的粤美的、深方大、佛塑股份、特变电工,无一不是低于净资产转让。如果进一步推行MBO,上市公司的高管们在MBO操作中既充当国有股卖家的角色,又充当买家的角色,企业高管难免会先压低资产取得股权再去资本市场套现,最终是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第二,奖励有意做亏企业者和腐败行为。MBO企业从考虑管理层历史贡献的角度出发,将国有股权定向出售给管理层,不少地方甚至下发“转制应当让经营者持大股,经营中让法人代表持大股”的红头文件。这一措施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假如原来企业资不抵债,其经营者如果能因为所有权、使用权的统一让企业起死回生,那么,经营者的道德水平将令人质疑,即这些经营者过去没有认真经营。而且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管理层通常与政府有着密切渊源,在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存在巨大价差的情况下,由MBO引发的产权制度改革将带来对财富的重新分配,很难保证其中不会出现腐败。真正意义上的MBO应该是收购流通在外的股份,现在我们变成收购不能流通的国有股,而且还自己制定价格。简单地讲,MBO就是一个掠夺国有资产的最好方法。
退一步而言,即使实行MBO是对管理层贡献的承认,但管理层为此必须拿出自有巨额资金时,我们就必须面对这样一个现实问题:由于管理层卓越不凡的表现,国有资产在过去20年里得到了巨大而快速的增值,导致现在他们必须为MBO支付更多的代价。换言之,如果推行MBO,势必造成变相鼓励高层管理人员经营惰性,出现惩能奖庸,乃至惩廉奖贪。
第三,在“减员增效”与“就业优先”的辨证关系中,国有资产大大缩水。这个问题似乎属于上面提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之所以把它单列出来,是因为它的隐蔽性和重要性。
十五大以后,企业开始了“改革攻坚战”,主要内容是“减员增效”。当时并没有搞产权改革,厂子仍然是“国家”的。在“国家”面前谁能讨价还价?于是改革进展顺利,冗员既减,效益自然也就颇有改善。
这时,“国有资产退出”的产权改革适时启动了,企业开始搞“两个置换”。但是问题来了:企业效益既然改善,在产权市场上它的资产价值自然上升。无论按市场竞价还是搞资产评估,这企业都太贵,“M(经理,manager)难以BO(买断,buy out)”,“置换”有困难。好了,这时据说上面有精神:企业改革应当“就业优先”。只要新企业主允诺不减员,"置换"价格好商量。于是该企业以很低的内部价成功“置换”给了其原负责人,而且是采取以未来股权红利逐年抵扣的办法来支付这一“购买”。于是一位官员就这样在没有竞价对手也不作任何现实支付的情况下“空手套白狼”,成了这个盈利企业的老板。
先在不搞产权改革保持“国有”状态的条件下运用国家权力来实行“减员增效”——这当然比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种民间老板与工会就裁员问题反复讨价还价的“笨办法”聪明得多。然后再在接下来的产权改革中以对剩下来的人“就业优先”为理由实行内部人减值“置换”——这无疑也比开放式的竞价拍卖更有利于前官员—现老板。有人说:这体现了“减员增效”与“就业优先”这两个原则之间的“辩证关系”——经过这样一番“辩证”,国有资产大大缩水,“置换的困难”迎刃而解;而工人的饭碗该丢的还是得丢——只是得“提前”丢,不能给产权改革后的官员/老板添麻烦。
三、国企改革的另种方法与其可行性分析
笔者认为,在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中“自购自”的方式是不可取的。秦晖在他早期探讨国有资产产权改革自购自问题的文章中曾指出,产权改革中的国际惯例包括体现“机会平等”的英国方式——公开拍卖,以及体现“起点平等”的方式——以非实物的某种价值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正平分原公有资产,例如捷克等国进行的“人民私有化”、一些西方国家实行的“伊索普”方案(ESOP,“雇员股权方案”的英文缩写)等。
秦晖的产权改革主张如果简单的总结,可归纳为“只分不卖”、“民主先行”。
公正的改革应当“在起点平等之下产生最初的所有者,在(竞争)规则平等之下产生最终的所有者。”产权改革不能追求所谓的“最优配置”,而只能追求最公平的配置,配置的“优化”应该在产权明晰后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在此之前以权力指定“优者”并使其拥有特殊“配置”是不合理的。先发展后民主”对传统私有制国家不失为一种选择,但转轨国家不能搞“先私有化后民主”。转轨国家进入市场经济除了需要维护秩序,更重要的是要解决自然人的产权初始配置问题,在国民与政府间没有明确的公共委托——代理程序(即民主程序)的权力很难解决“看守者交易”的问题,难以使这种配置具有公信力。在转轨时期,民主,而且是“经济民主”十分重要,因为这时“看守者”已经没了责任,已经让子弟们“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从头再来”了,可是控制“家产”的父权却仍然在他手里。而不许公众说话、没有公众参与的“化公为私”天然缺乏公信力。就像当年的小岗村,分地时必须“十八个红手印”先民主一把,分了地之后民主不民主或可另说。
只要在转轨中能够制约权力,尽量避免“抢来本钱做买卖”,在此过程中各阶层都有利益表达的机制、都有集体谈判的功能与参与博弈的途经,在公共资产的处置上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争取自己的诉求,那么,由此形成的配置即使最终并不平均,也会为公众所认可,所愿意接受,从而具有公信力,具有不仅是成文法而且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合法性,不至于一有风吹草动就产生翻盘的社会冲动——那么从最基本的底线上讲,这样的配置也可以被认为是接近于起点平等的。当然,这种平等的实现也有许多麻烦在里面,各阶层在分配共有财产时必然有利益冲突,而且有时这种冲突是不可调和的。分配中必然存在大集体与小集体的矛盾,也必然存在集团内部成员间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需要不断探寻具体的办法。(□文/李志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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