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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近年来,私营企业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快速的增长使社会对私营企业重新出现的必然性及其地位和作用有了深刻的认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鉴于私营企业对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作用,本文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企业再生的原因及条件作了如下粗浅的分析。
关于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私营经济,在我国被“消灭了”20多年以后,为何又会再生出来,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说法认为,我国生产力具有多层次性,从而需要发展私营经济以同落后层次的生产力相适应;另一种说法认为,我国社会生产力落后,经济不发达,需要发展私营经济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两种说法,最符合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只是这样的说法太一般和简单化了,私营经济不是一种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所采取的“权宜之计”,不是一种“以退为进”的战略。从根本上说,发展私营经济是为了发展市场经济,因为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还没有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优于市场经济从而可以取代它。所以,关于私营经济再生的问题需要从我国国情的实际出发来探究。
一、所有制功能理论
中共十五大一个重要的理论贡献就是从现实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所要求的所有制出发,把“多种所有制”从基本经济制度外纳入基本经济制度内,将以所有制为特征的中国现实基本经济制度阐述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根据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去选择或调整基本经济制度是马克思主义的。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这是所有制演变的辨证规律。它告诉我们,所有制的选择和调整必须从现实的生产力出发,必须根据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进行。在此,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不同的生产力要求不同的所有制?为什么适应的所有制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不适应的所有制会成为“桎梏”?回答了这些问题,也就回答了我国私营经济再生的根本原因。为此,我们剥离出一个潜在的概念——所有制功能。
学者认为,所有制的基本功能是资源使用上的排他,由于排他,而进一步派生出所有者经济行为的物质基础、利益动机和收益保证。排他性是公有制和私有制共同的功能特征,是所有制的功能特征。而私有制以财产的个人占有为特征,因而排他性十分清晰明确。正是由于这种以个人为主体的排他,使私有制具有强烈的高效利用其所占有资源的激励功能,为个人提供了经济活动的物质条件和收益保证。
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功能就是引导人们在更大程度上将外部性内部化,即将原来有利或有害的效应为社会所承担,不由决策者承担的情况,通过产权的变化,改变为由所有联系的人们承担外部效应。从这一功能出发,产权使外部费用和收益内部化,提高了稀缺资源的使用效率,这就是历史存在权。产权的功能正如产权理论自己所标榜的,是私有产权的功能或私有制的功能。私有制的历史地位是由其功能决定的。因此,在我国私有制经济只要对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发生促进功能,它就拥有必然的历史存在权。
二、私营企业具备再生的条件
(一)私营经济再生的历史前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起步于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推动了农村社会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革,为私营经济的再生创造了历史前提。
1、超越于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私营经济产生的基础。联产承包家庭经营体制的推行,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体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集体经济积累多年的生产潜力被挖掘出来,农业面貌很快地发生了显著变化。以粮食总产量为例,从1978年到1982年,再到1984年,粮食总产量从3000多亿公斤上升到3500亿公斤,接着又上升到4000亿公斤,连续上了三个台阶。中国人民为之奋斗多年的温饱问题,在80年代中期基本上得到了解决。超越于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私营经济再生的基础。
2、占有方式和分配方式的变化,使多数农民拥有数量不等的剩余资金。随着农户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的确立,不仅农民占有资金的数量迅速增加,而且各户占有资金的差距也拉开了,即资金占有出现了相对集中的趋势。少数农户手中已经积累起来的货币资金,在一定条件下意味着私人收入资本化的物质前提已经具备。
3、家庭功能与农民身份的变迁,使一部分农民成为相对自由的剩余劳动者。农村实行改革以后,农民家庭由原来的生活消费单位,变成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成了具有积累与再生产功能的经济实体。与此相适应,农民的身份也相应地由过去单纯的劳动者,变成了既是劳动者又是经营者。同时,家庭经营的劳动方式,使剩余劳动者自由地离开土地与家庭成为可能。初步的商品化、工业化不仅撕裂了农业与手工业原始的家庭纽带,而且还将家庭内部根据性别、年龄不同的自然分工推向市场,变成根据市场需求的社会分工。
马克思指出:“直接生产者、劳动者,只有当他不再束缚于土地,不再隶属和从属于他人的时候,才能支配自己。”我国现阶段农村的有些农民,已经是不再束缚于土地、社区组织和家庭,变成了“有也不多”(指生产资料)的剩余劳动者,能够“支配自身”的“自由人手”。特别是不当家理事的年轻人,他们在城乡广阔的空间里寻找新的生存和就业的“着陆点”,他们除了进入乡镇企业或自谋职业(个体经营者)外,也愿意与私人的资本相结合。这样雇佣劳动产生的历史前提也就具备了。
4、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实现资本、技术、劳动力、土地等社会资源配置,形成私营经济。少数人手中积累的货币资金已经是“可能性上的资本”,而“自由的”剩余劳动者同时也是“可能性上的雇佣工人”。它们的现实存在,最初引发出部分积累主体(农民)开始与农业分离,开辟了一块非农的投资空间和就业空间,形成了由“集体土地+个人所有的劳动+私有的生产资料”的经营方式,向“个人所有的劳动+私有的生产资料”的经营方式的转化,农村出现了产业结构多元化的趋势。由于不同产业劳动生产率的差异,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了收入上的明显差距,资金占有出现了进一步集中的趋势,一些专业户自有资金逐渐增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他们跳出家庭经营的圈子。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已进入市场,并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并且按照各自都能接受的利益最大化要求自由组合。一方面,资本、技术在寻求“合作伙伴”,另一方面,剩余的劳动力在等待雇用。于是,他们一拍即合,雇佣关系产生了。从历史发展进程看,雇佣劳动的产生,标志着小商品生产向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方式转变。雇佣劳动关系是合乎双方意愿的一种组合形式,它的出现,使得一种新的经济形式——私营经济,在中国被“消灭”了20多年以后,又再生出来,并且不断发展。
(二)私营经济再生的市场基础。70年代后期,农村改革向前推进时遇到两个同时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有许多人没有事情干;另一方面,有许多事没有人干。不论城市和农村,都有一些消费需求的空间,等待人们去填补和开发。他成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市场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而消费则把需要再生产出来。”马克思的这段话虽然是讲消费与生产的关系,但同时也说明,社会需要是生产发展的客观依据。而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显然还不可能全部满足人们的消费需要,为了满足这些社会需要,以第二、三产业为主要内容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就应运而生了。在城镇和农村,私营经济分别在个体工商业和“两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和新经济联合体)的经济形式上发展起来。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年的农村改革尽管其初衷不是为了实现向商品经济的转变和重建部分资本主义私有制,但是历史的进程已向我们展示:这场改革实际上在中国农村发育了市场经济机制,并在不长的时间内,为私营经济的重新产生提供了历史前提和市场基础。这再一次证实了恩格斯的论断:“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文/赵淑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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