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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最早起源于二十世纪初的美国,当时一些富有的家庭和个人投资者把资金提供给一些新办的公司,培育了东方航空、施乐、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等世界性大公司。根据美国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投资。
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则始于1946年,美国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行长Ralph E Flanders和哈佛商学院教授Georges Dorirt共同创建了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该公司的宗旨是:组织资金,支持波士顿周边众多的科学家将实验室里的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消费者所能接受的市场产品。ARD公司的诞生是美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从此,风险投资步入制度化与专业化的发展轨道。
通过资本与技术的结合,风险投资促进了高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培育并扶持了半导体、计算机、信息技术以及生物工程等尖端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并依靠技术进步和由此产生的相对经济效益,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美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就是40000多家软件公司和300多家芯片公司,1999年以来美国新增产值的2/3是由高新技术企业创造的。毫无疑问,美国是当今世界风险投资最发达、最具代表性的国家。
二、发展历程
1、美国风险投资的兴起。1946年美国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弗兰德斯和哈佛大学教授多里奥特发起成立世界上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公司——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它是首家专门投资于流动性差的新企业证券的公开募股公司。它的诞生是世界风险投资发展的里程碑。ARD最著名的投资是1957年向数字设备公司的投资,提供了7万美元的风险资本和3万美元的贷款。到1971年这笔投资已经增值到3亿多美元。但即使如此ARD存续期间的年平均回报仅15.18%,略高于同期道琼斯指数12.8%的年增长率。这主要是缺乏科学规范的制度作为运营的基础,同期成立的其他一些私人风险投资公司发展更是十分缓慢,风险资本不足的局面贯穿这一时期。但是,ARD的产生为其后的风险投资提供了范本和经验,并且证明了私人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新创建的有前途的公司是完全可行的。
2、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兴衰。1957年为解决发展高新技术创新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美国国会通过了《中小企业投资法》,规定由小企业管理局审查和核准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从联邦政府获得非常优惠的信贷支持,这极大地刺激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进入20世纪30年代,一批风险企业开始上市,到1968年已经超过1000家。但由于所投资企业的规模、控制权的掌握等方面受到限制,削弱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其次小企业投资公司吸引的是个人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差,由于缺乏高素质的风险投资家,无法满足高速增长的需求。1969年国会将长期资本收益税率从29%增加到49%,给风险投资业以致命的打击,规模锐减。直到1978年才逐渐恢复。随着有限合伙制的兴起,独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逐渐减少,到1989年几乎消失了。
3、20世纪80年代的发展。1978年在调低税率的同时,美国劳工部对《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关于养老金投资的“谨慎人”条款做出新的解释,在不危及整个投资组合安全性的基础上,不再禁止养老金购买小的和新兴企业所发行的证券及对风险投资投入资金。这一解释为养老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铺平了道路,极大地改变了风险投资的资金供给情况和风险基金的结构,导致了风险投资的机构化,并由此奠定了有限合伙制在风险投资领域的主导地位。但由于20世纪80年代前期规模增长太快,风险投资的专业人才相对不足,对风险企业的选择也趋于草率导致风险投资的收益率明显下降,加上1987年股市暴跌,整个风险投资业在80年代后半期进入了调整消化期。
4、20世纪90年代的繁荣。90年代,随着全球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新经济模式的提出,以及1986年到1997年平均高达41.2%的投资回报率,都刺激美国的风险投资开始了新一轮快速增长。1996年新增的风险投资达到95亿美元,1997年全年又新增了100亿美元,2000年已经突破1000亿美元。风险投资在研究开发资金总额中所占比率也由1988年的3.7%上升到2000年的40%。即使受到网络泡沫破灭的影响,风险投资的发展出现了停滞,但依然保持着增长态势。
三、美国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
1、雄厚的科技实力。风险投资自始至终都与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美国是世界上头号科技大国,美国历届政府都认为:美国的持续进步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创造发明,科学技术是美国经济永葆青春的源泉。从绝对额上讲,美国的科技研究与开发投资规模一直雄居世界首位,2000年其投资额达到了2640亿美元,占世界科技研发投入的45%,相当于其他西方6大国该项经费的总和。从研发费用占GDP的比例来看,美国同样名列前茅,1993年美国为2.7%,欧盟国家略高于2%,中国仅为0.7%。健全的科技立法和庞大的研发投入使美国在当今绝大多数的关键技术领域均处于领先位置。统计表明,1950~1998年,美国人获得的诺贝尔科学奖有190项,占全部获奖数的55.4%。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一半以上的专利发明来自美国,其中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药品方面的专利发明分别占全球的67%、47%和60%。
2、特殊的优惠政策。1946年以来,美国政府非常重视风险投资,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十分完善的制度保障。1957年美国国会修改了《国内税法》第1244条款,允许对小型企业投入达2.5万美元的投资者从其一般收入中冲销由此项投资带来的任何资本损失,以减轻其税收负担。1978年美国国会再次改进了税制,把长期资本收益税的最高税率从49.5%降到28%,1981年降至20%。
美国于1946年设立了“小企业创业研究基金”,规定国家科学基金与国家研究发展经费的10%要用于支援小企业的技术开发。195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著名的《小企业投资法》,确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制度,规定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起人每投入1美元就可以从小企业管理局得到4美元的低息贷款。1982年里根政府签署了《小企业发展法》,规定研究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部门必须将财政预算的1.3%用于支持小企业的发展。
美国政府一直致力于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以便为风险投资提供一个多渠道的资金来源。1978年9月,美国劳工部对《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中关于养老基金投资的“谨慎”条款作出了新的解释:在不危及养老基金整个投资组合安全性的前提下,允许养老基金投资于创业企业发行的股票和风险投资基金。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投资促进法》,规定风险投资基金不受“合伙人数超过14人必须按照投资顾问注册”的限制,从而进一步拓宽了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
政府采购创业企业产品,可以为创业企业提供方便的销路和部分流动资金,可以有效地分散创业企业的市场风险。美国有关方面的法律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优先考虑中小型企业,并给予价格优惠。其中,中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6%以下,小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不超过12%。与此同时,联邦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0%必须给小企业,1997年美国参议院小企业委员会还通过一项修正案,将该比例提高到23%。
3、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是指管理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但以其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一种合伙形式。目前,美国80%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均采取了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经验表明,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的最佳组织形式。它通过有限合伙合同中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地解决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代理问题。有限合伙制投资通常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一般合伙人为风险投资公司或投资经理人,占风险投资基金的份额通常为1%左右,负责基金的运作,包括投资项目的筛选、评估、经营管理和投资回收全过程管理。而有限合伙人则是风险投资基金主要的资本来源,通常占基金份额的99%左右,并以投资额为限对基金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但不负责具体经营。
4、有效的增殖服务。在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不仅给创业企业提供风险资本,而且更重要的是根据其是否为主导投资者、单个项目投资额度大小、投资的不同阶段、风险投资家经验丰富程度等,通过董事会、投资协议和相关契约,分别采取紧密参与型、适度参与型和放任自流型管理方式,向创业企业输入管理要素,提供增值服务。尤其是在企业发展战略、社会支持和网络支持等方面,风险投资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见表1)。
5、与高新技术产业的结合。美国风险投资的长期年均回报率在20%以上,近5年年均回报率则超过了40%,远远高于同期股票和债券的年均回报率。正由于此,美国风险投资的高收益促进了风险资本数量的迅速扩张和风险资本结构的不断改善。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风险资本不仅取得了极大的发展,而且在其来源构成中,个人和家庭所占份额逐渐下降,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养老基金所占比重稳步上升。近年来,美国风险资本来源渠道日益畅通,风险资本结构更趋合理。美国风险投资的领域主要是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实现了完美的结合。
6、畅通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之后,将其所投入的资金由公司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变现的渠道及其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由于风险资本进入创业企业的目的不是为了控制企业或取得企业的所有权,而是希望适时退出以便获取高额的投资回报,这种追逐利润的热情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内在动力。
目前,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健全、畅通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从创业企业中退出:(1)通过创业企业股票首次公开上市发行的方式退出;(2)通过大公司收购兼并或其他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创业企业的方式退出;(3)通过创业企业创办人、管理者和员工赎回的方式退出;(4)通过创业企业破产清理的方式退出。(见表2)
四、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1、完善各项政策法规,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鼓励和保护风险投资的政策及法律环境是风险投资得以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从政策方面来看,我国政府虽然在1999年就出台了《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但该指导性意见还远不够全面和具体。因此,我国政府务必要抓紧制定针对风险投资和创业企业的更加细化的微观鼓励政策。就法律环境而言,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及税法等法律都没有对风险投资和创业企业的运行作出相关规定,同时也没有专门为风险投资立法,而且部分法律条文甚至还直接阻碍了风险投资的发展。我们必须对现行的与风险投资的发展相抵触的部分法律条文尽快加以修改。
2、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注入充足的风险资本。目前,我国风险投资规模较为狭小,风险资本来源渠道十分单一。由于政府资金运用的垄断性、来源的有限性以及与风险投资本质的相悖性,故政府的过度参与必将极大地制约民间风险投资的顺利发展。应逐步建立起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多渠道的风险资本融资体系,并以此实现用风险资本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目的。
3、积极培养高层次人才,为风险投资的发展输送优秀的风险投资家。经验表明,风险投资家为创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卓有成效的增值服务,风险投资家素质的高低是决定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十分缺乏既具有丰富的工作阅历,又通晓企业的经营管理,既懂得专门的科学技术,又拥有敏锐的市场感悟能力与挑战精神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应注重跨学科、宽领域的课程设置,在风险投资的实践中给予风险投资家以高薪、股权和期权,加快国内风险投资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国外相关人才的大量引进。
4、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我国,创业板股票市场还迟迟没有建立,柜台交易市场发展又非常缓慢,致使风险资本不能适时退出。必须尽早解决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问题:第一,建立创业板市场,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打造一个理想的通道;第二,加强各类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完善我国风险投资以并购方式退出的渠道;第三,鼓励国内创业企业赴境外创业板市场上市,为风险投资退出寻求更广阔的市场。上述三条途径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最终形成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多元化格局。(□文/陈 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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