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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70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5/3/31

作者

□文/李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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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 次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更正》于1998年6月25日发布,并在2001年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该准则于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实行。与该准则对应的国际会计准则是IAS8《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IAS8于1977年发布,并在1993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对报告期自1995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之后IAS35、IAS36和IAS40对IAS8部分段落进行了取代或修改。本文对这两个准则进行了比较,试图揭示两者之间的异同,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探讨改进我国会计准则的可能性。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比较
  1、会计政策的定义。我国准则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和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特定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做法。
  比较这两个定义,有两点区别:第一、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在范围上比较广,除了我国准则已经提及的“特定原则”及意义相近的“做法”外,还包括“基础”、惯例、规则等。这里将基础、惯例、规则做法并列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或企业的会计政策都包括会计基础、会计惯例、会计规则以及做法,而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国家,会计政策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称谓不同。作为通行于世界的国际会计准则,必然需要反映这一点。第二、我们国家的会计政策是指会计核算所遵循的具体原则和方法,而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则侧重于编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和方法,所关注的过程不完全一致。尽管两个准则的定义有所差别,但是这两个定义在实务中表现出来的外延都是一致的,囊括了编制财务报表所依赖的所有由企业选择的政策。
  2、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上相同。企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变更会计政策:第一,法律要求的引进或者变更;第二、会计职业界或准则制定机构发布的会计准则的引进或变更;第三、为了改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企业基于某一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可以更为公允的反应其财务状况时才允许会计政策变更。为了防止第三种情况的会计政策变更成为利润操纵的手段,我国进一步明确了滥用会计政策变更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应予以更正。而国际会计准则则无此规定。
  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都剔除了以下两种情况作为会计政策变更的可能性:第一,对实质上以前发生的事项或交易不同的事项或交易所采用的某项会计政策;第二,对以前未出现过或不重要的事项或交易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3、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其核心问题是,是否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累积影响数是计入期初留存收益还是计入变更当期净损益,以及是否重新表述以前期间的财务报表。
  按照是否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的划分,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法分为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前者使得适用于各事项或交易的新会计政策如同过去一直在使用。其中追溯调整法又划分为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的追溯调整法和调整当期净损益的追溯调整法。后者指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日后出现的交易或事项,没有必要对与以前期间相关的项目进行调整,既不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也不调整当期净损益。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由于采用某国际会计准则而变更会计政策应当按照按该会计准则的过渡性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规定,则应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基准会计处理方法——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除非有关前期的调整金额不能合理的确定。由于采用追溯调整法而产生的调整金额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比较信息应该重编,除非重编比较信息不可行。(2)备选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对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除非有关前期的调整金额不能合理确定。由于采用追溯调整法而产生的调整金额应当记入调整当期的净收益,比较信息的表达方式应与前期一致,同时应当按照基准的方法中所要求的那样,提供模拟比较信息,除非提供模拟比较信息不可行;模拟比较信息通常单独作为一栏。我国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基准会计处理方法,即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的追溯调整法。
  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加以确定,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均规定应采取未来适用法,在如何判定累积影响数能否合理确定这个问题上,这两份准则均未进一步阐述,有可能这一条款成为利润操纵的手段,因此有必要在规定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把属于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主要情形以列举的方式加以描述。
  4、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基准方法下如果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或列报的以前各期有重大的影响或对以后期间有重大影响,企业应当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当期的以及所列报各期的调整金额;比较信息以前各期的调整金额;重编比较信息的事实或重编比较信息不可行的事实。在备选方法下如果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或所列报的以前各期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对以后期间有重大影响企业应当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计入当期净损益的调整金额;比较信息所包含的各期调整金额以及与财务报表以前期间相关的调整金额,如果列报模拟信息不可行,应当披露这一事实。我国会计准则要求作以下的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或者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可见我国对披露的要求低于国际会计准则,基于充分披露的原则,我国可以进一步向国际会计准则的披露规定靠拢。
  二、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比较
  1、会计估计的定义。我国准则规定,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以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会计估计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指出:由于商务活动中内在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许多财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的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估计过程涉及以最近可以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不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其他各国均未见对会计估计进行明确的定义,我国对会计估计进行了定义,不能不说是一项创新。
  2、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会计估计由于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而变更。由于涉及到会计人员的主观职业判断,更难判定一项会计估计是正常的或者是滥用会计估计作为操纵利润的手段。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对每一项会计估计作出充分披露。
  3、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同时两份准则都规定如果不能有效区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4、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事项: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或者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当期会产生重大影响或预计以后各期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估计变更的性质和金额应该加以披露,如果不易确定金额,则应说明事实。
  三、关于重大会计差错的比较
  1、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基准方法——与前期相关的错误更正金额应通过调整留存受益的期初余额来反映,除非这样做不可行;比较信息应该重新表述,除非无法做到这一点。我国对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既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基准方法又采用备选的方法,在这两者方法的具体应用上,我国准则具体根据会计差错的性质重大与否,会计差错发生和发现的时间进行了规定:第一,在当期发现,属于当期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当期相关项目;第二,在当期发现属于以前期间的会计差错,如果是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发现当期期初留存收益以及相关项目,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则应当调整发生当期的净损益和相关项目。如果是非重大会计差错,计入发现当期的净损益。
  2、会计差错更正的披露。我国准则规定: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事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基准会计方法下,应当披露会计差错的性质;会计差错列报当期和以前各期的更正金额 与列报载可比财务报表中的各期之前期间损失的更正金额,重新表述比较信或无法重新表述的事实;在备选会计方法:应当会计差错的性质、计入当期净损益的更正金额,包括在列报了模拟数据的各期中的更正金额以及与这些期间之前期间相关的更正金额,如果列报模拟数据不可行,应说明这一事实。(□文/李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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