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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核算方法的选择,历来是会计界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本文拟就购买法和权益联合的概念界定、两者的理论分析比较、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就我国的实际情况适于采用哪种处理方法做一些简要陈述。
一、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的概念界定
(一)购买法
1、界定:国际会计准则对购买法的界定为“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一个企业(购买企业)获得另一个企业(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活动的控制权的企业合并。可见,企业合并存在明显的控制关系,从而能辨别出哪个是购买企业,是购买式合并的基本特征。
2、特点:购买法是建立在非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被并方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超过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商誉,在规定期限内加以摊销;合并中的间接费用在当期列支;直接费用调节资本公积或计入投资成本;合并企业的收益包括当年其自身实现的收益和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
(二)权益联合法
1、界定:IAS对权益联合法的界定:“指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它们的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的实体分享利益和风险。而且参与合并的哪一方都不能认定为购买者。”
2、特点:权益联合法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企业的计价基础不变,资产和负债仍按账面价值计量,股本按发行股票面值计价,换出股票与并入方实收资本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由于被企业净资产是按照其账面价值计价的,因而也就不存在确认商誉的问题;合并时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计入当期损益;而且参与合并企业的整个年度的损益均包括在合并后的企业中;如果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方法不一致,应予以追溯调整,并重新编制前期财务报表。
二、购买法与权益联合法的理论分析比较和对财务成果的影响比较
(一)理论分析比较
1、对企业合并性质认识的不同。购买法视企业合并性质为购买行为,注重实际价值,是讨价还价的公平交易。用换股票进行合并,其实质是为合并而发行的股票,成为合并公司的股东。股票交换只是形式,其实质是基于公允价值为实现合并而付出的代价。权益联合法视合并为经济资源的联合,特别是交换股票不能是为“购买”,因其只是双方股东间交易与公司主体无关,其实质是同时交换所有者的风险与报酬,使双方股权联合在一起。
2、计价基础不同,这是根本区别。购买法下被并企业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计价,而权益联合法是按其账面价值计价。
3、依据的会计假设不同,这是造成计价基础不同的根源。购买法下,换股合并虽未改变子公司法律主体,但它已被母公司所控制。通过合并对被并公司重组,其原有的资产收益能力和价值发生变化,即被并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受到重大影响,因而有必要进行资产重新计价。权益联合法下,通过股票交换实现企业合并,对被并企业的经济资源未产生影响,所有权继续存在,各自资产仍不变,故不影响持续经营,也不影响其计价基础
(二)对财务成果影响的比较
1、对财务状况的影响。购买法按照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予以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实际上是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被并企业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和。在权益联合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仍按其账面价值反映。一般情况而言,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要高于其账面价值,因此,购买法下,合并后的资产往往要高于权益联合法。
在购买法下,除用发行股票的方式来取得被并企业的股权,合并后股东权益仍为合并方原股权,若换股合并,则合并后股东权益增加的部分为新发股票市价总和。在权益联合法下,并购企业在记录合并业务时,并不按被并企业股本、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数计账,而是按换出股票的面值和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记账,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通常直接加到并购企业的留存收益上。在购买法下,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并入,而是已纳入并购成本中;在权益联合法下,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包括在合并企业中,可用来发放股利。
2、对损益的影响。在合并当年,权益联合法将被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纳入合并企业的损益表,购买法仅将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损益纳入损益表,因而只要合并不是发生在年初而且被并企业又有收益,权益联合法所得收益就会大于购买法。在合并以后年度,若采用购买法,合并资产的公允价大于账面价,就会有较大金额的折旧计提和商誉摊销,因而权益联合法下成本费用就低于购买法下的成本费用,利润就相对较高。对于合并成本,权益联合法下不增加资产价值,而作为管理费用冲减资本公积;而购买法下,合并的直接费用增加了被并企业的净资产成本。因此,权益联合法下,收益较高,所有者权益较低,所有者权益回报率较高;而购买法下正好相反。因为权益联合法对并购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了有利影响,从而深受实施合并企业的欢迎。
三、对两种方法的取舍
上个世纪末,我国有10家上市公司相继采用换股合并方式合并了另外10家非上市公司,而且从其模拟合并报表的编制基础看,10家公司无一例外地采用了权益联合法。而财政部发布的各项会计规范中,从未提到“权益联合法”与“购买法”的规定。但从现有的会计规范内容来看,我国允许企业采用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实际上是购买法。如《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规定,“采用有偿凡是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成交价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也就是说,兼并企业不仅要按公允价值确认被并净资产,还要将购买价格与被并企业净资产价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而且必须进行商誉摊销,这是标准的购买法。虽然现行制度没有明确提及换股这一特殊支付方式,但是换出股票的价值就是实施兼并方的代价,因而理应采用相同的处理方式。权益联合法在我国换股合并中的运用,实在是制度之外的创新行为,是监管者的一种默许。
那么,在国际上取缔权益联合法呼声如此之高的情况下,我国为什么会默许这种方法的存在呢?首先,从对利润指标的影响来看,在利润至上和我国证券市场当时的经营环境下,作为并购企业的上市公司难以接受购买法导致的利润锐减的结果;而权益联合法的使用也没有操纵合并当年的利润,这是证券主管机关默许这种方法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从换股合并方式来分析,在我国所发生的换股合并案例中,只有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且由于上市公司“壳资源”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价格,若采用新设合并,合并后存续公司作为新公司要想获得上市地位还须符合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所以目前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合并时全部采用吸收合并方式。通过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相比)可以减少合并过程中有关手续的办理,保留上市公司经营相对稳定,保留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能力,同时非上市公司还可以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再次,从合并估价方法来看,与国际换股合并案例所多采用的公司内在价值股价法相异,目前国内证券市场换股合并案例的估价基本上是按照账面价值原则进行的,即以双方在合并基准日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综合参考双方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融资能力等多种因素。内在价值是公司资产未来预期现金流的现值,是一个客观存在、动态变化的价值;而账面价值是以会计准则核算为基础,只反映公司的历史成本价值,无法真正反映连续经营公司的内在价值。尽管加成(调整)系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合并双方的内在价值的关系,但它带有很大的主观色彩,是否公允都存在探讨的余地。净资产加成系数法之所以流行,主要在于其简便、直观、稳健和可操作,适宜我国目前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但这也正说明了这种方法的不成熟性。最后,从公允价值的确认来看,公允价值反映了当前的经济状况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允价值的变动反映了当前的经济情况变动的程度。而历史成本数据反映了交易发生时经济状况的影响。公允价值提供的信息具有良好的可比性并具有对未来的预测性。只是它要求具有比较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而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中有60%之多的股份为非流通股,即使是流通股份,其价格也会受到市场投机力量的操纵,而且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股票价格不能真正反映企业市场价值,所以对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应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鉴于上述,我国目前仍适于权益联合法进行核算,即权益联合法在我国还有存在的必要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与完整,我国也应逐步转向采用购买法,与国际惯例相接轨。(□文/李红雷 郑祺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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