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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70期/法制建设/正文

发布时间

2005/3/31

作者

□文/张 敏 马 杨

浏览次数

3465 次

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胜诉经验分析
  反倾销是国际通行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的重要方式。但许多国家已把它变成了贸易保护的一种手段。一种产品倾销的罪名一旦成立,该产品就会被征收惩罚性的高关税,使这一产品完全被排斥出该国市场,造成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我国产品也因此屡遭国外反倾销,损失累计已经超过百亿美元。仅2002年上半年,我国出口产品就有16项遭受反倾销调查,居各WTO成员之首。
  然而与此同时,通过近年来的全方位努力,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绝对胜诉率(无税结案)已上升至35.7%。中国汽车挡风玻璃、上海宝钢、中华铅笔等均在应诉中获胜。绝对胜诉率的提高促进了我国出口的发展。首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绝对胜诉率提高的环境。
  一、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面临的环境分析
  1、各国通过反倾销来保护本国产业已成为一种趋势。由于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生效,各国必须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高关税和贸易壁垒这等传统手段,事实上都不能再用来保护国内生产了。而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具有形式合法、较易实施且不易招致报复的特点,因此也就成为一种各国用来保护国内生产的“常规武器”。具有价低、量大、厂商分散等特点的中国出口产品,遭受这么多的反倾销,正是这一趋势的反映。
  2、我国产品被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范围不断扩大。出口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在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上一直呈现增长的趋势,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反倾销以来,到2002年6月30日,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诉讼共490余起,其中,仅1995年至2001年上半年就达229起,占全球反倾销案件总数的14%。我国在近年来受到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量,已经成为世界第一,且我们很难在反倾销调查的抗诉中胜诉,这一基本特点阻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正常发展,使我国出口产品面临着国外反倾销的巨大压力。国外对我国反倾销产品的范围涉及轻工、家电、化工产品和农产品等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我国出口产品面临的反倾销环境十分严峻。
  二、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绝对胜诉率逐步提高的经验
  1、我国已经开始逐步完善反倾销的预警机制,使反倾销工作的重点由事后应诉转向事前预防。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外经贸部已在我国出口商品的主要市场(美国、欧盟、澳大利亚、韩国等)初步建立起反倾销的预警机制,确保在美国和欧盟开始的每一起反倾销案件进入法律程序之前都能事先得到消息,为及时调整出口策略和迅速组织企业应诉创造重要条件。
  2、完整科学的企业生产活动记录。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中获胜,是依靠了严格科学的成本管理,完整的原始记录,详细的经济活动分析资料,积极有力的应对了外方的调查。如江苏黄海汽配公司从1991~1996年积极应诉,与美方打了4场官司,结果均以美方败诉而告终,关税从156%逐步降至1.23%。总结连续几次胜诉的最根本原因,就是严格科学的成本管理。该企业定额管理扎实,原始记录完整,经济活动分析资料详细,外方调查成千上万个管理数据,使外方最终撤销了此项反倾销诉讼。
  3、企业通过专业应诉抓住反倾销诉讼的突破口。事实上,各国的法律规定在一些方面也提供了不少应诉的“突破口”。例如,即使我国某一产品被裁定“倾销”,但如果能证明这一产品没有给对方国家的同类生产商带来“损害”,就可以免于被征收反倾销税。近年来取得胜诉的很多案子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取得突破的。另外可以被利用的法律规定还有“相似产品”的标准、“倾销和损害因果关系”等等,这些突破口成为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关键。
  4、重视市场经济问题的抗辩和替代国的选择。市场经济抗辩是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应注意的重点。近几年,我国许多出口企业在应诉过程中,积极抗辩证明我国的市场经济状况、应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的情况。经过多年交涉,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先后规定,中国企业或行业可以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其产品成本将根据实际发生额计算。在市场经济问题不能完全解决之前,我国企业可提供给调查机关合适的“替代国”选择意向,并对不合适的替代国选择及时抗辩,这是我国企业的重要经验。
  5、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作为反倾销应诉工作主体的应诉工作机制开始建立。欧盟就曾拟对中国出口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调查,国内行业协会及时联系欧盟有关国家打火机进口商,认真说明情况,最终使反倾销调查无法立案。此后,中方又上下联动应对CR法案,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中国汽车行业协会还成立了反倾销咨询服务中心,为企业开展反倾销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指导,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帮助企业积极应诉。
  6、落实了“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这一原则促使企业积极参与应诉,使胜诉后积极应诉的企业获得一定的出口经营优先权,以解决受益者不明晰的问题。现在以“终止协议”或“价格承诺”的方式结案,只有应诉企业才能参加出口数量限制的分配,而其他未参加应诉的企业再出口时则必须交纳反倾销税。另外胜诉企业还可以申请其他权利来落实受益问题,目前,涉及各国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总体应诉率已上升到60%至70%,其中,涉及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我国企业的应诉率已达到100%。
  7、依法应对的经验。在应对西方国家反倾销的时候,我们的胜诉企业对其反倾销法有着较为客观公正的评价。认识到西方国家的反倾销规则与WTO反倾销协议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并且其反倾销规则更加细致和明确。比如,在应诉欧盟反倾销案件时,许多企业认真研究欧盟反倾销规则第2条A款和C款关于正常价值计算标准和比较方法的规定,多方收集数据和证据,加以精确计算和准确描述。依法应对,证明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取得了宝贵经验。
  三、今后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应对建议
  1、在我国驻外商务机构间应建立起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网络协调机制。通过建立这样一种网络,可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并及时地将有关信息传递回国,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
  2、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制度。由于反倾销应诉需要大量费用开支,为防止某些出口企业无力承担应诉费用、应诉不力或拒绝应诉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国内企业积极应诉,行业协会或进出口商会可以考虑建立应诉基金,入会企业依出口额多少按比例上缴年度应诉基金,一旦同类出口产品遇到国外反倾销指控时,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
  3、继续整顿我国产品出口秩序,加强行业管理和协调。我国目前的行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数量众多的企业分散经营,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许多企业为了占领国际市场,大打价格战。在我国鞋业回击欧盟“反倾销”案中就有一例:欧盟认定我国鞋业价格太低,运用临时性补救措施,要我国企业做出价格承诺,提高价格后再出口,这几家制鞋企业当即同意。然而打赢官司后,依旧为争夺市场,进行价格战。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对行业的管理和协调。
  4、继续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真正做到“以质取胜”,改变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出口产品差别化、水平低、产品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不高的状况。价格优势不能丢,但在此基础上一定要加速提高技术含量,打造知名品牌。2000年广西打火机出口近11亿只,金额却不到2900万美元。而国外一只名牌打火机的售价高达几十至几百美元。只有靠技术、质量和品牌熔铸竞争力,才能使我们在贸易战中处于主动。
  5、警惕某些外国公司的“倾销引诱”。所谓倾销引诱,就是用非正常的低价收购中国产品,甚至用降低质量标准或者提供其他补偿的办法来压价收购中国产品,然后将它们投放其本国市场,最后对其提起反倾销诉讼,一举将中国产品逐出该国市场。如飞利浦公司对华节能灯的反倾销诉讼就是典型一例。其根本目的在于迫使中国产品提高出口价格,失去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在国外反倾销的压力下,我国出口企业要在吃透国外反倾销法的基础上把握我国产品出口价格的合理底线。
  6、丰富国际营销谋略,改进我国企业的出口产品定价方式。我国出口企业要加强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在本企业已对进口国市场价格水平真正掌握时,不要急于成交,报价较低。同时,重视对进口国消费者风俗习惯的研究,在口味、款式、包装等方面不断改进和创新,使“好货”卖出“好价钱”。要敏锐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防止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引来外国同行业的反倾销申诉。(□文/张 敏 马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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