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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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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71期/合作经济/正文

发布时间

2005/4/1

作者

□文/张伟力 李 妍

浏览次数

2172 次

唐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
  “三农问题”其实就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三大问题。“三农”问题的实质是富裕农民,而富裕农民就必须组织农民,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河北省唐山市的实践说明,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专业合作社,既是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的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又是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的必由之路,还是农民组织意愿的真实表达和合作利益的主体选择。
  一、唐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
  (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唐山地理位置优越,农业资源丰富,粮油、果蔬、畜禽、水产品等农副产品种类齐全,农业发展历史悠久,素有“冀东粮仓”、“鱼米之乡”之称,是京津和东北各大城市的副食品生产基地。北部是低山丘陵,占总面积的34.6%,是干鲜果品集中产区,京东板栗驰名中外;北部为山麓平原,加上河谷贫地占总面积的42.7%,是粮油和畜禽的集中产区,有4个国家级商品粮基地县、8个部级瘦肉型猪生产基地县,丰润奶牛存栏和鲜奶生产在全省居第一位;南临渤海,滨海平原占总面积的22.7%,是水产品和稻米的主产区,有世界著名的十里海、八里滩海水养殖场,小站稻、中国对虾、河豚等驰名中外。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目前,唐山市拥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975个,参加农户24.9万户,约占全市总农户的14%左右。其中专业合作社535个,专业协会1440个。在1975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中,有149个是涉农经济技术部门领办的,有858个是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办的,有463个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织)主办的,有394个是供销社创办的,有111个是大户或“能人”牵头,由农民自办的。按照行业划分,其中主要从事以种植业为主的906个,以养殖业为主的664个,以加工业为主的71个,以购销为主的307个,其他从事贮运、生产资料供应等有27个。按照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合作程度分,有紧密型的,即成员按比例入股、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紧密型合作组织占总数的28%,其中全市535个专业合作社吸收农民社员13.7万户,吸收社员股金5170万元;有半机密性的,即统分结合,有一定经济联系,各负自己所承担环节的盈亏,如经纪人和其他产业(行业)服务协会等,占总数的25%,其中仅经纪人全市就达2.5万人;有松散型的,即固定联系,对口服务,盈亏自负,如各类专门从事技术交流及技术服务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占总数的47%,其中各类协会会员达11.2万人。
  二、唐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特点
  (一)经营形式上体现了灵活性和兼容性。经营形式上既有实体性,又有服务性、技术性。服务内容上,既从事产品销售,也搞资金、技术、信息等多方面服务。合作的期限上,既有长期稳固的经济、技术、服务实体,也有季节性、短期性的松散服务组织。在合作性质上,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民办、官办、官民合办的都有。多形式、多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适应了不同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产业特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生产力水平、不同农民文化素质的实际情况,农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一个或多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灵活多样的合作机制和经营形式,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中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二)发展趋势的专业性和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围绕某一产业、某一产品的生产、加工、经销或技术服务组织起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突破行政区域,跨出社区范围,在更广阔的领域里进行合作和联合。
  (三)合作区域逐步拓宽,合作程度更趋紧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的领域已从种植业、养殖业的产中服务到产、加、销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上来,从对口服务、合同契约等初级形态发展到联合合作、股份合作制等高级形态。不仅是技术的联合、行业的联合,而且有资产的联合、管理的联合,逐步形成了农业和农村经济新的利益共同体。
  (四)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并向合作制方向完善和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不改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成员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农民自愿结成的利益共同体。这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完全一致的。其中,统分经营中的“统”在这里被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创新为合作经济组织,它是完全由农民自主兴办、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合作制,从而完善和深化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呈现出机制的创新和制度的创新。
  三、唐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一)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提高了农民素质。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把普及推广农业科技作为服务的主要内容,通过引进、试验、示范、培训等传播专业生产技能和科技成果。
  (二)解决了农户进入市场难的问题,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产品顺利进入市场并实现其价值,是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对此,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通过提供市场信息、牵线搭桥和建立销售组织等途径,把“卖出去”作为首要任务。从实践看,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得好的县、乡,基本上不存在农产品卖难问题。
  (三)节本增效,规避市场风险,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是通过为专业户提供新品种、新技术,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二是通过为农户提供信息、购销服务,减少了市场风险;三是按照交易量多少返还的原则,将农产品加工或销售增值的部分利润返还给成员;四是利用大户的辐射和示范效应,带动周边的农户共同致富。
  (四)促进了农民的联合与合作,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向更高层次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初始阶段是“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随着产业化经营深入发展和龙头企业发展壮大,龙头企业难以面对单家独户的生产,在与农户之间需要有中介服务组织,以实现原料供应的批量性、稳定性。另一方面,农民为在市场竞争中提高谈判地位,维护自身利益,要求联合起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满足了这两种要求,适应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五)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为全市从1998年开始进行大规模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创造了有利条件。全市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建设特色区域经济为目标,对农业产品结构、种植结构、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进行了全方位调整,突出发展了畜牧、水产、蔬菜、果品四大产业,积极谋划发展了饲料饲草、花卉、食用菌、优质小杂粮、甘薯五个新型产业,结合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结构调整不断向深度和广度进军,“三精农业”(精细种植业、精品养殖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在全市方兴未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促进了种植结构不断优化、畜牧养殖业迅速发展、名特及名优农产品增多。
  四、唐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问题与对策
  主要问题:一是总体发展不够,加入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只有14%左右,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还很低;二是组织规模小、实力弱,松散的多、紧密的少,初级联合与合作的多、高水平规范运作的少;三是多数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有的县(市)区特别是乡(镇),对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上缺乏主动性和紧迫性;另一方面,缺乏积极有效的宣传教育、政策扶持和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社会环境亟待优化。
  加快农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应采取以下对策和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舆论宣传。农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产业结构,活跃农产品流通,推动科技进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这是一种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既是新阶段农村改革的深化之举,也是最根本的应对“入世”挑战之措,反映了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高思想认识,并加强对干部群众的宣传,增强农村干部群众投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环境氛围。
  (二)明确发展思路,遵循基本原则。总体思路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发挥资源比较优势,培育主导产业,在巩固试点成果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先发展后规范的方针,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实事求是、循序渐进以引导其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是:政府应给予扶持,不能搞官办;维护农民经营主体和财务主体的利益,不搞归大堆;尊重农民的选择,不搞强迫命令;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不搞行政干预;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形式。组建模式上:一是由各类“能人”(大户)牵头兴办专业生产技术服务和购销、加工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践看,这种形式的组织一般成功率较高,也比较稳固。二是把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可以依托龙头企业或市场创办中介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经济实体,还可以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建立某种经济关系。三是依托基层供销社创办的购销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解决农民卖难入手,最受农民欢迎。四是由市、县、乡涉农经济技术部门从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分流人员入手,领办科技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五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农民的专业生产主办社区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上,可以是经济实体或技术性组织、专业服务性组织;可以是常年性的,也可以是季节性或临时性的。在发展较快的地方,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打破城乡、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向高领域、高层次的合作发展。
  (四)强化政策扶持,创造宽松环境。各级党委、政府应按照国际上实施农业保护的通行做法,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在法律和市场管理上给予保护。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健康发展。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应从“领导”转到“服务”,做到“搭台不唱戏,参与不干预,协办不包办,献策不决策,服务不增负”。重点是搞好试点示范,总结推广经验,抓好教育培训,深入探索引导。
  (六)建议尽快立法,保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此文为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2003年度课题《发展农村中介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研究报告之五》,项目编号200303013,全文约6000字,本刊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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