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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71期/法制建设/正文

发布时间

2005/4/1

作者

□文/王 (示韦)

浏览次数

3915 次

中美反倾销案中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在中美入世谈判时,我国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做了重大让步,同意美方将来遇到反倾销个案时仍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我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也有类似规定:在15年过渡期内,WTO成员仍可以对中国出口产品使用替代国价格计算倾销幅度。这些规定使我国从入世一开始便带上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目前,虽然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已先后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许多西方国家至今仍没有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
  一、我国反倾销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那些实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西方国家指出对于这类国家的产品很难进行正常价值的比较,因此,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将引用与该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和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替代国制度。
  美国在判定一国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时,需要考虑以下6项因素:1、货币可自由兑换程度;2、劳资双方可进行工资谈判并通过谈判确定工资水平的程度;3、允许外国公司在国内开办合资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开放程度;4、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控制程度;5、政府对资源配置、企业生产和商品价格的干预程度;6、商业部认为还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同时,如果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某一产业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在确定其商品价格或产量时没有政府干预;2、企业的产权性质应属于私人所有或集体所有;3、所有重大投入都必须按市场原则所确定的价格支付。美国也承认其为“市场导向型产业”,从而使用国内成本和价格确定该产业商品的正常价值。在6月3日的听证会上,美方指出中国的很多做法不符合以上标准,中国政府对经济存在广泛干预。美国商务部部长埃文斯指出,劳资和汇率两项标准将是美国政府衡量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重点考虑的问题,除非由市场主导决定劳资和货币兑换,否则中国仍将被美国视为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弊端。非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问题中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替代国制度上,这一制度本身有其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赋予审理反倾销案官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关国家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往往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需要,主观的采取那些不具可比性的第三国的价格作为出口国的正常价值,如替代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过高或生产该类产品不具优势,导致在实践中大部分被诉企业难逃厄运。
  2、忽视了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以及比较优势的存在。虽然美国在选择替代国时将经济发展水平相当性作为重要考虑因素,但一般而言,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都低于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调查实践中很难找到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替代国。即使找到这样的替代国,不同国家间生产要素的异质性也会造成各国不同的比较优势的存在,这种比较优势也是影响成本的重要因素。中国在劳动力、原材料方面较很多国家都具有比较优势,如果忽视这种优势很容易被判定为倾销。如1982年美国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案中,美国选择热带国家印度尼西亚为替代国,虽然该国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相似,但蘑菇为温带植物,在该国无法自然生长,种植时需要温度调节,成本自然高于我国。
  3、被选择的替代国可能不愿予以合作。一方面,反倾销调查国要求其提供的资料可能涉及敏感的商业情报,另一方面,可能替代国厂商与被诉厂商为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不愿提供帮助。此外,替代国要提交大量资料和问卷,对其而言需要一定的成本。这样会使得调查国无法选择最合理的替代国。如1983年10月美国对华碳酸钡反倾销案中,印度作为惟一生产碳酸钡且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拒绝与美国商务部合作,商务部只能使用不生产该产品的泰国作为替代国,采用累加生产要素价格的办法推算中国碳酸钡的正常价值。
  三、如何应对美对华反倾销案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为了摆脱非市场经济地位给我国在中美贸易中带来的不公平待遇,需要我国政府部门和企业双方共同的努力。
  (一)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1、加大外交努力,促使美国取消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款规定:“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款的规定即应终止”。我国政府应加强与美国有关部门的磋商,同时提供证据(尤其是有关劳资关系和货币可自由兑换性问题)证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符合美国国内法的判定标准,从而提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如俄罗斯现已取得美国市场经济的认定,其官员认为这主要是长期谈判的结果。
  2、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我国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取得很大成就,但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仍存在很多不足:货币还未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可自由兑换,政府干预时常发生,金融体制尚不完善,要素市场也有待完善。因此,我国在入世后,仍应加快“入市”步伐,继续深化价格体制、企业制度、金融体系以及外贸体制改革,以符合美提出的市场经济国家标准。
  3、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协助企业作好应诉工作。首先,应就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与美国主管部门进行协商,以维护我国企业的权益。其次,对于中国企业在应诉时需提供的资料证明,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帮助收集整理,必要的应公布于众,建立相关信息服务体系,以便我国企业顺利取得“市场经济待遇”并参与应诉。此外,还应强化应诉立法,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
  (二)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1、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应主动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入世议定书》15条(a)款(i)项规定:“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据此,我国企业在被诉时,应提供相应资料,证明自己在生产经营中已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其中,针对美国认定某一产业属于“市场导向型产业”的认定标准,企业尤其应注重会计账簿和自主经营问题。各个国家在认可市场经济待遇时都特别注重对企业的成本投入和会计账簿的核查,要求企业证明自己是根据市场价格信号决定原材料、劳动力等投入以及产量和价格。为此,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建立一套经过独立审计的基础会计账簿以反映该企业的生产成本、财务状况。另外,企业应证明其经营决策,价格和产量的决定均不受政府部门影响。如1992年美国汽车弹簧垫圈反倾销案中,11家涉案企业只有—杭州弹簧垫圈厂应诉,该厂按要求提供各项材料证明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最终被美方认定具有市场经济成分。终裁时,反倾销税率降到69.88%(其它企业反倾销税率为128.63%)。以后10年间,该厂连续提出行政复审要求,美方裁定的反倾销税率逐年下降,甚至有3年为零。
  2、了解美国反倾销调查程序,积极应诉。虽然参与应诉花费高,但这是不可避免的,否则将失去出口市场,造成更大损失。企业应该了解反倾销调查的一般程序,做到知己知彼。一旦反倾销案件发生,企业可有所准备,及时准确的填写国外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类调查问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同时,被诉企业应和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积极配合,争取在应诉中取得好的结果。
  3、企业出口商品应由价格竞争转向品质竞争。我国出口的一些产品,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往往价格偏低,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在自然资源以及劳动力上的优势,但我们也不能否认有些则是企业为了扩大出口,采取“低质低价”策略的结果。企业应认识到在当今国际市场上已由价格竞争转为品质竞争,如果我们一味采用“低价”策略,不但不能很好参与竞争,而且易招致国外反倾销调查。为此,企业应该提高品质意识,采取“高质高价”策略,从根本上杜绝反倾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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