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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报告从河北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全省合作社组织、农产品协会等农村中介组织现状进行分析,对农业和农民在市场体制下遇到的困惑,以及对组织起来的要求进行分析阐述,论证现阶段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基本途径和建设性建议。
一、河北省农村中介组织的基本现状
农民组织化程度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农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分工和协作的程度,它体现了农民与农民、农民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农民作为社会劳动者的社会化组织水平,它反映着农民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本文将侧重研究前一种意义上的农民组织化问题,并将重点放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协会这两种主要的农村中介组织上。就河北省情况来看,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为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协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截至2004年10月底,全省农民合作社组织已发展到3356个,入会农户达到123万户,辐射带动农户351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25%。
从总体上看,河北省以农民合作社组织和农产品协会为主的农村中介组织,发育还不是很健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能够直接提高农民市场地位、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的合作社组织和农产品协会,在数量上还不够多,机制上不够健全,发展规模还不够大,对农民的组织力和带动力还有待于加强。
二、发展农村中介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动因
1、农民家庭经营孤军奋战,农业双层经营体系几乎不复存在。我国农业选择的家庭承包制度,并不是由低到高、由大到小的自然发展过程,而是各种动因下政府和农民群众互动的结果。这种农业制度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实行以来,在农民经营自主权和积极性增强的同时,原来直接代表农民利益的基层政府,却从农民阶层的某种代表身份转化成独立的市场主体,而作为市场主体的农民,在掌握市场资源、信息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很难从弱势困境中解脱出来,农民自身的利益缺乏有效地保护。本来与家庭承包经营并行的还有集体统一经营(统称为双层经营体系),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集体资产严重流失,集体统一经营能力低下,集体统一经营在许多地方已经不存在。在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农业和农民正在沦为市场中经营、成长能力最弱、最容易受到损害的一个群体。
2、分散和独立生产的农户如何与大市场对接的问题亟待解决。从生产方面来看,两亿多分散的农户很难实现耕地的规模经营,农民单家独户生产阻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比如资金的筹集、农业科技的推广、标准化生产等,导致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投入的后劲不足,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机制存在很大缺陷。从流通方面看,分散的农户虽然具有市场交易的自主权,但由于农户的商品量小、对市场信息不灵,难以真正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实践证明,真正在农产品市场中占主导地位的仍旧是国有、集体、民营的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以及少数的农民运销大户。他们都不能真正代表产地农民的利益,很多情况下,他们与农民之间是竞争、夺利的关系。由于在市场中所拥有的经济实力、经营素质、信息资源享有等因素的影响,在农产品市场中,农民在不对称的价格关系中承受着更多的风险和压力。
3、农民缺乏有效的组织,诱发出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一是由于缺乏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导致农村资金外流。最需要资金投入的农业,却得不到金融机构的强有力支持。除此之外,农民还缺乏自己的融资支撑体系。二是农业科技推广到不了农村和农民手中。政府官办的农业科研推广体系到了乡一级就到了头,民营的农业科技推广企业,受利益和自身实力的影响,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发挥作用。在农业科技方面,农民就像失去父母的孩子,没有人管。除极少数农民掌握了科学种田的本领外,绝大多数农民仍处于盲从状态。三是人才流失。由于缺乏资金和可以投入,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给农民带不来较好的收益,那些年轻力壮、有知识、有文化的农民,就选择了离开农业、到工厂做工或进城打工,农业生产经营后继乏人,导致农业耕种水平下降,产出降低,务农增收缓慢。
三、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战略意义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不仅是农民进入市场、驾驭市场、增收致富的需要,也是政府对农民及其经济更为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加强政府对农业宏观调控的需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一点就尤为重要。从当前农业和农民面临的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看,在尊重农户市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推动以提高农民组织化为重心的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十分必要,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提高农民组织化是增强农民的市场地位和能力,有效配置农业资源的需要。尽管家庭承包经营从经营制度上使农户成为市场的主体,但农户并没有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在农业经营许多活动中,农户都处于从属、被支配、无奈的地位,利益难以保障。20多年来的农村和农业改革实践证明,农业的许多改革举措,都需要农业的微观组织载体来支撑。无论是农业产业化经营还是助农增收,最具实质意义的是培育相应的农业经营组织载体。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农业带来的挑战,人们过多地看到的是,来自于发达国家的农业资源比较优势,这一点确实是存在的,也是不可改变的。其实,更主要的挑战是来自发达国家农业经营的组织优势,以及农户对各种农业资源合理而有效地利用与分配。农业竞争虽说与经营资源和技术有直接的关系,但主要还是经营主体——农户的竞争。农户处于怎样一种生产经营状态,以及进入市场的形态,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形式,直接影响着生产效率和交易成本,所有这些都是决定农产品竞争力的基本因素。
从目前我国农业经营组织来看,单家独户的农民不仅难以与国外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产品经营竞争,而且也很难与国内已经形成的农产品经营、加工企业有效连接,是本来就有限的农业经营资源不能合理配置,形不成农民合理利益的保护机制。因此,如何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把土地、资金、信息、科技、劳动力等农业经营资源在一定范围内有效整合、配置,形成有竞争力的农业组织群体,由此克服小农户所固有的缺陷,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是当前农业和农民面临的必然选择。
2、提高农民组织化是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切身利益的根本途径。农民负担过重是影响农民增收的一个顽症,根源在于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中实力悬殊。在两者之间的博弈中,双方力量和地位是极不对称的。政府是有组织且强有力的,农民则处于分散、无援的状态,农民的呼声和愿望很难顺畅地到达政府那里。也就是说,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沉重的问题,就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继而增强农民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在社会事务中的影响力,对政府决策产生足够的影响。众所周知的日本农民之所以地位高、收益稳定,就在于有一个强有力的“农协”在发挥作用。
从我国农产品发展趋势来看,在农产品的价格构成中,生产环节所占的价格份额逐步下降,购销、加工环节所占的价格比重逐年上升。也就是说,将来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利润要被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企业拿走。而作为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农民,得到的利润会越来越少。同时,由于农产品的“卖难”,农产品销售呈现持续的买方市场;而在化肥、农药、籽种等农业生产资料方面,又存在一定程度的卖方垄断。分散的农户在农产品生产销售和农资购买的两个环节中,都处于十分不利的处境。经过十几年市场风险的锻炼和磨难,相当一部分农民已经认识到自身利益与其他社会成员利益的差别,认识到要想从根本上扭转自身被动、不利的局面,维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就必须组织起来。
3、提高农民组织化有利于形成支持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在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受到政府的支持和政策保护,日本的农协、美国的合作社联盟等组织都受到政府的极大重视直接支持,其中的缘由,就在于这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除了很好地发挥了组织农民走向市场的作用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为政府提供农业信息和对农民援助的重要实施载体,从而形成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我国政府面对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家万户农民面对市场一样,同样存在着困惑。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一方面有利于政府和立法机构比较全面地掌握农民的政策需求,以及农民对农业相关政策的态度和评价,通过这个过程,使政府和立法机构比较全面地掌握农民需求信息,适时制定促进农业发展政策。
4、提高农民组织化是教育农民,增强农民整体素质的有效载体。进入市场经济以来,农村文化出现空洞,农民受教育的机会越来越少。年轻力壮、有知识的大都进城去务工,留下来的农民不仅没有受教育的机会,甚至连传统的经验也难以传承下去,农民中的耕种能手越来越少。眼下,人们普遍看到的危机是农业科技到了乡这一级就断了层,根本到不了村,到不了农民手中;其实,就是到了村,农民也难以真正受益,一是许多农民根本就没有接受科技知识的意识,二是缺乏组织的单家独户的农民,很难形成一个学习的氛围和体系,有效地掌握农业科技知识。这也是长期来农业科技经常抓,效果不显著的内在因素。
农业科技的运用以及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归根结底要靠农民来实施。农业的现代化必须首先实现农民的现代化,这就要求对农民进行不断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素质。西方各国经验表明,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重视对农民培训和教育,而通常这项工作是通过各级合作社组织来实现的,美国、法国、日本都是这样。当然,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农民合作社组织对农民的教育作用是多方面、多层次的。除了农业技术、知识文化外,还包括培养农民的合作互助精神,改变传统农民孤立、封闭意识,强化农民的市场意识、利益意识,培育他们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等等。
四、提高农民组织化的途径选择
从各地实践来看,目前出现的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基本模式,主要有合作社组织模式,协会(包含经纪人)组织模式,公司+农户的组织模式,市场带动型组织模式。这四种模式中,真正能够提高农民市场经营地位、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只有合作社组织和各类农产品协会。因为只有这些由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才可以真正实现农民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才能够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连接农户与市场。下面,就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协会,重构农户家庭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相结合为基本框架的农业组织结构,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社会化水平,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尽管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协会主要是由农民自己创办起来的民间组织。但是,它在整个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大。重要的是农民可以利用这个组织资源,重新在市场上形成比较优势,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几乎无一例外地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支持。我国应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支持:一是提供优先发展的政策支持。最重要的是税收政策,应给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减税、低税、免税的政策支持,在其登记、注册等方面也应当给予优惠。二是资金的资助。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助内容是很广泛的,如政府赠款、补贴、贷款、担保、投资、签订收购合同等。我国应借鉴外来经验,从稳定整个农业发展的大局出发,由政府拿出专项资金来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其他涉农部门如农业、财政、发改委、农开办、扶贫办等部门,也要从扶持农业专项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三是加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法律地位,不仅体现在法律、法规的颁布滞后于实践,还表现在有关法规、文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一般是泛泛而谈,落实起来很难,还没有一个法规,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法律地位等加以规定和规范。
2、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壳资源”,发展合作社和农产品协会。在中国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民进行合作知识的教育和培训至关重要。我国是一个没有合作文化和传统的国度,农民文化程度低下,缺乏合作的传统和经历,在这样一个环境中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缓慢和漫长的过程。非常需要有合作社知识和实践的组织和人员来进行引导。有几十年发展历史的供销合作社在这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供销合作社不仅有一大批熟悉合作社知识和实践的员工,还因为它地处农民中间,长期与农民打交道,与农民有着很深的渊源,对农民的需求更熟知、更了解。实践也充分证明,供销合作社在教育培训农民,带领农民兴办合作经济组织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所以,支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充分发挥、利用供销社带领农民兴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势,是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途径。一方面,供销合作社要加快自身流通能力的建设,通过构建农资、农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不断增强自身在城乡市场的经营份额,通过为农民提供更多、更有效地服务,提升供销合作社在农民中的影响力,使更多的农民自愿加入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各类合作社或农产品协会。另一方面,供销合作社要通过开放办社,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经纪人协会”等经济组织,广泛吸纳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联合体、农民经纪人以及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为农民之间的合作与联合搭建更广阔的平台。同时,各级政府要充分使用供销合作社,通过赋予其职能,购买其服务等措施,使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不断发展壮大。
3、鼓励农民自愿组建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应该是多样化、多途径的,要鼓励农民的发现和创造。有些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合作社组织不是很完善,制度也不健全,但是,由于这种组织是以自愿参加和经济利益为纽带的真正农民组织,既能反映分散农户的多种需求,又能沟通和组织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有效连接,找到了实现各方利益的共同机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对这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要通过积极正确地引导,不断完善其管理制度和服务内容,使其在健康的轨道上继续发展;另一方面,政府要积极给予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使其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壮大。
(本文为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2003年度项目,编号200303013,全文约6000字,本刊有删节)(□文/郭志江 乔金平 刘统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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