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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诚信伦理来维系。诚信伦理与市场经济互动不仅表现在两者相得益彰、互相促进等积极的一面,也表现在诚信伦理的缺失会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的消极的一面。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公民的诚信、企业的诚信、银行的诚信和政府的诚信,共同构筑起市场经济运行与发展的信用平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这就要求交换双方以信用作为守约条件,在日渐复杂的市场活动中建立起互相依赖、互相制约的信用关系链条,以维系错综繁杂的交换关系和正常有序的市场秩序。
一、当前信用缺失的表现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比较混乱,存在着许多信用缺失现象,突出表现为企业之间的相互拖欠债务,合同违约,形成“三角债”、“多角债”、“链条债”一环套一环的债务链,导致企业之间信用的恶性循环;大量企业恶意逃避银行债务,造成银行惜贷,银企之间陷入信用危机;社会中介组织在执业过程中作假现象严重,各种违规操作层出不穷,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制假贩假活动十分猖獗。以劣充优、以次充好等欺诈失信行为严重冲击着商业信用和消费信用领域;金融欺诈、走私贩私、骗汇逃汇、偷税漏税、虚假报表、黑幕交易、价格陷阱、伪装上市、恶性竞争、知识产权侵权、地方保护与机构腐败等行为屡禁不绝,信用也在变成最为稀缺的一种资源。
二、信用缺失的原因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不诚信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历史根源
1、由于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以及与之相伴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信用行为大多反映的是以人格为凭信的人际关系,而非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契约关系,个体之间的契约意识和信用精神则比较淡薄,这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信用文化落后的表现。
2、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的教科书和舆论工具把市场经济描绘成尔虞我诈,弱肉强食的豺狼世界,形成了人们对市场经济认识的偏差。又由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只需要调拔、统购统销,社会经济生活排斥价值规律,也无需讲商业信用,更谈不上信用体系的形式,人们的信用观念极淡,取而代之的是交易中的机会主义,结果造成经济主体的短视行为,从而滋生了信用缺失现象。
3、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秩序发生了冲突,没有相应地实现义利观、道德观和价值观的转变,无论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的培养。有些人不知道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的“诚信经营”和互利性的道德原则,不明白商业信誉也是一种特殊的资产,它会给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收益等,以致出现社会道德秩序的失衡。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
1、市场缺乏约束机制。既然市场本身不能产生诚信和道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又充斥着不讲信用的行为和现象,究其根本原因,是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建阶段,缺乏对不讲信用行为的预警机制、监控机制和惩罚机制。
第一,市场缺乏预警机制。一方面表现为社会征信系统不健全,未建立起作为发达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基础的完整的信用记录、征信组织,个人、企业没有相应的信用档案,无法对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发出预警,交易中容易出现不诚信或反诚信的行为。另外,即便个别地区如上海建立了个人、企业资信咨询系统,信息的开放程度也很低,信息交流少,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低下,难以起到预警的作用。
第二,市场缺乏信用监控机制。经济学分析表明,经济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经济主体便会选择违约,反之亦然。目前,在我国市场监控机制不健全的环境中,收益要高于违约成本。因此,交易各方最终不会选择诚实守信。正是由于对企业信用及其他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中,既无法进行有效监督,也不可能为企业和社会评价经济主体承担社会经济责任能力提供基本依据,使许多债务企业能够钻法律的空子,乘机逃废债务。
第三,市场缺乏信用惩罚机制。信用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博弈论认为,博弈各方总是从自身的角度寻找自己的最优策略,从而形成一个纳什均衡状态。在信用环境不健全的社会里,由于处罚力度不足,使违约的机会成本过低,信用缺失者可以获得额外收益,则此时的最优策略就是不讲信用。而当其他市场主体发现信用缺失者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而自己因为讲信用却受到收益损失时,他们也会将不讲信用作为最优策略。这样,整个社会的信用度随之降低,信用环境会恶化。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企业和个人都是经济人,对交易主体的约束,尤其是对那些违约人的约束制度约束是软的。目前,在我国,对失信违约行为的惩罚,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上,都不足以将失信成本提高到“无利可图”的程度。
2、企业产权不清晰、责任不明确。约束与惩罚失信行为的前提是失信责任能够确认,并有具体承担者。但目前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正处在从政府行为附属物的地位向市场竞争主体的角色转变过程中,产权不清晰、责任不明确,发生失信事件,难以找到具体的责任承担者,从而造成失信责任无法追偿。产权模糊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之中。由于实际可操作性层面上的所有者缺位,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往往只追求权利而不承担责任,只求利益不担风险,从而引发互相拖欠、不履行合同、借贷不还、虚假破产、逃避债务、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在股市上圈钱等现象。而新生成的大量中小型业,如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因其规模处于上升阶段,故对企业有形资本的积累和增值的关心远超过以信用为核心的无形资产的积累的关注。因此,产权问题没有解决,企业主体缺乏普遍的信用基础。
3、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未形成。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薄弱,管理水平不高。当前许多企业内部没有设立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由于这些基本信用管理环节普遍缺乏,随着社会分工不断发展,必然造成市场上绝大多数交易双方的信息日益不完全、不对称,这就破坏了市场经济机制“优胜劣汰”的作用,以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一般来说,交易双方如果不能掌握足够的信息去监督对方,其中拥有私人信息和具有相对信息优势的一方就有可能通过隐蔽行动转移风险或直接侵占他人的利益,产生经济“机会主义”行为,最终导致社会失信行为大量发生。
(三)政府行为不规范。政府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政府“越位”与“缺位”并存。“越位”,是指有些地方政府直接进入市场,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过多地对具体经济行为进行行政干预。政府胡乱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使得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的生命周期缺乏良好的预期,助长了短期经济行为,使本来就不健全的市场竞争更加无序,这就在客观上庇护了失信者,使他们有可乘之机。而且,政府部门的工作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不够,暗箱操作过多。有的政府行政部门频频介入企业信用活动和干扰执法,使排斥竞争的行政权力介入到资源配置中,干预甚至损害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而“缺位”,就是指有些地方政府对本应该履行的市场监管职责还不到位,对制假贩假、骗税逃汇等现象姑息迁就,搞地方保护主义,尤其是个别政府官员在履行裁判员职能时吹偏哨甚至黑哨,有意无意地充当失信行为产生的温床或保护伞,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根治信用缺失的对策
针对我国在体制转轨时期的种种不规范,缺乏诚信的现象,特提出建立诚信的如下建议:
(一)努力创建崇尚诚信的大环境
1、坚决摒弃互不信任的思想观念。我们必须抛弃陈旧的思想认识,树立规范的市场经济意识,使人们认识到从货币经济向信用经济的转变,是货币关系的延伸和发展。社会经济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信用关系的主体,因信用关系的变化,债权人和债务人也随之发生变化,如果失信,他们既是害人者,同时又是受害者。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信用意识。要广泛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把信用道德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和精神支柱。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倡导言行一致、有信无欺的道德情操,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唤起人们的信用理性,增强人们的守信履约观念。
3、培养信用文化,建立起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德体系。在市场经济信用文化建设过程中,既要积极地吸收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信用文化建设的优秀成果,又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把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融合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文化建设之中,使诚信文化成为一种内在的道德规范,并扩展为社会共有的文化,从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思想防御体系。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信用监督和奖惩机制。首先必须健全法律法规,确保市场经济有法可依,使违背市场规则的行为成本加大,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其次,在加快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形成企业和全社会的严格的信用监督和奖惩机制。
2、明晰产权关系,强化产权保护。必须从根本上实施政企分离,职责明确,在政府的监管下,所有责任人都应享受自主经营的权利,并享有成功与失败的责任。同时,要建立私有产权的保护制度,切实尊重并有效保护产权。
3、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首先,要以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建立起信用记录制度。其次,成立信用征信机构。再次,完善信用评估制度,建立全国科学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最后,设立专门进行内部信用管理的部门、机构和社会化的信用中介机构,建立高效的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传递机制,促成信用管理的社会化和成熟化。
(三)规范政府行为,建设信用政府
1、改革政府行政方式,依法行政。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的行政方式。地方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要从直接管理转到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和服务上来,切实将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从宏观上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和顺利发展上来,确保有个公平的信用环境。其次,要加大政府机构改革的力度,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同时,行政行为必须依法。
2、建设信用政府,树立诚信榜样。最基本的要求是政府要“办事有章,言而有信”。要强化政府责任追究,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党纪、政纪和行政法律法规应对政府部门、官员失信行为的责任追究和赔偿作出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部门、官员的监督,让失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对于因政府失信给企业或个人造成的损害,由政府依法给予一定的“信用赔偿”。■(□文/胡迎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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