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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72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5/5/4

作者

□文/朱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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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6 次

银行外汇担保风险及其防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银行外汇担保得到迅速的发展。业务品种由少数发展到现在的借款担保、预付款担保、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租赁担保等,客观上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一旦银行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了外汇担保就将自身置于有债务人的地位,必然要面对未来事态发展的难以预测性可能带来的风险。为了保障银行自身的利益,使银行承担的风险减少到最低点,我们首先必须充分认识银行外汇担保可能遇到的风险。然后客观分析其原因并寻找避免风险和减少风险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一、银行外汇担保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
  银行外汇担保业务涉及到银行、被担保人、反担保人等各方面的当事人,又属于涉外业务。在银行外汇担保业务的整个过程中,必然要面对这样那样的原因引起的风险,主要有:
  1、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这是银行外汇担保中最大的风险。因为银行为债务人对外提供了外汇担保之后,—旦债务人不履行其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担保的银行就被推上了第一性付款责任人的位置。只要债权人根据其与债务人的承诺,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他就有权利和理由按照担保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要求担保银行代位清偿,而担保银行为了维护自身的信誉只有在替债权人清偿债务后,才能向债务人索赔。这样,如果债务人是因经营不善破产或其它原因无力偿还债务担保银行就可能陷入旷日持久的法律诉讼中,而且还可能替人受灾得不到补偿,遭受损失。
  2、汇率变动风险。在银行外汇担保中,一旦发生实际的赔付,银行必须以外汇作为偿付工具。然而,外汇担保项目大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在当今世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的情况下,汇率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这样。债务人到期的债务的实际数额也可能会有所变化。相应地,债务人为申请担保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证金或反担保的数额实际价值也会发生变化。如果这种变化是朝不利的方向发展,就会将担保银行与债务人一起推向风险之中。
  3、担保合同的条文风险。担保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受益人(即债权人)的索赔能否成立,关键在于他的索赔是否满足担保合同的规定。所以,担保合同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严谨明确,直接关系到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的风险。而且,如果文字表达含混不清,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话,容易引起纠纷,使外汇担保的各方当事人陷入无休止的法律纠纷与诉讼中,并可能使银行处于被动状态。
  4、担保项目本身的效益风险。对于为特定项目提供的外汇担保,往往靠项目建成后所产生的效益来保证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如果担保项目中途停止,或者即使建成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配套工程跟不上或行情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达不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担保银行就得面对债权人的索赔要求,按担保合同规定代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5、道德风险。即一些担保申请人钻银行的空子,与国外不法客合伙骗取银行外汇担保,然后,对外不履行义务,迫使银行代位清偿,骗取银行的资金后则消失得无影无踪。或者是,有的外汇担保申请人通过正常渠道难以获得外汇贷款,故意通过采取外汇担保的形式骗取银行的外汇资金贷款,给银行的安全产生危害。
  二、银行外汇担保风险产生的原因
  1、信息不对称性原因。信息不对称,不全面,这本身就是银行外汇担保的特性。对于银行来说,始终只能是根据客户有限的信息了解作出是否给其提供“担保”的决定。一旦作出了担保决定,就必然要面对被担保人可能不履行外汇债务的风险。因为银行外汇担保中,银行相对于担保申请人来说,总是处于信息不对称的被动一面,被担保人总是比银行更清楚他是否会履行其义务,而且在外汇担保中,又往往会涉及到国外债权人,银行只能通过有限的渠道了解担保申请及其将要从事的项目的情况,并根据有限的信息对是否批准担保申请人的担保申请做出判断,这给银行准确选择担保对象并加以有效控制更增加了难度。
  2、对债务人的资信审查及项目审定把关不严。由于在银行外汇担保的实际业务中,银行往往要求债务人(即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有些银行工作人员因此就以为银行外汇担保出不了大问题,即使出了问题也还可以对被担保人的反担保行使权利。由此,一些银行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和审查工作流于形式,既不扎实,也不深入。对被担保项目的市场前景及效益审查也是走过场。甚至是对被担保项目根本就没有审查一说,从而给一些资信较差,项目效益不理想的担保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给银行的经营安全留下隐患,增大了银行外汇担保业务的风险。
  3、业务素质与业务发展的要求还不太相适应。银行外汇担保是一项需要运用金融、法律、外语等多方面知识的业务,对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它要求我们的业务人员能掌握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准确把握业务发展的态势及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对银行业务发展的影响,然后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且在合同条文的制订中能恰如其分地表达双方的意志,不留漏洞。但是,目前,我们有些业务人员的素质与银行业务发展的要求还不太相适应,达不到业务发展对人的素质的要求。
  4、银行提供外汇担保后的监督检查工作没到位。由于许多银行办理外汇担保业务的人员有限,再加上操作规程又不明确,不少银行的外汇担保业务操作都不是很规范。特别是在对客户提供了担保以后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于受人员编制的制约,基本上难以按规定要求进行。既没有对担保人进行跟踪检查,也没有对被担保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及效益状况进行跟踪检查,更不用说对债权人(即担保的受益人)进行跟踪检查了。自然地,对被担保人及被担保项目发生的不利于银行外汇担保安全的事件的发生难以及时掌握并采取相应地应对措施,加大了银行外汇担保的风险度。
  三、银行外汇担保风险的防范对策
  1、加强对担保申请人的审查,抓好外汇担保风险防范第一关的工作。银行外汇担保,虽然只是信誉担保,不占用资金,但一旦出现了索赔事件的发生,银行代位清偿,实际上也就是等于银行对担保中请人提供了一笔外汇贷款。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就是一笔不良贷款,因为这种情况一旦发生,银行要向被担保人行使追索权,要被担保人归还银行代垫的资金就非常困难。国外防范风险成功的银行将基本经验总结为一句话:“不要和骗子打交道”。所以,为了防止违约风险的出现,我们必须将银行外汇担保当作外汇贷款一样来对待,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担保中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发展前景等各方面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严格的审查,保证银行“不要和骗子打交道”;确保银行最终审批同意给予提供外汇担保的对象符合担保的有关要求,尽可能将风险杜绝于外汇担保工作的门外,把好外汇风险防范工作的第一关。
  2、切实落实并采取反担保措施,积极争取主动权。为了分散出具担保合同的风险,积极争取担保银行掌握主动权,将被动变主动,银行在对外提供担保之前,必须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抵押物或由第三人提供反担保,保证一旦银行对外赔付事件发生后,如果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银行的垫款,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就能补偿银行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作出的任何的支付。同样,对于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也要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必须保证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是资信可靠,有外汇收入的企业或金融机构,而不能是非经济实体,尤其不能是政府部门及文教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免担保银行对外赔付后,如果不能从担保申请人处得到全部补偿,又将面临出于是由非经济实体提供反担保而不具法律效力,或者无经济实力而使反担保书成为一纸空文的风险。
  3、认真做好担保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加强提供担保后的监督和检查工作。要在提供担保前,对拟担保的项目的设计要求和可行性研究进行严格的审查,不对无效益、效益差或效益难以预测的项目提供外汇担保。对有争议的项目,在提供外汇担保前多征求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尽量做好多方面的考虑,即使有一千个理由认为是安全可行的,但只要有一种可能导致赔付的因素存在也要做好以最坏的结果来面对美好前景的打算。
  4、严肃对待担保合同的拟定和管理,消除因主观工作失误或不周给银行外汇担保可能造成的风险。那就要求我们的银行工作人员要认真对待合同条文中的每一句话和每一个细节;要做到字斟句酌,充分理解合同条文中每一句话、每一个词的含义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做到心中有数,不留空档,不存侥幸心理。在必要时,还要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清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对合同条款加以修改审定,保证不因合同条文规定不清或留有疏漏而给将来的业务运作留下隐患。■(□文/朱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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