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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72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5/5/4

作者

□文/李 飞 于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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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8 次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国家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行为开始逐步规范,对维护股市投资者的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那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解决的对策的探讨,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危害性
  (一)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带有普遍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曾就2001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方面进行核查,并综合考虑公司日常工作的配合情况和受到的奖惩情况等因素。核查结果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587家公司中只有53家公司被评为“优良”,有59家公司被评为“不良”,其余为“合格”;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514家上市公司中,有30家为优秀,201家良好,249家一般,同时有34家为不及格。两地上市公司中信息披露质量被评为“一般”和“不良”的占公司总数的一半以上,由此可见,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带有普遍性。这表现在以下几点:
  1、会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主要表现为文字叙述失真和数字不实,上市公司在招股、上市、再融资和年报、重大事件披露等工作中这个问题表现得尤其突出。比如,为了取得上市资格,披露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财务信息。如编造虚假利润:“XX锅炉”为达到上市目的,虚增利润l500万元;虚增资产如“XX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虚增无形资产l100万元、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为了迎合庄家炒作本公司股票,有意在不同阶段发布一些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如故意编造虚假的收购消息、随意披露不确定信息;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不实披露;隐瞒重大信息,不及时披露甚至不披露等等。
  2、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充分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几乎所有的资本市场都将充分性作为信息披露的首要条件。但是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而不愿充分披露真实的信息,在对外披露信息时,有利于公司利益的信息过量的披露,甚至炒作;不利于公司切身利益的信息轻描淡写,甚至隐藏。例如,有意或无意遗漏对投资者决策有重要影响且必须披露的事项。如:重大的担保事项、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收购谈判信息、关联方交易等;对影响公司盈利或发展的信息避重就轻,作“半拉子”披露;对企业经营发展中的不利因素和困难往往避而不谈,如“XX照明”违规贷款6.3亿元给银行和证券公司;对偿债能力、分部信息等方面的披露极不充分,等等。
  3、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连续。《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对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该将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对防止知道未公开信息的内幕人士进行内幕交易有积极意义。但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不能及时公布财务信息,意味着存在着内幕交易的隐患,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重大重组、经营管理人员变动、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经营环境的变化、中报、年报等,使某些熟悉内幕或资金雄厚的机构或人员事先获得公司真实信息,提前动作,以规避风险,转嫁危机或牟取暴利,从而致使广大中小投资者遭受损失。例如,就生产经营环境的变化来说,“XX电子”公司市场畏缩,黑白玻壳及显像管生产线相继停产,这一重大生产经营环境变化的情况在年报中没有公布。
  (二)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程度的客观偏差。客观偏差,是指由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所依赖的相关信息转化技术、会计信息披露形式、法律与法规存在的缺陷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引起的上市公司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与上市公司实际会计状况之间的偏差。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问题日益明显,特别是通货膨胀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影响不可否认。近几年来,我国的通货膨胀已得到了有效地控制,使它不再是一个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主要因素。
  然而,由于上市公司本身的原因,如信息披露技术、业务人员素质,也会使会计信息披露产生客观偏差。如果上市公司没有采取完善的信息披露技术,没有雇用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或者没有采取最恰当的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客观偏差会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因此,这种状况也亟待改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侵害了中小股东、债权人、顾客以及雇员的合法权益,使其蒙受了经济损失,也给投资决策带来误导;损害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经济法制化的进程;破坏了市场游戏规则。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分析
  1、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强烈需求是引发信息披露质量问题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信息再生产过程的特点也服从需求决定一切这一基本规律。因为有需要(如达到上市目的、保住配股和增发新股的资格、配合二级市场炒作等),并且也有其产生的社会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市场所需求的会计信息,其中很大一块是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会计信息真实与公允最为关心的是真正的市场行为主体,其主要部分是私有资本,因为只有它们才真正对投资决策承担收益和相应风险。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国家持股比例太大,在激励与约束机制尚不到位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会像关心自己口袋里的钱一样关心它所管理的资产,可能会更多地从政治角度去“关心”它所管理的资产。在我国,私有资本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与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有资本所占有的比重相比相对较低。因此,从整个市场结构来看,我国对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需求的市场力量相对较弱。
  2、会计工作本身存在的客观局限性。首先,从会计学的属性来看,会计既属于社会科学又是有着严格数学逻辑的精算科学。会计核算中每个数据的来源都是在严密的数学规则下进行的。而某些数据的来源却往往是经济生活中一些概念的货币化,经历了一系列的估算和判断,如无形资产的计价;其次,从会计的内容来看,会计是对已发生过活动的进行总结,通过会计信息对经济活动的反映具有滞后性。随着跨年度经济活动的增多,其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这又增加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最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本身不完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推进,企业自主权越来越大,与之相应的会计改革也将赋予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上的自由。然而,许多规定具有滞后性。
  3、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向社会公开披露会计信息有利于投资者正确评价企业的机会和风险,降低预期的不确定性,可以在总体上降低筹资成本。对于投资者来说,信息公开意味着对其利益的保护,意味着公平竞争。当投资者掌握了较充分的会计信息后,会将有限的资本投向效益较好、生产率较高的企业,使一些朝阳行业或优秀企业得以优先发展。这将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增长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产生积极的影响。与上述收益相比,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所带来的成本则是具体的,需要由自身承担。这些成本除企业搜集、处理、审计、传送会计信息的过程中所花费的代价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潜在成本:(1)诉讼成本,即因信息用户就会计信息披露的某一方面进行指控而使上市公司遭受的损失。上市公司避免指控的一个有效办法是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不是过分乐观,而是充分披露企业的经营风险,或者根本不去披露那些带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会计信息。(2)竞争劣势,即上市公司公开财务报告时因许多相关信息,如产品成本、技术和管理的创新、地区分部的销售额等被竞争对手轻易获取而给竞争带来不利。公开披露会计信息是否会导致竞争劣势主要取决于信息的详略程度和披露时间。相关信息越详细,竞争对手做出的反应就会越准确,带来的竞争劣势也越明显。相关信息披露得过早,部分对手的反应就会更加及时,影响也会越大。相反,如果详略程度和时机掌握适当,不但不会产生部分劣势,反而会为自己作免费宣传。(3)对谈判地位的影响。当供应商或客户掌握了上市公司更多的会计信息时,如较低的偿债能力、短缺的原材料等,对谈判对手来说是优势,而对披露信息的企业来说,则是信息披露的成本。无论是证券监管部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还是上市公司本身,都必须重视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只有当某项会计信息公开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时,披露才会成为可能。可见,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关系严格制约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
  4、财会人员素质不高。由于近几年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方法变化较大,使一些本来就一知半解的会计人员更难以胜任。有的会计人员往往不能有效地按国家财会法规、财经制度独立地进行会计监督,丧失原则、知情不报,共同作弊。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尽管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但到目前为止,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仍没突出市场经济主体,尤其是投资人和债权人的信息要求;制度制定速度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对于一些重要信息(如表外业务、无形资产等)的处理和披露没有做出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恰当;新旧法规以及各个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及不协调。如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都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等等。
  (二)主观原因分析
  1、从企业内部原因来看,缺乏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对信息披露的影响已引起了会计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引发的信息披露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股独大”现状难以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兼顾各方相关者利益,而是满足、体现大股东的意志,监事会形同虚设。
  (2)“内部人控制”使得董事会职能失灵、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不正常交易。也使信息披露极不规范,内部审计走形式,公司缺乏或不执行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内部也存在“信息不对称性”。
  (3)弱型效率的资本市场减弱了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即所有公开可获得信息不能立即地、无偏见地为所有投资者获悉,或者是投资者没有能对公开可获得信息立即地、无偏见地做出反应,从而不能使股价做出正确反应,进而无法正确体现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好坏。
  2、从外部来看,主要又存在以下两个原因:
  (1)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职责。由于竞争,有些注册会计师为了眼前利益,在审计工作中为了维持与上市公司的良好关系,没有保持其真正意义的独立,在实践中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虚假的会计信息不揭露,还通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手段,为作假者服务。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
  (2)缺乏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民事惩罚。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对违反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都有详尽的规定,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即重在惩罚,而不是对投资者的赔偿。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也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没收,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
  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来说,这种以行政责任为主的责任体系显然很难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慑作用。《证券法》规定的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行政罚款为30~60万元,这些罚款与其所获取的非法利益相比,微不足道。■(□文/李 飞 于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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