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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72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5/5/4

作者

□文/赵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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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3 次

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
  公司治理结构本质上是一个权力分配和制衡的制度安排。从构造一个健全的权力体系的角度看,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十分必要的。公司治理从作用机理上可以分为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外部公司治理是指通过公司外部的因素和手段,如利用竞争、并购、资本市场等机制对公司进行控制,即以解决公司治理问题,是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公司治理;内部公司治理是指通过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和权利安排,主要是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组织架构和协调它们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解决公司的效率问题,是基于企业内部制度安排和运行的公司治理。现代内部公司治理关系中,董事会居核心和领导地位,经理层拥有公司业务的具体运作权,因此,必须同时建立恰当的经营监督制度,对公司的各项权力的行使进行约束和制衡。本文拟通过对内部公司治理关系框架的三种基本类型的研究,比较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设置、职责,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寻求对我国可行的选择
  一、内部公司治理关系框架基本类型
  纵观世界各国内部公司治理关系,其基本框架可以分为单层董事会制和双层董事会制,前者以英美国家为代表,后者又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监事会下设董事会(理事会)制和以日本为代表的董事会、监事会并列制。本文将公司内部治理关系分为以下三种基本类型:
  1、英美国家的单层董事会制。即以“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为基本权力路线的内部治理关系框架。在这种制度下,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可以担任经理职务(此时的董事为执行董事)。由于股东大会举行的次数有限,因此董事会的权力很大。一般在董事会下设各种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通常全部是由公司聘请独立董事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会计纪录和报告进行监督和控制,从而确保股东的权益受到有效的保护。
  2、日本的董事会、监事会并行制。即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为基本权力路线的内部治理关系框架。在这种制度下,董事会与监事会平行并存,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履行控制公司的职责,负责选聘经营管理层,而监事会则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权力构造与英美完全不同,监事会主要职责是评价董事的行为,以确保企业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事,是董事会的监督机构。
  3、德国的双层董事会制。即以“劳动者与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理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为基本权力路线的内部治理关系框架。在这种制度下,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再有监事会选任和解任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有股东代表(包括银行代表)和劳动者代表组成,承担监督之责,而董事会(理事会)则承担领导公司、执行业务措施,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不得交叉。德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⑴任命和解聘理事,监督理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⑵对诸如超量贷款而引起的公司资本增减等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做出决策;⑶审核公司账目,核对公司资产,并在必要时召集股东大会。因此,德国公司的监事会“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股东行使控制与监督权力的机构”。
  可以看出,英美模式下,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一部分,显然不是对董事会行使监督职能,而是为了确立董事会的监督者地位,对经营管理者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在德国模式下,监事会是比董事会权力还要大的监督机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握有很大的权利,尤其在董事会成员的选任这一类问题上,因此,监事会是董事会的制衡力量甚至是支配力量。日本模式下,监事会与董事会在法律关系上是平行的,前者对后者又制约作用,特别是外部独立监事的引入,更形成日本特色的监督制度。至于哪种模式更有或更有效,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事实上,无论哪种制度,都应结合起产生的一定的社会环境,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我国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现状及比较
  (一)我国目前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现状。在我国,公司权力构造类似于双层董事会制。根据《公司法》要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根本利益,需要加强董事会的独立监督,并确保其监督权威性,设立监事会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对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实行监督,对董事会执行公司管理事务和会计事务进行监察,与董事会相互独立,互不隶属。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然而,实践中监事会并没有充分发挥监督公司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我国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存在着:内部公司治理机制残缺、权力分配畸形、权力制衡和约束弱化的“通症”。因此重新构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框架,理顺内部治理关系、强化对公司的内部监督、在公司内部治理中重新分配权力以求平衡,就成了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的当务之急。
  为了改善这一问题,从国外已有的解决方案来看,有两个思路,一个是顺着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公司治理框架,完善监事会的组织架构,强化监事会的职能;二是借鉴英美“单层制”模式,改革董事会,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委员会制度。中国证监会选择了第二个思路。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要求建立各种委员会,将其作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准则》中规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并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涉及了财务报告的产生、审计及其所依赖的内部控制环境的各个方面,而这一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二)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比较
  1、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要强于监事会。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重要保障,从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上看,我国要求主要或全是由独立于管理者的独立董事组成。2002年的萨班斯法案更是要求审计委员会必须全部是由“独立董事”组成,并且还规定了“独立”的标准:1除了董事津贴、审计委员津贴之外,不接受公司给予的咨询费、顾问费及补偿金等形式的报酬;2委员会成员不能为所属的公司及管理企业的“关联人士”,这些规定对我国审计委员会的未来发展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而对于监事会,其成员来自于公司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较多的公司内部人进入监事会,其工薪、职位等一般都有经营管理层决定,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也不能保持独立,容易受到内部利益的制约和牵制,从而导致了监事会缺乏实质的独立性。
  2、审计委员会较监事会更能发挥监督职能。首先从人员素质来说,在审计委员会成员要求具有良好的知识背景,可以很好的行使法律或法规赋予的职责。而监事会成员大多是由工会主席、纪检书记和职工代表担任,其教育背景要明显低于董事会成员,特别是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得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事务和自利行为进行及时监控成为空谈,而且公司法也没有监事会成员在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以获取帮助的规定,在这种监事会成员既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也不能获得外部专家帮助的情况下,监事会履行财务监督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其次,从机构设置上看,审计委员会属于决策权拥有者——董事会,是其为实现自我约束以及对经营管理层实施控制而运用的监督手段,它有助于使董事会更好地为股东服务。而监事会属于一个纯粹的监督机构,直接对股东负责,虽然监事会拥有更高的权威性,但与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属下所获财务、经营信息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对称性。而且监事会所进行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审计委员会通过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效率、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供董事会决策之用的解决方案,将监督机制引入公司决策过程之中。这种包括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时间段的监督机制与监事会的事后监督机制相比,不仅能更好的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而且降低了纠错成本。
  3、审计委员会提高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与财务部门评级或置于财务部门之内,在业务上、行政上受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领导。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不仅经济利益受制于被审计者,而且级别上也不比被审计者高,从而导致内审严重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而审计委员会被赋予了监督公司内审制度及其实施的权利,实际上是明确了审计委员会对内审的领导地位。内审机构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直接向其报告;内审机构的设置、人员任免、薪酬等由审计委员会决定。这种对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化,保证了其监督和评价作用的有效发挥。而在这方面,监事会就没有这种作用。
  4、审计委员会加强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的建立可以有效的帮助注册会计师摆脱我国目前“一股独大“状况导致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带给注册会计师的影响。由于被审计人的经营管理者作为实际委托人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更换、薪酬等事项,使得受利益牵制,注册会计师难以保持独立性这一执业根本。从而削弱了其作为外部监控机制的作用。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委托权的掌握,是对目前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一种制约,它通过确立合理的审计关系,保障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而且作为内外部审计沟通的桥梁,他还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提高执业质量和效率、降低执业风险。这一作用也是监事会无法实现的。
  三、我国未来的可行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一项新制度,审计委员会能弥补监事会的职能缺陷,虽然其职责范围不如监事会广泛执行监督职能的权威性不如监事会高,但其独立性和专业能力使其能更好的发挥了监督作用。本人认为,为了避免监督职能的重叠,防止监督成本过高和两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的发生,在设立了审计委员会之后,应逐步取消监事会。
  此外,现有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也并非完善,为了更好的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关于审计委员会的法规还要逐步完善,有关规定还要提高可操作性。例如,增加独立性的具体要求,突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规定也不应该是个静态的指标,而且不能过于宽泛;对于审计委员会的运作规范应建立一套更加具体的行为框架;对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相关情况增加披露要求等等。■(□文/赵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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