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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73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5/5/4

作者

□文/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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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1 次

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研究
  中国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阶段。这就要求按照WTO的有关规则调整我国的税制,但是我国现行税制尚存在许多不尽完善之处,亟需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以适应加入WTO对税收的要求。
  一、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说到底就是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产物。一方面,以确保原有财政包干体制下中央和地方的既得利益为前提;另一方面,中央和地方在财权与事权上相互交叉很不统一。所以,必然造成税权划分不科学、不彻底,使国家的税收导向与国家政治经济导向相背离。
  因此,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加之受客观条件的限制,1994年的税制改革存在着与不断变化的宏观经济形势不相适应的矛盾,留下了与加入WTO要求不相适应的诸多问题。具体地讲,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现行税制结构不适应WTO的要求。国现行的税制结构名义上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实际上是典型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即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这种税制结构仅体现了“组织收入”功能。而“调节经济”和“稳定社会”的两大功能均未能充分体现,尤其是“稳定社会”功能的税种“社会保障税”缺位,从而造成我国税制结构的不健全、不完整。另外,流转税所占比重偏大,企业负担过重;所得税所占比重偏小,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适应加入WTO的要求。WTO要求各成员国之间在税收上要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即对外国的企业和个人采取视同本国的企业和个人一样的税收待遇,防止税收歧视现象的发生。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中,内外资企业、中外个人在我国境内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尽相同,对企业而言,外资企业的税负要低于内资企业的税负,据一些资料反映,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比内资企业低1/3到1/2左右。给予外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际资本,促进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对外资企业采取超国民待遇的做法,从长远来看,不仅不利于内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而且会导致国内市场占有率的下降,危及到民族工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当前的国际和国内形势都要求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要有全球化的视角。新税制改革的全球化视角既要体现我国对外经济的国家利益,也要充分体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并最大程度地利用其成果。我国税制改革要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12字原则。这12字原则代表着经济全球化下各国税制改革的共同方向,体现了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下一个良好税收制度的要求和标准。同时,以12字原则为指导的税制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税制竞争力,从而在国际税收竞争与协调的背景下,获取最大的国家经济利益。
  我国税制改革应“分步实施”与“稳步推进”。这深刻体现了现实优化的精髓思想,也反映了立足中国国情与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速度的协调。中国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是一个渐进发展稳步向前的进程,与此相适应,中国的税制改革也必然遵循渐进的发展道路,立足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探索中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税收制度改革。首先,完善现行税制,构建与WTO相适应的税制结构体系。构建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制结构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使之与国际接轨,是构建与WTO相适应的税制结构体系的首要任务。所以应该实施税制结构的战略调整,适当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构建以流转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的税制结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与改革:
  (1)规范、改革流转税。一是尽快完善增值税。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将增值税课税范围扩展至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不动产销售、仓储等行业,使征收链条更加完整,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将适用内资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直接适应于外资企业,使内外资企业在流转税征收上享受同等待遇。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严格稳妥地执行,真正实现“征多少、退多少”,及时退税,确保产品零税负出口,提高出口产品国际竞争优势。
  (2)完善所得税。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定统一的税率、扣除范围和计税标准,取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使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趋于一致。二是个人所得税也应与国际接轨,个人所得税制应由分类制模式相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化;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同时逐步统一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适当提高起征点,将住房、医疗、教育、养老保障等项支出考虑进去。
  (3)开征社会保障税。开征社会保障税,即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制结构的要求,符合WTO的规则,同国际接轨,也是筹集资金的最佳方式。
  (4)要继续“改革出口退税制度”。以此为背景的这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充分体现了中性与非中性结合、现实优化向理想优化迫近的改革思路。以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为例,通过适当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水平与结构,一方面不断缓解国家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压力,为出口退税机制向中性模式转变提供一个相对宽松与成熟的环境,推动理想优化的最终实现;另一方面,通过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来引导国家外贸出口结构乃至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真正使出口退税制度成为一种有效的政策工具。
  二、调整现行税收政策,建立适应WTO运行要求的税收政策机制
  1、调整关税政策。WTO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打破国家间的各种贸易壁垒,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对税收来说,首先涉及的是关税。这方面需要调整的政策包括:第一,在逐步降低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按照加入WTO的谈判承诺,我国关税的算术平均水平到2005年要降至10%左右。在这种情况下,仍要利用WTO规则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发挥关税对民族产业的应有保护作用,并与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形成“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制成品”、“比较优势明显产品→比较优势不明显产品→缺乏比较优势产品”由低到高的梯级关税税率结构,以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使民族产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健康发展。第二,大力清理和削减关税减免优惠政策措施。我国关税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的征收率却是很低的,实际征收的金额还不到按名义税率应征税额的1/4。所以要对现行的关税减免政策措施进行必要调整,保证税率下降后,关税收不会减少。
  2、改革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国民待遇必将在世界普及。因此我们必须以国民待遇为原则,规范税收政策,取消各种不规范的税收优惠,促进公平竞争;实际国民待遇,取消对外资企业的单独优惠,保持税收的中立性,减少税收对经济的干扰程度。规范税收优惠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规范税收优惠方式,具体可采取多种措施配合使用的方法,在税收政策框架内有效的运用减免、投资抵免、优惠税率、出口退税、加速折旧等措施,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二是改变税收优惠的对象,即由原来的区域优惠、产业优惠向项目优惠、产品优惠的具体化转变,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机制。三是实现统一的税收优惠结构,即统一内外税收优惠、统一各地区的税收优惠、统一各类外商的税收优惠,并实行以投资方向为适用标准的税收优惠。要尽快按照国际市场规则,按照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法规,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为外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调整有关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我国政策已明确作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决定。多年来的客观现实表明,制约可持续发展最关键的因素,是资源环境和技术进步。因此,近期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应重点解决最有效体现对资源环境的保护和对技术进步的鼓励。首先,在保护资源环境方面:一是应尽快建立环保税制。对污染、破坏和使自然系统退化的产品和活动征税,但同时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和活动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二是提高资源税制的法律层次,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对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其次,在促进技术进步方面,应鼓励企事业单位对技术进步的投资、研究、开发、对技术成果的转让以及技术性服务在一定额度内免征所得税,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投资。■(□文/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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