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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73期/法制建设/正文

发布时间

2005/5/4

作者

□文/张 维

浏览次数

4095 次

绿色壁垒的双重性及我国法律对策选择
  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一种新的贸易限制制度,在此制度下,政府出于保护人类健康、保障生态安全和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等目的,将环境标准与卫生标准纳入贸易监管之中,对违反环境标准的商品进出口尤其是进口,设置某种壁垒。绿色壁垒在性质和影响上都具有明显的双重性,我国应在充分认识其双重性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的法律对策,以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绿色壁垒的双重性
  (一)绿色壁垒的双重性质。绿色壁垒在本质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从保护全球的生态环境出发,为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保护人和其他动植物的生态安全起到了作用;另一方面,它被一些发达国家用来作为限制或妨碍他国,其中主要是指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或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和发达国家国内市场的屏障,并具有一定的“合法”的地位。认识绿色壁垒的性质,关键是认清环境与贸易的关系。贸易与环境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具有内在增长机制的贸易活动对自然资源需求的无限性和具有内在稳定性机制的生态环境对自然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之间具有矛盾关系。如果自由贸易中对环境保护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熟视无睹,就会造成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使环境恶化,人类及动植物健康受到巨大威胁,那么一国政府有义务和权力将那些以大量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商品阻挡在国门之外,其以保护环境来限制自由贸易显然是合理的。但如果严格的环境保护加强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管制使得自由贸易不再“自由”,特别是在现实世界中,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举起环境壁垒武器的真正目的并非完全出于保护环境,而是出于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以环境保护为由利用资金、技术优势设置较高的环境标准使其他国家难以逾越,那么这当然不合理。所以,绿色壁垒在本质上存在双重性,即环境保护的合理性与变相贸易保护的不合理性。
  绿色壁垒在适用性上也具有双重性。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手段,绿色壁垒具普遍适用性,任何具备一定经济技术实力的国家都可以采用绿色贸易壁垒,对他国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国市场设置一定的障碍。但这种双重性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从表面上看,任何国家都可以适用绿色壁垒,但实际上,采用绿色壁垒首先要求在本国国内实行严格的环境标准和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科技水平,因此难以以此来保护国内市场。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绿色壁垒的双重性,正因为它的双重性,才使得它能够“合法”的存在,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绿色壁垒的双重影响。绿色壁垒性质上的双重性决定了其影响上的双重性。
  1、积极影响。绿色壁垒根源于生存环境的保护和人类生存安全的需要,在客观上有利于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加速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结构模式的转变。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环境恶化日趋严重,产品技术含量低、污染性大,随着绿色壁垒的实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为了生存发展,不得不对自身的产品结构、服务内容进行更新改造,加大科研技术的投入力度,从产品的功能、外形设计、生产加工过程、包装材料、包装说明、销售方式、售后服务等多方面进行创新,实现产品改造升级。对出口国政府而言,为应对绿色壁垒,也必须彻底放弃原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模式,逐渐走上一条经济、文化、社会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从长期来看,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可以带来全球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相关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换代,对全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消极影响。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和居民生命健康为由限制进口国产品,特别是有些国家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不仅缩小了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市场范围而且削弱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如前所分析,发达国家的经济科技水平远远超过不发达国家,其制定的各种环境标准使发展中国家产品望而止步,从而缩小了其出口市场。面对绿色壁垒,发展中国家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不得不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鉴定等相关费用,使产品的成本增加,从而丧失原有的价格优势,降低了市场竞争力。
  二、我国应对绿色壁垒的主要法律对策
  我国已加入WTO,我们要在充分认识绿色壁垒双重性质和双重影响的基础上,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上找出我国对外贸易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法律对策,以此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保护我国的环境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我国应对绿色壁垒的国内法律对策
  1、完善环境贸易立法。我国在绿色壁垒法律方面尚未形成体系。在我国的外贸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有环境保护例外的规定,其余散见于《环境保护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与WTO相关原则的衔接还有差距,并且一些国内法律之间,如《对外贸易法》的环境保护例外与《海关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很好地衔接,还有一些已制定的环境贸易法律法规,因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使法律流于形式,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如我国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实际操作中就存在缺陷。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而在现实中,企业更注重经济效应,如果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不能获取较大的经济利润时,企业是不会主动采用的。要真正促使企业清洁生产,应该根据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客观标准,并给企业以一定的期限,对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洁生产改革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在税收上对清洁生产企业予以优惠和财政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经济技术政策,加大清洁生产技术的科技投入,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等。
  2、建立专门信息机构。要跨越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就清楚国外的绿色壁垒信息。但我国企业和政府对相关信息的收集却相对较少,特别是靠单个企业去搜索这些资料非常困难,往往要付出很多的精力和时间,而且各个企业搜索来的信息又被当作商业机密隐藏,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组织在不断地设计着种种市场进入的门槛,用以造成贸易限制。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它们。我国应该充分利用透明度原则,由政府建立绿色壁垒信息机构,建立国外绿色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及时向企业提供主要贸易对象国相关的法规、典型案例、环境标准、环境标志、绿色产品、绿色包装、绿色消费等信息。在获得国外绿色壁垒信息方面,应充分利用WTO各成员方在世贸组织协议下提供有关技术、标准、法规的国家通报咨询点,从中及时获得信息,也可以利用驻外经商、科技参赞处等机构收集有关信息。同时,该机构不仅要加强与各国政府的交流,而且要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交流,特别是与那些环境保护组织的交流,将获得的信息在信息中心发布。
  3、加强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加强我国产品标准和相关环境标准的认证,使之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突破绿色壁垒的重要途径。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主要有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认证和绿色标志认证等。ISO14000认证和绿色标志认证是本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很重视这项工作。我国早在1995年就成立了“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委员会”,1996年成立了“国家环保局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中心(CCEMS)”开展认证工作。欧美许多国家国际标准的采标率已达80%,日本新制订的国家标准有90%采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组织(IEC)标准。现在,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采用了国际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二)我国应对绿色壁垒的国际对策
  1、参加国际贸易和环境谈判,加强国际合作。根据1994年马拉喀什多边贸易谈判部长级会议达成的《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议》,WTO总理事会于1995年2月设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专门负责协调贸易与环境保护。WTO所有成员均有权参与该委员会的工作,就贸易与环境问题举行多边磋商与谈判。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有权力也有责任积极参与新一轮谈判中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讨论,密切关注环境问题在WTO中的发展,了解和跟踪各主要成员在该问题上的立场,加强对WTO中涉及环境问题条款的研究,以形成中国在新一轮谈判中对有关问题拟采取的初步立场。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立场的不同,特别是随着关税壁垒和传统非关税壁垒的受限,绿色壁垒这种新的非关税壁垒已逐渐被发达国家作为贸易限制的新手段。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影响,积极参加新一轮的贸易和环境谈判,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进行集体斗争,摈弃那种对绿色贸易壁垒消极抵制的态度,在国际谈判中要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过渡期,在现在的国际绿色贸易制度的形成及其公共选择过程中代表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标准、绿色标志的指定、选择性激励机制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等方面,通过各种政治途径和解决机制,加强发展中国家利益集团的相对力量和合力,以维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绿色贸易集团的利益。
  2、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运行过程中,当我国企业出口产品遭遇绿色壁垒限制时,要充分利用WTO的非歧视、公平贸易等原则,诉诸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一旦涉诉,我国企业首先要分清是违法之诉还是非违法之诉,积极准备诉状和答辩状。违法之诉重点在于研究其绿色贸易壁垒措施所违反有关协议的具体条款。非违法之诉则重点在于研究其绿色贸易壁垒措施造成根据有关协定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任何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或此种措施妨碍该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当我国企业作为被诉方时,应充分研究投诉方所诉的理由,核对对方所引条款是否有例外规定,是否有以往的判例可供援引。同时,要针对所诉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如果我国国内确实存在违反协定的政策或措施,应及时修改有关违反协定的政策或撤消有关法规,以期对方在专家组报告通过前撤诉。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发达国家不正当利用绿色壁垒有一定的制约作用,我国要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力图公正、合理地解决与他国的贸易争端,以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文/张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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