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
|
|
经济/产业 |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和金额的迅速扩大,以及国际贸易产品种类、贸易方式的多样化趋势,国际贸易活动越来越复杂,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也造成了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剧增。所以,在国际贸易中,选择高效率,低风险的支付方式成为一种趋势。正因为如此, 在当今贸易界中,信用证因其安全系数较高而成为外贸企业的“新宠”。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
(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5)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
(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2、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唯一的依据。
(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虽然信用证的这些内容及特点决定了其安全系数较高,也较能被外贸企业所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独特的性质,也有些人利用其漏洞所进行的欺诈行为,决定了其具有主观与客观上的风险。
二、信用证存在的风险及防范
1、信用证客观存在的风险
(1)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1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2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3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4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支付完全操纵在进口商手中,从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3)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或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4)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
(5)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
(6)规定必须另行指示才能生效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2、防止信用证客观风险的措施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账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
(2)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从以往的应收未收账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
(3)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作为进口方,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如SGS等)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另外,作为受益人,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制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4)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三、信用证欺诈及防范
1、信用证欺诈
(1)假冒信用证诈骗。假冒信用证是缺乏成为有效信用证的必备条件而表现出自身虚假性的信用证。用这种信用证进行诈骗,在信用证诈骗中属手段较为拙劣的一种。假冒信用证的识别特征主要有:1电开信用证无密押。2电传号不规范。3电开信用证开头没有收报行电传号,结尾没有回执。4拼写错误或不规范。5开证行不存在。6假借著名银行开证。7与我行已建立印押关系,却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8无必备条款。9信用证条款内容前后矛盾。
(2)“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所谓软条款信用证,又称“陷阱”信用证,是指开证人具有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信用证。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这种主动权是通过一些“软”条款体现出来的。
(3)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这种诈骗是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单据迫使开证行因形式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的信用证诈骗。作为付款的书面承诺,信用证的条件就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只要受益人提供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也就是说,银行只凭单付款,不对货物负责。这也正是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所依仗的主要条件。
(4)假客检证书诈骗。所谓“假客检证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以申请人代表名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致使受益人单据遭到拒付,而货物却被骗走。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一特征:1来证含有检验证书由申请人代表签署的“软条款”;2来证规定申请人代表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相符;3来证要求一份正本提单交给申请人代表;4申请人将大额支票给受益人作抵押或担保;5申请人通过指定代表操纵整个交易过程。
(5)“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所谓“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我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
2、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对策。从前几年的信用证诈骗案看,信用证诈骗一般所涉金额都较大,直接影响进出口业务企业的正常运营,有不少企业因被骗而财务陷入困境,从此一蹶不振,银行的损失也很大。因此,有效地防范信用证诈骗,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开展国际业务的银行来说,都非常重要。在信用证诈骗案件中,绝大部分诈骗是以国内通知行和外贸企业受益人为被骗对象的假冒信用证诈骗和“软条款”信用证诈骗。因此,通知行和受益人如何联手防范被骗,是业务防范的重点。
(1)出口商若选择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首先要做好客户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切莫以中间人的资信(商业资信、朋友关系、行政隶属关系)代替交易对象的资信。
(2)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应要求买方尽快开立信用证,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的时间。也就是说,如果受益人到临近装船时才发现收到的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相符,或者其中具有无法履行的条款,又没有足够的时间修改有关条款,那么,违反信用证或买卖合同规定的责任就都要落到受益人身上,受益人要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3)由于通知行有责任审查来证的表明真实性,所以,当通知行收到电开信用证或修改书后,应认真核对密押。收到信开信用证后,应认真核对印鉴。作为受益人,出口企业应与银行密切配合,在印押核符之前,绝对不能放弃对货物的控制,不要装船出运。
(4)收到信用证后,严格审核其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相符。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不相符的后果是,受益人要么只能遵守买卖合同而不得不违反信用证严格条款的规定,要么只能遵守信用证规定,而不得不违反买卖合同有关条款。结果,要么是遭到银行拒付,得不到货款,要么是被开证人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索赔。
(5)如果来证具有预付佣金、履约金,或大宗货物一次装船等条件,应予以拒绝。以防预付金被骗。
(6)审查信用证本身的有效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软条款”信用证也是一种不具有有效性的信用证。因此对信用证本身有效性的审查,既是对假冒信用证诈骗的预防,也是对“软条款”信用证诈骗预防。这方面的审查包括,审查开证行自身的信用可靠程度;审查信用证是否有“不可撤销”的字样,即是否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审查是否有买方和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条款;审查是否本文所述的“软条款”,审查效期是否适当等。
四、空运下的信用证风险防范
前面我们提到的都是一般的信用证,这里我想强调一种较特殊,也是近来比较常见的信用证风险——空运下的信用证风险。我们都知道信用证的最大优点就是银行信用保证,虽然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不问货物的具体情况。但如果买方不付款赎单,就提不到货物,这在海运方式下是可以实现的,因为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买方只有凭其从银行赎来的海运提单才能到目的港提货。但空运方式下的空运单据——航空运单则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它仅是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以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接收货物的收据。由于空运的时间很短,通常在托运人将航空运单交给收货人之前,货物就已经运到目的地,因此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的身份证明就可提货。这样一来,在空运方式下即使是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对于卖方而言也不是很保险。但在实务当中我们还是经常会遇到要空运的情况,比如一些易腐商品、鲜活商品、季节性强的商品以及高价值且量少的商品等。
那么,如何防范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笔者认为有以下一些措施:
1、争取与其他的支付方式结合使用。比如要求买方在出货前预先电汇一定比例的货款,以分散风险
2、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付款记录等,以核定其信用额度,决定合同金额的大小。
3、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4、如果货物金额太大,可要求分批交货。
5、要求将航空运单的收货人做成“凭开证行/偿付行指示”。
6、严格认真地根据信用证制作单据,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在单据方面不给对方造成任何的可乘之机。并要求议付行予以密切配合,在开证行/偿付行有变故时,要与对方据理力争,严格按有关国际惯例办事,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7、与航空承运人及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持密切联系,因为在收货人尚未提取货物以前,如果出口商觉察到有任何变故,出口商/托运人有权要求航空承运人退回,或变更收货人,或变更目的地。
8、投保出口信用险。出口信用险是保障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