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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相对,是严格依照法律管理国家的一种治国策略。过去,我国一些朝代曾提出过“以法治国”的概念,但是这里法治的作用,只不过是通过法律手段,达到“君治”的目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发展经济,推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对构建法治政府进行摸索和探讨,宪法的颁布实施并进行了四次重大修改,《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一些重要法律相继出台,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最终目标。如何构建法治政府,本人认为必抓好“二改进、二改革”。
一、适应形势,改进政府立法工作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实现这个目标,首先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着重做好“四个相结合”。
(一)坚持政府推进为主与社会演进为辅相结合。政府推进法治建设的优点在于:政府是推动和领导法治进程的主导力量,政府设计法治发展规划,利用其掌握的政治资源建构法治秩序。而社会自发演进法治建设的优点是:社会是推动法治化进程最原初的动力,社会力量本身是制约政府权力的强大外在力量。它对政府保持压力,指出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能够不断把法治化改革引向深入。
这两种法治建设方法一个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法律变迁一个是“自下而上”的自发性法律变迁。它们各有千秋,相辅相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党的执法方式的改进和领导方式的不断改善,把这两股力量紧密结合起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不断完善国家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必定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强大的原动力,产生更好的互补效应。
(二)坚持按照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结合。十六大报告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从立法方面诠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本质含义,是我国今后立法活动中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只有按照党的主张、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意志相结合、相统一原则立法,才是人民的立法,才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
(三)坚持立足现实和与时俱进相结合。一方面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现实,不能离开现实谈发展。立法工作也一样,只有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坚持立、改、废相结合,才能使法律法规适合现实需要,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应。另一方面要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才能克服立法活动中的历史局限性,使法律既能体现出其所处的历史环境,又能兼顾形势发展的情况。实践是永无止境的,创新也是永无止境,我们要通过不断地创新,不断提高立法的质量,使各种法律成为与时俱进、切合实际的法律。
(四)坚持中国立法特色和国际立法趋势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世界来说都是全新的实践。在立法工作中,我们要充分利用本土的法文化资源和外国的法文化资源,兼收并蓄,取其精华,舍其糙粕,力争实现“五个符合”,即:符合宪法、法律的实体规定,符合宪法、法律的权限,符合法定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国情民意,符合国际立法趋势要求。
二、增强法制观念,改进宣传教育模式
构建法治政府,必须抓好基础性、前期性、引导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过去我们抓法制的宣传教育存在:轰轰烈烈地搞得多,扎扎实实抓的少;表面文章做得多,实际效果取得少;脱离实际的做得多,结合现实的搞得少的“三多三少”的问题。所以,在今后的构建法治政府的宣传教育中,要在以下二方面有所改进。
第一,着重抓好构建法治政府意义的宣传教育。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观念既有前导性又有定向性。构建法治政府的宣传教育,要在抓好普及性和全面性的基础上,要着重抓好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宣传教育,突出抓好为什么要构建法治政府?构建法治政府的意义是什么?构建法治政府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什么关系等专项宣传教育。
第二,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要有所创新和改进。要坚决摒弃假、大、空和形式主义的宣传教育模式,积极探讨求真务实、突出重点和稳妥推进新方式;要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段的需要,文化程度高低、接受教育的多少和形势任务等情况,进行学法、守法、用法的学习教育,使宣传教育更贴近人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工作,贴近构建法治政府的实际;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深入扎实地做好构建法治政府的宣传教育。
三、贯彻基本方略,改革司法体系制度
首先,立足形势和社会发展,改革现行司法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法治政府要求司法体制必须具有中立性、正当性和终极性本质,才能保证司法权的良性运行和司法职能的正常发挥。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与其本质要求差距甚大,在现实生活中,只要我们深入观察,追根溯源,就不难发现,发生的司法不公甚至腐败行为,大多数都出于司法制度上的缺陷。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所说,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是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三大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会使司法体制的本质丧失,司法权公正性和权威性丧失,法律的公信力丧失,必然导致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
其次,突出重点内容的改革,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在进行司法体制的改革过程中,要紧紧抓住司法体制改革的这个主题,努力实现司法公正这个目标展开。事实证明,司法体制的缺陷,必然会导致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扭曲和变形,最终制约司法公正的实现。其一,司法机关领导体制存在问题,就会在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利益发生矛盾时,地方政府利用人事和组织关系主管司法的领导关系,干预司法的公正裁决;司法机关也因干部晋升等自身利益原因,充当地方政府的保护神。这样必然会造成司法权的地方割据,衍生地方保护主义,破坏司法权全国统一,损害法制形象,影响司法公正。其二,司法干部管理模式存在问题,就会使法官不具有独立的职业人格,行使权利将会受到多方制约,在做出判决前,思想瞻前顾后,这样必然影响到公正的判决。其三,司法审判管理机制存在问题,必然会造成法官判决时存在思想上的依赖和顾虑,从而做出不负责任的判决;因司法审判需“层层把关”,老百姓有了纠纷和冲突,不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而找领导寻关系托人情干预,也必然影响司法公正。
再次,借鉴国外司法体制优点,探讨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从现实情况看,造成司法不公屡禁不止,最关键、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司法体制的缺陷。因此,要借鉴国外司法体制的长处和优点,结合我国的国情,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积极探讨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一)改革司法机关的“块块领导”的领导体制,实行司法系统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解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问题;(二)改革司法干部地方主管、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管理模式,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模式,解决审判活动行政化的问题;(三)改革“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实行独立运作,审判统一的机制,解决法官职业大众化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扭曲、变形的司法权,恢复其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实现司法权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依法行政,改革行政管理体制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标志我国构建法治政府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要实现最终建成一个法治政府的总目标,继续深化行政体制的改革是前提和条件。要做好这项工作,着重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正确理解构建法治政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认识的关系。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对行政体制的改革一直没有间断过,取得很大成效,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但是,我们过去对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认识不够深刻、不全面,仅仅停留在表面肤浅的认识上,很少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构建法治政府联系起来,弄不清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实际上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内容、保障和前提、条件;反之构建法治政府,必须要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总之,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二是正确解决构建法治政府与克服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关系。当前,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之一是机构设置过多或不合理、重叠交叉、部门林立、人浮于事;之二是职能转变不到位,机关部门的职能、权限、职责划分不清;之三是行政管理方式落后,管理成本高,机关的作风差,行政效率低,服务能力差。实践证明,行政管理体制不合理,必然会产生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必然阻碍依法行政;行政管理体制好坏能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动因的行为产生积极影响或消极的影响;行政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合理,也会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作风和执法态度有重要的影响,可能会助长行业不正之风的产生。
三是正确处理构建法治政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既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容,又是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保障。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不扰民,消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增强行政管理的活力,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职能和权限比较清楚;打破地方、部门保护和地区封锁及行业垄断,保证行政管理的公正和有效性;进一步调整政府机构设置,理顺部门职责分工,推进各项行政管理配套改革,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改进管理方式,通过推进电子政务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增强透明度,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垂直执法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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