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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英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有不少解决这一问题的案例,在我国却是一个新问题。1999年上海联合利华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贸易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进口、销售泰国产“LUX”香皂,侵犯了该公司“LUX”及“LUX力士”商标独占许可权。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该判决的依据并不是平行进口是否合法,而是其它的依据,也就是说,该判决回避了平行进口问题。这是我国第一起关于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典型案例,也是我国司法界所处理的有关平行进口的第一个案件。目前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对平行进口问题没有予以规定,存在着法律空白。而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将会遭遇越来越多的平行进口事件。因此,如何对平行进口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已经成为一个讨论的热点。
一、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Trade mark parallel imports),是指一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商标权人手中合法地进口商标产品输入本国销售的行为。平行进口的对象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由知识产权人或经其授权许可的人所制造的正宗商品。由于进口商的这种进口与本国经授权的知识产权人在本国市场上形成竞争关系,因而引起商业利益以及法律上的冲突。使平行进口是否合法成为国际贸易和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般认为,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权利用尽原则是否具有地域性。根据权利用尽理论,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首次出售后,商标人就无权在商品的进一步分销或转销中干涉他人使用他的商标,即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已经用尽,该理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其商标权,控制商品的分销和进出口,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这一理论在美国被称为首次销售理论,在日本被称为权利用尽,在我国经常被直观的译为权利一次用尽。而商标是有地域性的,根据地域性理论,商标是依各国商标法独立产生的,同样商标权用尽也具有的地域性,即商标权在一国用尽并不能导致在另一国的商标权利当然用尽。郑成思先生就认为“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也有地域性,其权利在甲国虽已穷竭,但在乙国处于未曾行使的状态,尚未穷尽。”这一理论反对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认为其为侵权行为。商标权是否一次用尽以及对权利用尽地域性的认定成为决定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是否合法的关键。
依据权利用尽的范围,可分为国内商标权权利用尽,区域商标权权利用尽和国际商标权权利用尽。就商标权权利国内用尽而言,各国都无一例外的加以接受,但就商标权利国际用尽而言,各国的做法有很大的差异。
1、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知识产权国,不承认商标权国际用尽。从美国的立法和判例可以看出美国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态度是一般禁止,即立法原则上禁止外国厂商生产的带有美国商标权所有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口到美国,但近年的法律实践中也允许例外。
2、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对商标平行进口持反对态度,但在后来的“派克笔”案中,法院改变了原来的态度,放弃了采用商标权一次用尽原则,而是采用“实质非法原则”来判决派克进口商的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侵权,从而也带来了立法的巨大变化。日本于1970年由大藏省海关总署发布通告,允许商标平行进口。
3、欧盟各国在商标权用尽的地域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各国国内的立法所采用的原则不尽相同,如德国、瑞典、丹麦等国实行商标权国际用尽原则,但法国、意大利等国支持区域权利用尽。自1989年《欧洲商标指令》以后,各国都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了立法和司法上的调整。目前,欧共体只在欧共体的范围内承认商标权利用尽,即采取商标权区域内用尽原则,而否认商标权国际用尽。
由于平行进口问题是否构成侵权直接关系到各国的利益,因此各国从自己本国利益出发,无法在法律上达成共识。迄今为止,还没有世界性的国际公约对平行进口或权利用尽问题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对这一问题没有做出规定,而留给各国去自行解决。协议在第6条规定:本协议中的任何一项不得用于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用尽问题。该条款相当明确地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排除在该协议调整范围之外。
二、平行进口的利弊分析
平行进口是否合法,各国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就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本身而言,是有利有弊。
1、对消费者来说,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存在着风险。平行进口为进口国的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也更为廉价的商品,使消费者在价格上得到利益;但同时,也可能存着风险。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借助本国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宣传和市场投入而取得的商标信誉进行销售,消费者往往不会进行仔细的区别而加以购买,但平行进口的商品往往不能提供规范全面的质量保障和售后服务系统,当产品的质量出现问题的时候,消费者的权益可能会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对商标权人而言,在权利受到侵害的风险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好处。首先,商标权人面临的一个风险就是平行进口商的“搭便车”行为。平行进口商可能会利用商标权人先期投资和宣传所创下的商业信誉,进而获得利益,甚至可能因为进口商在售后服务等各方面非良好的服务而影响到消费者对该商标的相信和喜爱程度,从而影响该权利人的商业信誉以及商业利益。其次,平行进口使进口商的商品与商标权人的商品产生竞争,这种竞争一方面对国内标权人的市场份额造成冲击,可能造成市场利益的损失;另一方面,这种竞争也促使商标权人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产品在同类市场的竞争力。
3、对进口国而言,平行进口可以避免商标权人垄断市场,操纵市场价格,从而降低商品价格,使消费者获得利益,也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的形成。一国通过与其他国家互相的允许平行进口,可以促进贸易的自由化,符合世界贸易发展的潮流。当然,如果进口国不通过法律对平行进口进行必要的规制,可能会损害商标权人的权益,进而影响到一国商标法的制度作用。
三、平行进口中相关利益的平衡
各国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态度不同,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各国关注的利益点有所区别。平行进口中相关利益的冲突需要协调和平衡。
1、商标权人的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商标权利人在签订了商标独占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权利人即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规定的地区范围、时间范围和商品范围内享有独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排除第三者使用的可能性,即使商标所有权人也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由于世界各国都实现了货物在国内的自由流通,因此,商标注册人给予被许可人的独占使用范围一般包括该国的整个国内。商标被许可人的这种独占使用权是各国法律赋予商标权人的基本权利。对商标使用权的独占,可以确保被许可人在一国境内独家制造并销售该商标的商品,以确保其经济利益。如果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就会在市场上形成不同商家之间的竞争,进而降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的市场份额,使其经济利益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这一角度出发,如果承认平行进口的合法,则会使独占许可制度失去其应有的价值,该制度的存在就会形同虚设。因此,商标权人的独占许可权应该得到保护。但是,平行进口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的平行进口可以使消费者得到价格和服务方面的实惠,可以在平行进口商和商标权人之间形成商业竞争关系,避免权利人的垄断,有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与发展。因此,平行进口对一国而言是有利的。这样,在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就形成了冲突。
2、商标权人、进口商之间利益的冲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贸易自由化的原则,一国进口商有权从外国进口商品到本国进行销售,从而赚取其间的差价,获得经济利益。商标权人基于其独占使用权,为了开拓和占领市场,往往进行大量的宣传和资金投入,以获得消费者对该商标的熟悉和信赖。为此,也应该得到应有的经济回报。但平行进口往往利用价格优势挤占国内同一品牌商品的市场份额,使国内的商标权利人难以维持商品的原有价格,库存增加,继而成本上升,销售额和利润减少。而且,如果消费者从平行进口商那里购买到的商品出现质量和服务上的问题不能从进口商那里得到满意的解决,可能会迁怒到同一品牌的商品,对该品牌感到失望而拒绝购买,造成商标信誉的破坏,进而影响到商标权人产品的销售。而进口商往往是利用商标权人在该国的宣传推广努力和由此建立起来的特殊信誉搭便车进行销售,如果允许这种现象,无疑是不公平的。
四、我国的立法取向
平行进口对一国的经济发展有利有弊,各国基于各自的不同国情,做出不同的选择。在不同的时期,一国对平行进口的取向也有不同的变化,例如日本20世纪70年代前后的立法就有很大的差别。我国的立法取向应该立足于国情,并考虑到未来的发展趋势。
1、允许平行进口符合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贸易自由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宗旨,知识产权贸易是贸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不应该在贸易中设置一些不必要的障碍妨碍贸易的自由。允许平行进口是世界贸易交流的趋势所要求的。从美国和日本等一些国家的立法进程我们可以看出,允许平行进口是一个大的发展趋势。
2、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平行进口在进口商和商标权利人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有利于市场的发展,也可以防止外国的商标对中国市场的垄断。
3、允许平行进口符合我国的贸易利益。平行进口是商品由低价位国家流向高价位国家的一种现象。虽然我国也出现了平行进口问题。但总体来说,我国是属于低价位国家,我国商品在价格上具有优势,尤其是对英美等发达国家更具有相对优势,因此,平行进口合法化有利于我国的出口贸易。
目前,我国的法律在规制平行进口问题上处于空白状态。在允许平行进口的同时如何对平行进口行为进行规范,消除它的消极影响,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针对平行进口主要涉及不公平竞争的问题,法律可以从公平竞争法的角度对此进行规范。
首先,从世界一些国家立法的发展来看,美日等国家在平行进口问题上已经采用竞争法对此进行规范。在世界经济逐渐一体化的今天,传统的商标权理论已经不能解决平行进口所带来的贸易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冲突的问题。运用竞争法规制商标的平行进口,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所以,我国也应该允许商标的平行进口。
其次,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考虑,允许平行进口,并用竞争法来规制不公平的平行进口行为,更加合理,更能够兼顾权利人的利益和进口商的利益,也解决了国家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之间的相互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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