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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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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75期/工作笔谈/正文

发布时间

2005/5/31

作者

□文/袁景苹

浏览次数

2524 次

谈教育的“非营利性”
  教育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的资源也是稀缺的,所以它也存在有效利用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教育法规体制下,教育机构是“非营利性”的,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我国《教育法》第25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此基础上,现行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6条和《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第5条,都重申了教育“非营利性”原则。但是,对于这样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到底具有什么可操作性的含义,并没有一个正式的立法解释。
  一、教育作为产业产生盈余与教育的非营利性并不冲突。既然教育是一个产业,那就应当对它进行经营。什么是产业?顾名思义,产业即生产的行业。凡生产的部门或行业都是开放的系统,都与其他部门或行业有一定的交换关系。封闭的系统是谈不上什么生产或生产什么的。任何一个教育单位,都要进行经济核算,都要设法增加收入,减少支出。只要经营得当,教育单位是不可能不带来“盈余”的。问题在于这个“盈余”不同于企业经营之后所得到的利润。企业的利润在扣除公积金、公益金之后分配给投资者,这是名副其实的利润,而教育单位不同。这里说的主要是两类非义务教育单位:一是政府投资建立的各类高校、高中阶段教育、以及政府提供经费的各类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等;二是社会团体、集体组织、协会、企业和个人建立的各类学校、培训班、补习班,以及由政府提供经费的学校在正常招生之外招收的自费班。这两类教育只要经营得好,都可以做到有“盈余”或“利润”,他们一般作为发展教育的基金,或作为教职工的奖励,不存在向投资者分配“盈余”或“利润”的问题。这种“盈余”或“利润”,同教育的非营利性是不矛盾的。这是两个问题,即教育的性质与目标和教育经营的结果。不应把它们混淆在一起。教育的非营利性是就教育的性质而言的,“盈余”或“利润”的出现,则是教育经营的结果。
  实际上,从可操作层面上讲,教育机构的“非营利性”规定并不意味着其经营结果不能获得赢利,而是意味着教育机构在经营管理上必须接受特别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第一是不能分红。也就是说教育机构本身可以有赢利和积累,但赢利与积累不得分配给投资者,而必须继续投入扩大办学规模或者改善办学条件。第二是教育机构在存续期间不得转让财产或将其用于担保。这一规定本身是相当苛刻的,真要严格执行起来,城里的学校把旧电脑捐给希望小学恐怕都在违法之列。《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第30条,则将上述财产的范围特别限定在“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施”。无论如何,这都意味着这些教育机构的财产处置权是受限制的。第三是清算后财产的有限返还。如果教育机构终止,清算后的剩余在返还或折价返还投资者的投入后,其余的由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或者收归国有,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这一规定使投资者不能通过终止办学而事实分红。这三条中,关键实际上就是第一条,不能分红,其他两条都是为了避免变相分红或抽逃教育资产。
  二、允许部分教育机构具有“营利性”是中国教育服务开放承诺的必然要求。虽然法律及相关法规都规定我国的教育应该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行业,但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扩大教育服务开放的形势需要,或者说也是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必要步骤,除某些特殊教育和义务教育之外,允许外方投资者进入中国设立教育的“商业存在”,并可获得多数拥有权,这在事实上几乎取消了外资进入中国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所有限制。那么面对将来的竞争,我们必须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先允许部分教育机构具有营利性。
  中国,作为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满足广大人民急剧增长的教育需求,提高教育生产效率,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要完全满足如此迅猛增长的教育需求,是不现实的。因此,提供一定的经济刺激,借助市场力量,吸收社会资金和外国资金,增加教育服务的供给,是我们穷国办大教育的必然要求。允许部分教育机构具有“营利性”并不等于“教育产业化”。教育不是一种普通的产品,它具有促进社会公平的特殊职能。在中国,国家在可预见的将来都应该是教育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因此教育不存在整个行业“产业化”的问题。但是,允许一部分人通过市场机制接受和提供教育服务,一方面增加了整个社会的教育资源,另一方面使贫困学生有了更多的机会获得相对低廉的公办教育,反而有助于教育公平职能的实现。事实上,一个运行良好的教育体制应该存在一种自选择机制,使得经济状况不同和智力水平不同的学生在保证都能获得良好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最有效地获得不同的教育服务。允许部分教育机构具有“营利性”还能够使得教育的提供更加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由于有市场机制的指引,“营利性”教育机构往往能够迅速捕捉人才市场的需求信息,提供紧缺的人才。
  “营利性”教育机构由于其本身必须通过激烈的竞争从而获得生存和发展,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这对于我国整个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都将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推动作用。“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存在还可以提高教育行业作为整个经济周期波动的“自动均衡器”的作用:当市场需求不足,经济较为萧条的时候,人们感到竞争的压力,需要接受教育充电,从而提高教育需求;反之,在经济较为高涨的时候,教育需求,特别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那部分教育需求则会相对有所下降。教育行业的这种特殊功能来自于它既是一种消费需求,也是一种投资需求的特殊性质。由于对市场信息的反应更为灵敏,“营利性”教育机构在实现这种“自动均衡器”作用时往往更加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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