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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倾销的定义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具体是指商品进入一国的市场价格低于其在另一国市场上的价格,或者指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以人为的差别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倾销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进口国的经济或生产者利益造成了损害,干扰了进口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国经济带来毁灭性的打击。由此可见反倾销制定的初衷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延续。但反倾销成立至今,运行结果却事与愿违,每每被一些国家以维护公平竞争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滥用,成为限制国外产品同本国产品竞争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日益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律武器。在这场反倾销的浪潮中,中国成为了众矢之的,也就必然成为了最大的受害国。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投诉现状和特点
近20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和出口贸易获得了飞速的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商品出口贸易量的增加和在世界出口榜上排名的上升,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也逐步出现了扩大之势。例如,从80年代的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扩大到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印度、埃及、南非、秘鲁和土耳其等国也频频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另外,由于近年来我国已经被欧美等一些国家列为反倾销的头号目标,所以针对我国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接连不断。综合WTO统计资料和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的统计资料,从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纳发起第一起反倾销案件以来至2001年12月初,已经有欧美等29个国家对我国提起共计477起反倾销案件,我国已经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最多的国家。2000年各国提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为251起,其中我国遭到反倾销起诉的案件有33起,对中国的反倾销占世界总数的13%以上,但是当年中国的出口外贸额占世界总额的比重却只有9%。2001年1月-11月中旬,我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投诉案件已经达到34起,已经超过了2000年遭反倾销投诉的案件。另一特点是反倾销覆盖面越来越广,涉案企业日益增多。据统计,对华反倾销调查涉及15类商品,影响13000多家企业,包括钢铁、彩电、纺织品、化工、玩具在内的行业。显然,中国已经是世界反倾销浪潮的最大受害者。各国对我出口产品的频频反倾销已经构成了对我国经贸发展的实质性障碍。
二、反倾销为何“青睐”我国产品
(一)中国出口贸易增长迅速,国际收益争夺激烈。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出口竞争力大大增强,外贸出口额成倍增长。面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强大竞争力,一些国家在竞争处于劣势的企业往往企图通过利用反倾销措施来阻挡我国的产品出口,从而保护本国的产业。尽管反倾销这种贸易保护措施并不能使处于竞争劣势的产品转为强势,可是,从全球经济化导致国际经济竞争加剧的现象来看,贸易保护主义仍会更多的利用反倾销来保护本国产业,而反倾销案件亦随着我国出口的进一步增长而继续反映出来。
(二)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外贸秩序混乱。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最大特征是低水平重复建设,产业结构过剩较为严重,从而导致价格战不断。价格是进行反倾销调查的重要依据,我国企业长期使用低价位竞争手段,产品以物美价廉取胜,加之外贸体制改革后,鼓励企业对外出口,并相应采取了一些出口退税等方面的措施,但缺乏有效的行业管理和协调,使得外贸秩序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出口竞争压价现象较为突出,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增多。
(三)部分国家对我国采取了歧视性反倾销措施。1992年我国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2001年底,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然而某些国家无视我国经济体制的巨大变化,继续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如果外国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征收的反倾销税率的额度时,往往会采用“第三国”成本价格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格”,而“第三国”的成本价格常常都会高于中国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这就会产生很高的反倾销税,使中国产品实际上受到歧视。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不仅迫使中国企业被征收高额税款而退出当地市场,而且从客观上鼓励了当地企业不断采取反倾销措施压制进口产品。
(四)涉案企业不积极应诉。不积极应诉是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诉讼较常见的做法,这一态度反过来纵容了国外滥用反倾销诉讼,导致了许多反倾销案件由他国裁定,最终的结果是我们被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而痛失市场。
三、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
(一)大力开展政府间的交涉,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是造成大量反倾销诉讼不公正裁决的根本原因,因此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是应对反倾销调查的首要策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WTO框架内加强与各成员国的沟通和协调。政府可以正式从外交方面对外国政府施加影响,要求外国政府改变原有对我国持续实行非市场经济待遇的歧视性不公正做法,最直接的表现比如外国有关反倾销审核的时候对于确定倾销商品正常价值是不应继续采用替代国做法,而应该使用中国国内市场中商品的价格。比如欧盟某些国家将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就是中国政府多年努力的结果。
(二)建立贸易摩擦预警机制。按照入世议定书第十五项规定,我国入世15年后将被视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这就是说,十五年之内,如果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并不构成歧视。这一条款的存在,即意味着尽管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政策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要积极搜集信息,掌握国际市场动态,准确及时的为企业提供咨询,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力避反倾销的发生。注意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建立反倾销的信息中心,掌握动态,提供咨询。还要注意通过我国驻国外商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及时联系,跟踪国外反倾销动向,尽量避免可能的反倾销投诉的发生。
在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后,应积极帮助他们做好进口商和当地政府的沟通工作,根据国外进口商和我国出口商利益一致的关系,积极组织我国企业联合进口商力量进行应诉,及时为出口企业提供信息,以求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调整产业结构,理顺外贸秩序。各地要坚决抵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同行业的劣势企业。要实施产品差别化战略,大力发展高附加值产品,避免企业在低附加值产品中进行过度竞争。树立品牌意识,多方开拓市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附加值,以出口优质高附加值产品为主线,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出口相近产品的企业,相互之间应保持密切的联系,形成利益共同体,在国际竞争中相互合作和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行规约束和外贸主管部门行政约束的作用。我国外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有外贸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合理的调节出口产品的数量,及时有效地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加大宏观调控,加快整顿进出口秩序,严格制止中小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倾销。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和鼓励出口企业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和起诉。避免恶性低价竞争,维护良好出口秩序;对于扰乱外贸秩序的企业则取消外贸经营权。
(四)积极应对反倾销指控。首先,行业协会应建立机构专门负责反倾销,具体协调和指导国内企业的反倾销申诉和应诉工作。如中国石油化工协会就已经组建了解决国际争端协调组织委员会,具体规范了石油产品反倾销工作程序积极辅导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其次,作为反倾销主体的企业必须增强应诉的意识。由于我国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应诉意识差,必须尽快建立反倾销基金,用于资助企业申诉和应诉,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国内企业反倾销认识不够,动力不足问题。
(五)争端解决机制。尽管中国已经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但美国仍然坚持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待遇要继续15年,并只同意考虑在具体个案和行业上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待遇。虽然入世并不会立即改变欧美等国在这方面的这些规则,但入世一方面是我国可以利用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我国获得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这些歧视做法的机会,我国可以把上述其实做法放在WTO的争端解决程序中提起争端解决程序,以便尽早还我一个公正。
入世后各种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被大为削弱,同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将会更为激烈。但成为WTO的成员国,使得中外企业都在一个相同的法律环境和贸易规则的约束下进行运作。这就为我国企业在未来的反倾销案件中创建了积极的契机。我国企业只有在政府的指引和帮助下,在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下,团结一致,形成利益共同体,才能在今后的反倾销持久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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