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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民工,作为转型期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新生社会群体,其演化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现代化的进程。正因如此,自80年代初民工潮开始之初,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问题就倾注了极大的热情,给予了广泛的关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城市农民工问题进行研究。
一、城市农民工出现的动因
劳动力的流动或人口迁移,并不是中国特定时期出现的特殊现象,而是在各个历史时期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发生过的事情。大规模的农民流迁是经济起飞前期的必然过程,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必然结果,这是一个世界性的规律。
首先,从推力因素看。一般来讲,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一产业的比例将逐步下降,第二、三产业将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然而,我国产业结构严重失调,长期以来,第一产业所占人口比例过高,我国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严重,普遍存在着巨大的就业压力,需转移的农村劳动力至少达1亿,这是农村人口迁移的一个重要背景因素。再者,中国工业是快马加鞭,而农业生产却仅仅略快于人口增长而已。中国仍然保持着它的特点:贫穷。农业比较利益过低,农民负担重。往往是辛劳一年,却收获甚微,这极大地打击了农民务农的积极性。这将迫使更多的劳动力从农业中脱离出来,也将推动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
其次,从拉力因素看。对农民工来说,最重要的、最现实的拉力因素就是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以城乡收入水平差距为例,20世纪80年代以来城乡人均收入差距虽然一段时间以来有所缩小,但从总体趋势来看却是不断拉大的。1978年为2.37:1;1983年为 1.70:1;1998年为2.51:1;1999年为2.65:1;2000年为2.79:1。这已远远超过刘易斯所提出30%的收入差距标准。这一城乡收入差距不但与同期的发达国家相比惊人,就是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是非常高的。例如,印度尼西亚1987年的比率是1.66;20世纪80年代的孟加拉国最高的观察比率是1.85,而一般的比率则接近1.5。可见,仅从城乡收入比方面就可以看出,我们早就提出的缩小“三大差别”,不但没有缩小,反而在不断扩大。尽管同市民相比,大多数农民工的收入是偏低的,但与“土里创食”相比却是提高了。这必然对农民产生很强的磁吸作用。另外,城市的现代文明、生活方式等现代化的生活图景对农民来说也有一定的吸引力。
二、城市农民工问题的现状分析
农民工权利状况是比较差的,无论是其经济权利、生命健康权利、人格尊严,还是其政治文化权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城市农民工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权利。应该说,农民工承担了工厂中劳动条件最差、最艰苦和劳动负荷最重的工作,而以往的研究表明,相对于农民工所付出的劳动而言,农民工的收入是较低的,从经济收入看,决大多数农民工的收入,仅相当于正式职工的一半甚至更少。在深圳,雇佣外来工月薪平均600元,而雇佣同一工种的本地工人,月薪却在2000元左右。并且,当地人的收入和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递增,而农民工却不能享受到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如果考虑到民工大部分集中在东部地区以及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城市职工工资的差距,实际两者的差距更大,这里还没有将城市职工的医疗住房等福利包括在内。
在原本低收入的基础上,农民工还经常面临着被扣、被拖欠工资甚至白干的威胁。毅杰和倪云鸽于2000年7月对成都市662名农民工现状调查结果显示:37.2%有被扣工资经历,被扣工资1次的有94人,两次的有49人,6次的11人;损失10元以下的52人,101-300元51人,301-500元41人,501-700元16人,701-1000元28人,1001-1500元7人,1501-2000元11人,2001-10000元 (最多)12人,平均728.32元。可见,城市农民工经济地位低微,经济权利受侵严重。
2、生命健康权。农村人来到城市找工作是极为艰难的,但是他们所面临的威胁决不仅仅是经济地位的低下,更为严重的是他们的身体所遭受的虐待和摧残,他们甚至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据《半月谈》杂志披露:在广泛被调查的217家外商投资企业中,大部分企业工作时间为10~12个小时,最长的连续工作28个小时,城市农民工的处境是极其艰难的。
3、自尊与人格。心理的歧视、自尊的伤害本已难以忍受,引起不满,更为严重的是对城市农民工人格尊严的践踏,此类对打工妹、打工仔进行搜身、谩骂、羞辱甚至令其下跪,严重践踏打工者人格的事情是屡见不鲜的。据广东省总工会调研室1993年在广州、东莞、中山等10个地级市所作的一次问卷调查显示,有17.6%的工人曾被搜身或见过同厂工友被搜身。这一方面说明打工者打工、生存之艰辛,另一方面也反映政府相关部门管理不善,渎职、失职甚至与肇事方勾通一气。
4、政治权利。在现行体制下,不是政府剥夺了农民工的政治权利,而是现行的政治、社会体制使农民工不得不放弃某些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城市农民工的政治权利行使是得不到保证的。他们本身的政治参与意识也是很淡薄的。
5、受教育权。城市农民工的整体受教育程度是比较低的。1998年当年转移的城市农民工中,文盲半文盲的比例占1.6%,小学文化程度的占20.6%,初中文化程度的占61.6%,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6%,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占当年总人数的30%。众多的调查结果也显示城市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是明显低于市民的。然而,在本以低素质的基础上,城市农民工的职业和技能培训基本无人负责,无论是农民工的输出地还是输入地都缺乏对农民工进行有效的培训,这使他们始终在低素质水平上循环,很难形成一支高素质、稳定的产业工人。
三、城市农民工的积极作用
其一,农村劳动力直接涌入城市,不仅为城镇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新鲜而充足的血液,使城市中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获得了所需要的廉价劳动力,促进了城市经济的繁荣发展;同时,也缓解了农村人地矛盾和就业压力,促进了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二,外出打工、劳务输出投资少、见效快,已成为经济较落后地区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不少地区的地方政府把它作为振兴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兴业富民的重要举措。有资料表明,全国每年数千万的“打工仔”、“打工妹”带回家的资金有2000多亿元。河南林县百万农民出太行,一年收入10亿元,相当于四五个“县财政”。
其三,城市农民工在打工的过程中,也提高了自身的素质。打工使农民工开阔了视野、更新了观念、也提高了他们适应市场经济的应变能力,从而为带动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创造了技术上、管理上、观念上的条件。事实表明,许多农民在打工过程中不仅给家乡带回了资金,也带回了技术、信息和新理念,他们中许多人往往先做“飞鸽”学技术,后当“永久”建家乡。
历史与现实已经证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既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又是经济进一步向高层次发展的必要条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必然要经历这一过程,因此,针对农民进城的利弊得失,经过十余年的沸沸扬扬的争论,同“民工潮”平缓一样,争论之声也渐趋一致——“利大于弊”城市农民工的积极作用已被认可。
四、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生活的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呈上升趋势。加入WTO之后,中国农村的隐蔽性失业将加剧,农业劳动力的剩余时间将大幅度上升,从而造成劳动力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因此农民进城打工的趋势将会继续延续下去。农民进城是农民的权利,是必然的趋势,因而是政府应积极支持和推动的社会变迁。
1、政府应当制定公平的民工就业政策。眼下一些沿海发达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对农民工进城基本实行的是门户开放政策,特别是广东许多中小城市,农民工已成为当地劳动力主要组成部分,甚至超过当地劳动力或人口。但在其他一些城市仍不同程度存在对农民工的歧视性、限制性政策。为了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工就业政策必须从歧视性向友好型、平等型转变,保证农民工享有与当地城市居民相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同时,要加强管理和引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2、加强和完善管理保障措施。一是建立与规范城市农民工劳务市场,把“地下黑市”变成“地上亮市”,为农民进城就业架起桥梁,是使农民工的就业信息发布和获取渠道通畅;二是探索城乡统筹就业的新途径;三是要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四是强化农民工的文明素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凡在小城镇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带资、带技术到小城镇兴办二、三产业、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成为城镇常驻人口,并在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小城镇原有居民待遇,从而为农民进城解决后顾之忧。
3、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普法活动,指导农民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受侵害现象较为普遍。因此,中央和由于地方应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如电视,广播,组织学习,案例教育等加强法律宣传,让法律作为农民工强有力的保障。要注意克服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对于侵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应有的处罚。当前,要重点抓好克扣、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对于侵害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的典型案例应及时给予以曝光和批评,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
4、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应加大宣传力度,唤起全社会对进城务工群体的关注。要大力宣传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的积极作用,树立进城务工人员中的正面典型,要纠正长期城乡分割体制造成的观念上的歧视,使城镇居民能正确认识和客观评价进城务工人员,形成平等友善、和睦相处、共建城市的社会氛围。加强农民工的心理认同感,从而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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