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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77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5/7/5

作者

□文/周 晨

浏览次数

9488 次

跨国公司转移价格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在过去20多年我国经济保持了高速、持续的增长,吸引外资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的世界第二大引进外资国,2002年吸引外资首次超越美国位居世界第一位。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尤其是出口创汇做出了很大贡献。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产值已占我国GDP的31.2%,出口额达到1700亿美元,已占我国全部出口额的52.2%。但是,也应当看到,它们给我国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其中在转移价格的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经研究发现,有近一半的跨国公司在华企业承认在与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交易时,使用了转移价格。可见,外商投资企业的转移价格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严重影响了我国引进外资的关联效应,对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极为不利。
  一、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原因及其表现形式
  (一)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原因。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在进行内部结算,尤其是内部贸易结算时使用的价格,也称划拨价、转让价或调拨价,特指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商品和劳务交易往来中的价格。转移价格既不反映成本、也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是由跨国公司的为达到其全球战略目标所决定的。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避税。跨国公司最主要的经营目标是全球税后利润最大化,尽可能减少缴税是跨国公司的方略。减税包括减少关税和所得税。针对我国平均关税税率偏高的现象,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手段使集团内的出口企业以低价向我国的关联企业销售产品。对于进口企业来说,尽管关税税率较高,但进口的产品价位下降,应纳关税减少,使其价格会随之下降,从而减轻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不利影响。另外,由于各国所得税税率不一样,且存在着大量国际避税地。因此,跨国公司集团可以利用自己全球经营的优势,通过转移定价,在关联企业之间分配业务收入和费用开支,将其所得尽可能转移到税率较低国家的关联企业,减少应税所得。
  2、逃避外汇管制。我国和许多国家一样,实行一定程度外汇管制,即对本国的外资企业向国外投资者汇出股利实行一定的限制。为了能及时从中国子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母公司从货物价格、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的支付中变相取得股利,从而绕开我国对汇出利润的外汇管制。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跨国公司在中国主要以合资与合作的形式开展活动。按照规定,外资公司在缴纳完公司所得税后,税后利润要按照股权比重在双方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实现的利润越多,其境外母公司可分得的利润就越多,但与此同时,中方投资者也相应地从中多分利润。为了独占或多得税后利润,境外母公司利用自己与子公司进行交易的机会,通过转移定价,把子公司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自己的账上,使子公司的账面利润减少或出现亏损,这样跨国母公司就可以把理应属于中方投资者的一部分利润也据为己有。
  4、增强子公司的竞争能力。为了资助新成立或遇到激烈竞争对手的子公司,跨国公司就采用低的转移价格向其提供原材料和零部件,或收取较低的技术使用费,降低其成本,提高其竞争能力。此外,还可提高子公司的销货价,增加其利润,提高其信誉,便于其在当地发行证券或取得当地信贷。
  (二)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形式
  1、货物价格。在跨国公司的转移价格中,货物价格的使用占了很大比重。公司通过使用货物转移价格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原则下的市场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资金的流动。如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来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获取较高的利润。反之,母公司向子公司高价出售零部件产品,来增加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减少子公司的利润。
  2、劳务费用。在跨国公司体系中,各公司之间可以通过提供服务,收取高额或低额服务费用来实现转移价格。劳务费用有技术性劳务费和管理性劳务费两种。
  3、特许权使用费。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可以用单纯的形式或隐藏在其他价格中(如隐藏在设备价格中)。特别是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由于具有不可比性,很难掌握其真实价格,所以跨国公司可以在这方面大做文章,灵活性较大。另外,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等,也具有类似性质,这类费用支付也是跨国公司经常使用的转移价格形式。
  4、提供内部贷款。在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的过程中,贷款较之参股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获得避税好处。因为子公司用股息形式偿还母公司的投资,在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但支付的贷款利息则可以作为费用扣除。而且母公司还可以根据整个公司情况制定利息率的大小。
  5、租赁费。利用租赁而不是购置设备可以免去筹资的负担,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租赁费可以作为转移价格的一种形式,如利用很低的租赁费在跨国公司内部将一个公司的资产堂而皇之地转移给另一个公司,实现其经营目的。
  二、跨国公司操纵转移价格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
  通过转移价格,跨国公司控制着分布于世界各地的子公司,使这些子公司服从于其全球战略目标,并保证跨国公司本体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达到自身目的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一系列不利影响。
  (一)中方合资、合作者的利润被侵吞。对于合资企业来说,中方合资者根据股权比例分享利润,而对合作企业来说,中方利润由合同规定,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外方运用转移价格的方法,使企业的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负利润”,这导致中方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外方公司的总体利润变大。在外方运用转移价格的过程中,中方的利润被侵吞。据统计,目前我国批准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32万户,在税务部门登记的约为20.8万户,年度企业自报亏损额竟达1200亿元,60%的在华外国直接投资企业自称是亏损的。然而这些企业的外方却在不断增资,合理的解释只可能是外方通过的转移价格侵吞了中方的收益,实现了“虚亏实盈”,“中亏外盈”。
  (二)减少我国的税收收入。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的多少是影响我国利用外资效果的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对“三资企业”的税收构成了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收益的一个部分。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税率为33%,为了吸引外资,规定了“三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也就是说“三资企业”运营后第三年起所得税税率为16.5%,第六年起所得税税率为33%,但这依然高于百慕大、香港等避税地的实际税率(香港的所得税税率虽也为16.5%,但具有离岸经营的税收豁免等优惠),许多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出,从而逃避了我国较高的所得税。其结果是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应税所得大大减少,使我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
  (三)使我国的国际收支恶化。外商投资企业“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严重恶化了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一方面,转移价格的使用可使外商整体利润增加,从而驱动外商大量进口国内可以生产的投入品,这将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商品进口增加,经常项目流出。另一方面,在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外的关联企业购入相同数量的产品、劳务、技术等或出售相同数量的产品的情况下,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导致我国商品进口和无形支出的增加,商品出口的减少,从而进一步恶化我国国际收支。
  (四)在我国市场进行变相倾销,危害我国相关产业。倾销产品进入进口国市场,会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新产业的建立造成严重危害,现在许多国家都已制定了相应的反倾销法律或条例,对低价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我国1997年3月15日颁布并实施了《反倾销条例》,使得外国商品在我国的倾销得到了遏制。直接低价倾销在我国市场上无法进行,一些跨国公司就在我国设立子公司,通过低转移价格来达到倾销的目的,这必然会对我国市场造成冲击,在国内市场形成不公平竞争。
  (五)降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外资的初衷是希望在利用外资的直接效益的同时,也能充分发挥“三资”企业的关联效应,来推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推动我国相关工业的技术进步;加快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步伐;带动对国内相关产品的需求等。然而,很多外商利用其进口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进口原材料及半成品,而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国内企业是可以生产的,而且符合质量要求,价格也低于进口的同类产品,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三、控制跨国公司滥用转移价格对策
  对于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我们应该成两方面看:跨国公司正当使用转移价格,可以使其降低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同时在不损害我国利益的情况下,作为东道国的我国也可以扩大贸易量,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当跨国公司滥用转移价格时,就会对我国经济造成及其不利的影响。因此对跨国公司滥用转移价格必须进行监控和管制。主要有以下一些对策:
  (一)改变控制转移价格会影响利用外资的思想。对转移价格进行适度管制后(适度管制的最低标准为使我国利用外资的净收益大于零),外商理性的反应可能有两种:第一种,如果此时外商的收益仍然大于零,则保留和继续在华投资;第二种,如果此时外商的收益小于零,则停止或撤出在华投资。显然,无论发生哪种情况,我国利用外资的净收益都会增大。因此,对转移价格进行适度管制并不是损害而恰恰是促进了利用外资的工作。当然,这要求将利用外资工作好坏的评价标准由利用外资的数量转变为利用外资的效益。
  (二)切实制定和执行反转移价格避税法,完善税收制度,有效进行避税防范。从国际惯例看,可将外资企业减免税的期限由“盈利开始年度起”改为“企业投资经营后的某某年起”,其年度可根据外商投资的行业、年限、资本额来综合考核确定。对税法所说的调整方法在使用范围和计算公式方面作详细的补充和完善,对不提供必要交易情况资料的纳税人采取惩罚手段等;提高涉外税务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通晓中国税法、外国税法、国际贸易、跨国经营的有能力查证转移价格的高水平的涉外税收队伍等。
  (三)增强合资企业中中方的管理权。外商能任意使用转移价格的先决条件是外商实际控制企业的主导经营权,而这些是通过股权安排或非股权安排来实现的。因此,为了控制外商利用转移价格来损害中方的利益,中方一方面要力争多数股权;另一方面要尽快消化吸收并发展引进的先进技术,熟悉国际销售渠道,并切实增强中方经理的责任心与业务水平。在企业层次上,应提高合资企业中方人员素质,应引导中方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我国已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订立了防止偷税漏税的条款。为加强监管,我国应更进一步地开展税收国际合作,疏通与国外税务部门的资料交换渠道,采用双边或多边合作、相互协助,对有关跨国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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