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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77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5/7/5

作者

□文/李 莉 张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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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次

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难对策研究
  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中小企业已经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出口总额分别占到全国的60%、57%、40%和60%,提供了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社会的共识和政府的战略决策,然而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资金匮乏和融资渠道不畅。在此,就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难的原因
  (1)银行信贷投入偏向国有企业。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使国民经济各部门对资金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国家有限的资金要确保特大型、大型企业的发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入量则相对不多。据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4月12日公布的当年第一季度金融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当年3月底,全国共发放短期贷款65456.07亿元,其中发放给私营企业及个体企业的贷款为593.24亿元,仅占总数的0.91%。由此可见,我国大银行向小企业融资的投入量少得可怜。
  这一状况的出现与金融业一直以来存在的对企业规模的歧视是分不开的。为搞活企业,中央提出“抓大放小”的方针,但在金融业的认识却把“抓”与“放”、“大”与“小”对立起来,以规模代替效益,在相当程度上放弃了中小企业这块市场。
  (2)信用担保制度不健全,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落实。从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来看,我国担保制度刚刚建立不久,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少,担保基金的种类和数量都远不能满足需要,其运作、管理方式还待改进完善。从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的偏好来看,往往不愿意接受中小企业流动资产作抵押,而要求用固定资产做抵押。从政府行为看,抵押物的登记、评估、拍卖对金融机构和企业来说都是一件难办的事,不仅收费高,而且环节多,程序复杂,企业不愿办,确实也难办,一套手续下来,仅交费就占贷款额的5%左右,对于几万元贷款平均利润在3%~5%的中小企业而言,不堪重负。
  (3)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实力弱、服务滞后。总体来说,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力度在逐渐增大,但相对于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要来说还远远不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这些金融机构的实力非常虚弱,这一点可从中小企业为国民收入所创产值的比重与中小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比例对比看出:中小企业所创产值达2/3,而2003年新增贷款却只有42%。
  同时,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品种相对较少,如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网络结算、企业银行等多限于大中型企业,对中小企业开放得很少,尤其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等外向型企业,强烈感到商业银行的服务已不能满足其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二、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难的解决对策
  (1)建设法律法规体系。2002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标志着政府从法律层面上给予中小企业重点保护和支持。但这部《促进法》的条文过于原则性和纲领化,还需制定更为细致、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与之配套,比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金融机构法》、《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法》等及具体的执行办法,以求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中小企业规模歧视问题。
  (2)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我国中小金融机构融资已经在中国金融市场占据了相当份额,但是最近两年来,中小金融机构在贷款市场份额、资产增长速度、社会信誉、财务状况等都出现下滑势头,突出的是金融风险问题。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例高,特别是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如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资不抵债,财务亏损严重和违规犯罪较多。规范整顿中小金融机构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一步。实施整顿措施时,中央银行可对有问题或危机的中小金融机构主要采取兼并(合并)、债转股、关闭和实施破产等措施,推进中小金融机构在规范整顿中发展。对中小金融机构实行以下几项扶持政策:1中央银行允许中小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的贷款对象和贷款种类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允许中小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核定的幅度内适当提高居民和企业存款利率水平,使中小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客户有一个风险和利益的比较选择空间。2扩大中小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和运用渠道。建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借款制度。对经营规模大、经营善较好、已具备再贴现业务基础、符合人民银行再贷款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开办再贴现、再贷款业务。3支持中小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增加业务品种,以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3)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解决中小企业经营不稳定、资信度差、银行向其贷款时的风险较大的问题,许多国家政府实施了信用担保制度。如美国的中小企业局与全国7000多家商业银行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中小企业局担保的贷款都要负经济责任。为此,中小企业管理局有一批专门工作人员,与银行一道严格审查申请贷款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还贷能力,一旦经中小企业局批准担保,不讲商业信用的业主则很少有。在我国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也是为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提供通道、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一个关键。
  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实践当中逐渐摸索和完善:1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法律支持环境。2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分散机制,充分发挥再担保制度的风险分散作用;强化协作银行的风险分担作用,开展业务比例担保。3拓宽各种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将担保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特别是注意引导吸收民间资本作为担保资金的来源。4加强担保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与外部监管:建立起规范的风险保证金制度、审保偿分离制度、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运行监测制度等。5各级政府应组织专门力量对边区内中小企业进行调查,广泛搜集信息,跟踪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等综合情况,设计一套评级方案,科学合理地对中小企业作综合等级评定,并定期作调查。
  (4)加大国有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这些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金的投入。这就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对这类中小企业能够提供相当规模的资金支持。1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在把握银行利润最大化和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大胆进行业务创新,辩证地看待这类企业的高风险,大胆对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支持。2在贷款方式和贷款政策上可以考虑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目前金融业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仍然与其他企业相同,如在企业负债率、担保品资格、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对科技型企业考虑较少,不能满足科技型企业的特殊需要。3保持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份额,主要是将各国有商业银行新成立的小信贷部切实办好,小型企业信贷部贷款份额应占到各银行贷款总额的1/3以上。
  (5)建立银企之间新型战略伙伴关系。我国于1996年7月1日发布了《主办银行管理办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与几百家大中型企业签订了银企协议。但主办银行制度还并未在中小企业中实行。银行在人才、管理、信息方面所具备的优势,使银行应该有条件参与企业经营,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银企之间新型的战略伙伴关系,即银行由过去对企业单纯的资金支持,上升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帮助和促进,它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发展的具体表现,其核心内容是银行与企业相互依存共同发展。中小企业和银行的长期关系是企业和银行承诺互动的结果,是克服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一个关键内容,也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因素。一方面银行能够清楚地了解企业的产生、经营、财务、资信情况,为资金营运找到一条较为安全的“通道”,另一方面通过对宏观信息的把握,引导资金流向,改善不合理的产业结构,避免同行业、同等规模企业的重复建设而造成的大量资源浪费,减少资金无效供给。最后一方面,从企业角度看,在有关银行面前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建立融洽的银企关系是未来获得贷款的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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