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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制度是西方现代企业制度行之有效的一种管理制度,在我国,深圳和上海率先试行财务总监制度,随后在全国逐步推广。
一、财务总监制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目前,人们对财务总监的具体内涵看法不一,根据深圳和上海的实践,财务总监可以划分为以下两大类:一类是作为企业内部机构的财务总监,他是指在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由企业董事会统管统聘的独立于被监督单位的机构和人员,对被监督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实现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是企业投资者的经济监督行为,其运行模式如图所示:
此类财务总监派驻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一是由董事会派驻企业,对企业总经理和企业行为实行监督;二是由总公司派驻分公司,对分公司经理和分公司行为实行监督。这种模式的财务总监一方面受董事会领导,按董事会的授权进行监控活动,有权在重大问题上实行联签制监督总经理;另一方面又是集团母公司财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履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另一类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派出的财务总监,以行使所有者职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行为。从财务总监的选派程序和职责上来看,它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并授权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大中型国有企业整体财务进行专业、专职财务监督的人员,其职责是维护资产所有者的权益。这种模式的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既监督总经理,又可以监督董事长、董事以及监事。
财务总监委派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从委派主体来看,财务总监具有多方面的委派主体。有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有的由企业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委派;有的则由总经理委派;有的则是联合委派,如产权部门与董事会联合委派等。通常,由所有者委派的财务总监更能够使财务总监发挥作用,而由经营者委派,则财务总监作用的发挥主要取决于经营者的意愿。
(2)从财务总监的人员条件来看,财务总监人员的选拔极为严格,通常要招聘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人担任,并采取定期考核与轮岗制度。
(3)从财务总监的职责来看,主要是财务监督,并参与财务计划的制定,对重大经济决策与财务收支必须与总经理联签批准。财务总监制度形成了董事会(所有者)、财务总监、总经理三权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抑制了任何一方权力的无限膨胀。财务总监与总经理都无权单独决策重大的经济事项,他们相互制约,同时又受所有者制约。
(4)从工作情况来看,财务总监制度是约束机制与管理机制的有机统一,寓监督于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之中。
财务总监制度与其它经济监督制度相比,还具有事前控制性、监督经常性、反馈及时性、高度专业性和独立性等特点。
二、实施财务总监制的主要问题
财务总监制实现了会计人员单向受托及核算职责和监督职责的分离,并在深圳、上海等地试点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财务总监制有利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使会计人员能够更好地履行核算职责。实行财务总监模式,加强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的不当和违规情况,为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了有利的保障,有利于从源头上根治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二是财务总监制实现了财务总监在人事、经济与职权上的独立,有利于强化对企业的外部监督。实践中,财务总监不得兼任企业厂长(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并实行回避制度,以保证财务总监人事关系上的独立;财务总监由派出单位支付报酬和福利,其经济利益不与企业效益挂钩,并不得兼任其他职业,以保证财务总监经济关系上的独立;财务总监的职权不与厂长(经理)重叠,不承担日常经营管理职责,具有独立的职权和明确的责任关系和界限,以保证其职权上的独立,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三是财务总监制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强化企业理财的意识。财务总监的职能不仅是监督,而且是寓监督于管理和服务之中,从科学高效理财的角度出发,积极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
尽管财务总监制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企业监督机制,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问题。
1、财务总监不能超脱代理关系的局限性。财务总监同样处于代理人地位,它与委派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财务总监也可能存在代理问题。尽管财务总监的产生源自产权分割而带来的矛盾,但是,财务总监也有其自身的效用目标,这一效用目标与委派者的效用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也即财务总监并不能完全地代表所有者的利益来行使监督权。虽然在委派财务总监时,财务总监个人的道德品质已经提到了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我们不可以断言:经营者的道德品质一定比财务总监的道德品质差,只有厂长经理才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而财务总监就不会。因此,财务总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利分割产生的问题。财务总监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在企业中所处的地位更加尴尬。如果财务总监与总经理作为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平行分工,财务总监仅行使监控权。那么,对于所有者来说,追求的是细化的分工效果和规模效应的最大效果。然而,财务总监的地位是处于企业运作过程之外的监督,出于人们逆反心理的本能,就会增加协作过程的难度,使这一过程变得微妙而复杂。如果财务总监与总经理作为法人财产权下的交叉分工,财务总监不仅仅行使监控权,而且在企业管理层中担任一定职务,那么财务总监不仅享有对剩余利润的索取权,而且还拥有改变企业利润的权力,这显然会加剧财务总监与经营者的利益趋同趋势,从而有可能也会导致财务总监与总经理合谋问题的产生。
2、财务总监的业绩难以衡量。对于经营者人们可以用与税后利润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指标来衡量,以反映企业财产的合理配置与营运情况。而对于财务总监则不能如此。监督是为了得出真实的利润数据、资源是否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等,如果仍然沿用一系列利润指标来衡量,显然并不能反映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反而会加大财务总监作假的可能性。从理论上说,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的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似乎可以用国有资本的增值程度来衡量其业绩。但是,国有资本的增值状况难以计量,这就导致了难以合理确定财务总监的报酬方案,将所得与所费结合起来的问题。
3、财务总监委派机构的确定问题。在国外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由于存在着包含财务总监在内的经理人才市场等因素,是否设置财务总监、如何委派等均由企业行为来决定。所以,国外公司在财务总监委派方面比较简单与规范。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大型或超大型的企业集团也出现了由总经理对集团下属部门委派财务总监的行为,这自然是一个比较好的现象。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对集团公司总部要不要委派财务总监?如若对其进行委派,是否表明对集团公司不信任?如若不对其委派,又如何保证对集团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另外,对集团公司之类的大企业应由产权部门还是由董事会委派财务总监等需要作出科学界定。
4、财务总监的来源问题。目前,不少企业大多是采用将原有企业的财务科长或总会计师直接转任为产权管理部门或由集团公司派来的财务总监。这种方式产生的财务总监,一方面缺乏权威感,难以形成威慑力;一方面由于与原单位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有效发挥监督职能。
5、财务总监的职责界定问题。我国目前对财务总监的职责界定比较混乱,有的仅仅将其界定为财务监督方面,有的将内部审计也涵盖其中,有的则还包括参与决策,有的同时包括以上几个方面等。财务总监的职责到底包括哪些?其主要职责到底是进行财务监督还是参与决策?企业何种情况下应设置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设置了财务总监是否又有必要同时设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是什么样的关系?都未能作出明确的界定。
6、财务总监的考核问题。通常主要由委派部门如产权部门等考核,为了使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与所在企业的效益挂钩,通常需要设置有关的考核指标。然而,这种做法势必驱使财务总监为了个人的利益而重视企业的局部利益,忽视国家和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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