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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78期/宏观经济/正文

发布时间

2005/8/1

作者

□文/张晓宏

浏览次数

3931 次

收入差距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
  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效率与公平一直是人们追求的两大目标。现代社会,效率与公平又成为社会收入分配的核心问题。然而,如何达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深入探讨效率与公平的和谐关系,对解决转型时期我国出现的收入差距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研究现状。对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学术界一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具体说来,国外学术界与国内学术界的观点又有所差异:
  1、国外研究现状。西方学界对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
  (1)效率优先论。这种观点认为效率与自由不可分,市场是天然的平等派,只有坚持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自由经营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资源配置才有效率。如果人为干预,通过所谓公平分配获得收入,会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窒息市场机制的激励功能,人们失去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和压力。产权界定标准是效率,而产权并不重要,自由交易是资源配置效率的前提,政府的作用是保护私有财产的合法性,排他性,保证产权交易和市场竞争自由,促进效率提高。
  (2)公平优先论。这种观点认为不公平会损害工作热情,降低效率。公平影响和决定着效率,根据经济增长模型,经济增长率取决于利润和资本家的储蓄倾向,这样,收入分配的不同会使经济增长率不同。同时,经济增长又会使收入分配的相对份额出现不利于工人阶级的变化,追求效率的结果会造成收入分配愈加不平等,且反过来影响和阻碍经济增长。
  (3)效率与公平互相依存论。这是一种带有折中色彩的观点。效率与公平是可以兼顾和协调的,试图寻找一条既能保持市场机制的优点,又能消除收入差距扩大的途径。此种观点认为市场能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但不能实现分配的不平等。应通过政府干预修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实现收入的平等。平等与效率各有其价值,二者不存在绝对优先权。公平本身是平等与效率的统一。
  2、国内研究现状。我国学术界对效率与公平问题的研究不完全相同于西方学界的研究。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种观点:
  (1)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辨证统一的。首先,效率是推动公平发展的历史动力,考察人类社会进步的历史,任何人的奋斗都是为了获得维护其自身利益。物质利益原则决定着各种形态的社会把追求效率作为一种基本目标,人类社会的第一种公平的建立和完善都源于效率的要求。其次,效率为公平提供物质基础,无论在什么样的制度下,没有一定的效率,没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任何形式的公平都不可能建立起来。但是,效率的高低取决于实践主体,实践工具,实践对象和实践方式诸因素的有机组合,其中最根本最关键的因素仍然是人的因素,人的行为的积极性,由人的积极性引发的创造力是一切效率的源泉。而人的积极性就其合法性和持久性而言,只能来源于社会的公平机制。基于此种观点,对于效率和公平问题的解决主要是立足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这一视角,即依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各种社会因素之间的实际情况,效率与公平是处于一种动态平衡的过程之中,而且在一定时期是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2)效率与公平的对立化。此种观点认为,效率与公平是根本对立的,市场经济是效率型经济,而非公平型经济,市场经济下的效率与公平如同“鱼和熊掌”一样不可兼得,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公平;并且为了公平就要牺牲某些效率。因此,对于转型社会的中国,必须效率优先。市场经济的效率主要应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作用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实现。正如人们所讲的,对于市场经济而言,“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市场经济越是扩张,经济和社会发展就越是为实力和效率所主宰。
  (3)“效率与公平”问题应从不同的视角考察。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不能简单化,应从不同的角度考察,若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这一视角来分析,在二者的矛盾运动中,效率居于主导地位,效率是人类永恒的追求目标。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缺乏效率的社会经济体制最终都要被更有效率的社会经济体制替代,这是人类社会的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和物质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不断运动的必然结果,从这个角度理解,认为“效率本质上就是体制的选择”这一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效率决定了人类体制的更替。而从既定的社会经济体制的视角考察,在效率和公平的矛盾运动中,公平居于矛盾的主导地位,公平决定着社会经济体制的效率。
  (二)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对于效率和公平问题的研究,对解决转型时期我国社会出现的收入差距问题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概念界定不清晰、不全面。从国外学界对效率和公平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学者将“效率”主要界定为经济学中的概念,提倡效率优先,主要指经济效率,生产效率优先。对于“效率”在其他学科中的理解却很少提到,因此导致了观点的片面性。同样,对于“公平”的解释含混不清,在研究过程中,经常出现“公平”,“公正”,“正义”等概念的换用。
  2、研究的层面不同,因此得出不同层面的结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个复杂的问题,其本身存在多个层面的理解。目前学术界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理论多样化的本质原因在于,分析的层面不同,而这种不同层面的分析与理解,并未在研究中明确指出,这样自然就形成了对效率与公平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为了克服这种现象的出现,应该有一个比较统一的领域讨论效率与公平问题。对“效率”,“公平”有一个层次上的划分,然后明确研究的层面。
  二、我国收入分配中的问题及原因
  效率与公平问题不但在理论上是个热点问题,在现实中,也是一个核心问题。尤其对解决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的收入差距问题有重要意义。如何在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中缩小收入差距,将成为我们关注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应对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中的问题及原因作一简单梳理:
  (一)中国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
  1、高低收入差距过大。目前我国亿万富翁已超过1000人,百万富翁达300多万人,而农村低收入户人均年收入只有100元左右。城镇5%的富人拥有全国居民存款总额的50%左右。
  2、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而且这种差距无论是在绝对数上还是在相对数上都在拉大。
  3、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由于我国东,中,西部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导致不同地区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悬殊。
  4、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目前,我国少数垄断性行业收入过高。金融保险,房地产,交通运输等行业人均工资水平位次上升。建筑业,地址勘察业,采掘业的人均工资水平有所下降。
  (二)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
  1、未建立起经济公平秩序。探讨收入差距问题,不能只在经济之内寻找原因,同时要在经济之外寻找原因。目前,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并未建立起相应的经济公平秩序,这种经济公平规则的缺失,使进入市场的主体在起点上是不公平的。而普通民众对贫富分化的不满,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不正当致富的不满。缺乏完善的经济公平规则,使得一些市场主体通过各种不合法,不正当的手段(权钱交易,偷税漏税,贪污受贿等手段)致富,这对于另一部分市场主体无疑上不公平的。
  2、政策的倾斜使得地区间经济效率提高程度不同。为了实现共同富裕,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府在政策上实施倾斜,投资的重点放在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经济特区,同时在财政,税收,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较大优惠政策,这种优惠政策使得投资的重点地区经济效率提高,而经济效率的提高又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这便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相反,中西部的经济效率提高程度则远远低于东部发达地区。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了地区间收入差距拉大。
  3、再分配手段和功能严重不足。建立经济公平秩序是为了保证市场主体在进入市场时起点的平等性。但是,人际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必须对一些市场主体进行事后补偿。这种事后补偿是指通过税收,公共事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再分配措施校正收入分配等分配中的不平等。目前,我国尽管初步建立了扶贫,基本生活保障,就业援助及最低工资保护等制度,但投入严重不足,管理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使得相当多的贫困者难以获得有效援助。
  三、在效率和公平的结构性关系中解决收入差距问题
  转型时期我国社会存在的收入差距问题,应在理论上和现实中寻找新的路径加以解决。
  (一)解决收入差距问题的理论基点
  1、效率和公平是一种结构性存在。认识效率和公平的结构性存在,是进一步认识效率和公平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效率和公平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级层次结构: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人类效率和人类公平。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是效率和公平结构性存在的第一层次,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是认识效率和公平的结构性关系存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二级层次结构。三级层次的人类效率和人类公平本文不作探讨。
  2、效率和公平的结构性关系。效率和公平的三级结构是一种层级包容关系。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既是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基础,又包容于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之中。就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而言,经济效率是基础,现实优先,而经济公平是经济效率的前提。就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而言,社会公平是中心和目的,社会效率以能够增进社会公平为其价值指归。
  (二)解决收入差距问题的现实路径。转型时期我国收入差距问题,应在效率和公平的结构性关系中加以解决。具体说来,就是要在效率和公平的二级层次结构中认识收入差距问题。如何实现经济公平——经济效率——社会效率——社会公平的动态平衡是问题的关键。这四者之间是一个不断循环往复的动态过程,如果说实现的先后次序,那需要在不同的层面具体分析,因此本文所给出的几个现实对策之间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并无谁先谁后的问题。
  1、建立经济公平秩序。经济公平包括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所谓机会公平是指每一个进入市场的主体,不论其家庭背景,自然禀赋和特定环境如何,都享有同等的参与机会,被挑选机会和获胜机会,任何人都不丧失或多得某种机会。而规则公平是要求每一个参与市场竞争者都必须普遍地遵守某些一般规则,不考虑道义上是否应当,也不考虑该规则运作的实际效果对哪些人有利或不利。规则公平原则提倡自由竞争,反对任何高于规则之上的权利进入市场,即使假借社会福利之名也属非公平的。经济公平秩序就是要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竞争者参与竞争的机会均等,市场规则对每一个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时保证同样的付出获得相应的回报。如:我国现阶段可以将一些经济公平规则纳入法律体系。当然有了经济公平,规则公平并不必然形成结果公平,但是如果在经济公平秩序的运行中,能尽量作到劳动力价值平等,即收入分配尺度的公平,对每一个市场竞争者进行收入分配执行同样的标准——劳动力价值标准,那么经济公平秩序建立和运行与效率就是完全统一的。这种秩序的运作能够极大地调动起市场主体积累资本和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能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和流通,从而合理,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同时它也能够促使每一个商品生产者不断地革新技术,发明创造,节能降耗,强化管理,以缩短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这种公平秩序的建立无疑是有利于效率的提高的。
  2、关注结果的不公平。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经济公平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并不能保证结果上的不公平。事实上,完全的市场经济中,即使各种机会都同等的对所有人开放,但由于每个人获得机会的条件是不同的,人们的家庭背景,文化素质,自然禀赋和职业特点等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而所获得的结果也不一样。正是因为经济公平秩序存在着这种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因而关注结果的不公平就成为不可缺少的一面。但是对于结果的不公平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前提下,一部分市场主体取得的合法收入,国家应给予支持和鼓励。而一些市场竞争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非法收入应给予严厉打击。当然在市场起点平等的条件下,也会出现另一种情况,那就是由于个人事实上存在条件的不同而导致的结果不公平。我们所关注的不公平应该主要是这种情况下形成的不公平。对于这种结果不公平的关注,主要是通过经济的,政治的和道德的活动用事前限制和事后补偿的方式实现的。所谓事前限制,是指国家和社会借助经济的,政治的和伦理的等手段来完善市场规则,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市场竞争能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中进行;所谓事后补偿,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税收,捐献和社会保障等措施来矫正和约束财富分配中的不平等,使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至于过分悬殊。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的调节活动:第一,限制过高收入,即主要是通过实行累进所得税等制度将高收入者的过高收入调下来。第二,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即主要是通过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制度将低收入者的过低收入调下来。对结果不公平的关注和实施相应措施有利于实现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平。
  3、关注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地区间经济效率均衡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多层次性是收入差距的基本因素。经济发展在地区之间总是不均衡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会在居民收入水平上反映出来,经济发达地区的居民会获得较其他地区要高的收入。而这种情况的出现,首先是由于东中西部地区以及各地区内部不同地区经济效率提高的非均衡性造成的,经济效率提高的累积性造成了不同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此外,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在地区之间的非均衡性(东部地区为先行者)以及中央政府自1980年代以来重点支持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使得东部地区经济获得比其他地区快的多的发展,这种政策导向无疑是地区收入差距扩大的又一原因。各地区内部不同地区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也是由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基础不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时序的不同,上级政府支持政策的不同所共同造成的。当前,中央政府的投资政策逐渐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这是一个好的开端。但具体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仍然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使政策落到实处,真正提高中,西部地区的经济效率,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已成为社会关注的核心。只有提高中,西部地区的经济效率,促进其经济发展,才能更有效的缩小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居民的收入差距。
  以上各项政策的实施并不是孤立的,它们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经济公平——经济效率——社会效率——社会公平是一个协调统一的动态过程,收入差距问题的解决应在经济和效率结构性存在,结构性关系的动态平衡过程中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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