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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78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5/8/1

作者

□文/马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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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次

农村税费改革何去何从
  农村税费改革主要目的是为减除农民不合理负担,从而为彻底解决“三农”问题打下基础。从80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始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探讨农民负担问题。在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其中所指的农民负担包括乡统筹、村提留、义务工和劳动积累等。实际上,这一概念远没有反映我国农民负担的真实状况。2004年中央决定加大农村税费改革的力度,取消农业特产税,五年内全国取消农业税,并从今年起黑龙江、吉林两省实行全免农业税试点。无疑这一举措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但是能从根本上彻底根治“三农”问题,减轻农民负担吗?可以说这还是一个悬而未解的问题,还有待于实践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农村税费改革势在必行
  (一)现行农业税制不适应当前农村的经济发展。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度,基本上是沿用的1958年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条例》。当时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刚刚完成时期,生产力水平很低,而我国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就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过这20多年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农村已经和20多年前的农村大相径庭,现行的农业税制,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形势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
  (二)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存在不合理之处。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其中,农业税是常年产量作为计税依据,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是对从事农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农林特产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范围是除粮食、薯类和棉、麻、糖、烟等大宗经济作物以外带有特殊性的农、林和水产养殖产品的收入。
从理论上讲,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和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从税收分类的属性来说它属于收益税类;而农业特产税是国家对生产和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和支付的收购金额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流转税。我国现行农业特产税是依据《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征的是农业税的一个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将两类性质不同的税种统一在一起的“税”中含“税”,税制重复交叉,不仅不规范、不合理,而且征管制度上导致混乱,
  (三)取消农业税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影响微乎其微。据人民日报北京12月21日讯,今年1—11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24430.35亿元,同比增加4656.38亿元,增长23.5%,财政收入实现新突破,预计全国今年财政收入将达到达26000亿元。中新网10月26日电,中广网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减免农业税,取消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共计减轻农民负担280亿元。与我国财政收入这样一个绝对数相比,取消农业税对我国财政收入可以说几乎没有什么影响。
  二、税费改革过程中应关注的问题
  从农业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来看,试点的改革颇有成效。但在有些方面却不尽如人意。具体表现在:
  (一)实行税费改革后,乱收费重心发生偏移。1、乱收费由农业向行业税费转移。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已经没有非法操作的空间,于是一些其他新的收费项目便悄然而生。例如:河南省某乡,地税部门向农民家里的各种农用车辆征收车船税,有些村庄为了简化手续甚至改为按人收费。农村本来就存在税轻费重的问题,这些新情况结果使得税费改革成果大打折扣。2、乱收费由大人向孩子转移。教育乱收费是一直是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而到目前为止,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不仅屡禁不止,有些地方却愈演愈烈。孩子上学不仅要交保险费、补考费、考试费,连上课的桌椅还要花钱买,有的还规定学生必须使用学校统一的各种练习本,自己购买的练习本不准作为作业本使用。这些乱收费现象如不加以治理,照样会增加农民负担。
  (二)实行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出现困难。县乡行政区域,很少有大企业,税收来源比较单一。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收入急剧减少,虽然中央、省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转移支付,但财政赤字仍比较严重,就连基本的工资都难以保证。
  (三)实行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断了经济来源。实行税费改革后,教育经费明显不足,不能按时给老师发放工资,无法调动农村教师的工作热情,因此也就无法搞好农村孩子的教育工作。
  (四)实行税费改革后,公共物品投资困难,债务无力偿还。
  三、不能治标不治本,要标本兼治
  之所以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以上情况,是由于我们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认识不足。因此,我们应在大力推动税费改革的同时,采取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民保障制度。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应先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几乎是空白。农民一年到头挣得的收入除了满足自己的基本需要,供养父母,为孩子支付接受教育的高昂支出外,所剩了了无几。此外,我们还必须重视“谷贱伤农”的现象。要在农村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做到老有所养,养有所教。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是关键。比如交通问题就是制约农村发展的一大障碍。国家应投入一笔资金,专门为部分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原料,修建主要交通道路,当地农村自出劳动力,由政府和当地农民共同努力,促进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
  (三)精简机构。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精简机构是保证。乡镇行政、事业机构臃肿、人员膨胀,消耗的大量的资源,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虽然多年来我们一直强调要精简机构,但有些地方是雷声大雨点小,精简机构并未落到实处,多余的机构和人员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因此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科学界定乡镇政府职能和设置机构,在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撤并小的乡镇,压缩村组干部人数,实行交叉任职,压缩村级支出。要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精简和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
  (四)走科教兴农之路。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必须走科教兴农之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必须要走科技兴农之路。因此我们应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农村的实际,有针对性的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种植价值量高的作物,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四、农村税费改革的建议
  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是一项要长期坚持的政策,还仅是权宜之计,这是我们要深深思考的一个问题。五年后若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就意味着农村将成为无税地区。而我国又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如果说五年后全部取消农业税,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很低的地区,其作用也不会太明显。此外税收要坚持公平的原则。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这就要求农业税制改革不仅要考虑农村地区之间、农民个体之间的税负公平,还要考虑城乡之间、产业之间的税负公平。因此“一刀切”的作法与税负公平的原则有所背离。
  我们在深化税费改革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如何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措施本身。我们必须承认国外发达国家的农业税制确实有可取之处,但是我国农村与国外相比,差异很大。这些差异使得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外国经验,我们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寻求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税制道路。
  (一)坚持轻税费原则。农业与其他产业相比,其生产率低下,收益率也低;农民和城市居民相比,在接受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农业税制坚持轻税费原则,即能体现公平原则,也能体现公正原则。
  (二)坚持合理纳税原则。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纳税要讲究合理的原则。1、合理确定农业计税土地面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农用耕地面积已经发生的很大的变化,应该重新计量应纳税土地的面积,该增的增,该减的减。2、采用累进税率、合理确定纳税基数。由于农业收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每亩土地的价值不一样;地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确定纳税起征点、采用累进税率的方法,可以有效调节好坏土地不平衡的问题。
  (三)科学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促进农业税收征管的法制化。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税收权限,既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又能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地方财政收支要进行定期审计,保证财政收支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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