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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78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5/8/1

作者

□文/丁俊芳

浏览次数

2710 次

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和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的要求,我国必须进行改革开放后的第三次全面性税制改革。从出口退税改革开始,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拉开了序幕,以结构性调整为特征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正式启动。新一轮的改革是在前两次改革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税制和完成税收体制方面的改革。其必要性很大程度上源于现行的分税制本身的缺陷。现行税收体系的结构性缺陷,要求进行税制改革和税收结构性调整。
  一、回顾前两次税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过两次全面性的税制改革。第一次是1983-1984年的“利改税”,它对计划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是对政府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第二次改革是从1994年开始,是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各类企业的税制基本统一起来,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虽然1983年实行的“两步利改税”及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和1994年推行的以划分税种为基础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深化财税制度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以及调动地方积极性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财政包干和各种地方税设置后,财政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地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尤其是地方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在相当多的方面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因而也导致了地方保护现象的产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税制的局限性更为凸显。
  二、各税种的缺陷要求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
  1、增值税需要转型。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是一种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为征收对象的流转税,通常分为生产型和消费型两种。二者的区别在于扣除税金的款项不同:前者指允许扣除购入原材料等所含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后者是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事实上,增值税转型等价于一个普遍的减税举措。1994年税改时,为了保持原有税负水平和抑制投资过热,我国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据测算,在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的税收负担要比在消费型增值税下高出6个百分点。生产性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也没有全部覆盖取代营业税,在金融、保险、交通、建筑、安装等服务行业领域还没有推行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有利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的快速发展,提升我国的产业结构;同时,增值税转型和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目前,增值税的转型已经先行一步开始试点。第一阶段的目标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对机器设备投资抵扣。最终目标是实现全部新增固定资产纳入抵扣范围。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需要合并。目前我国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没有统一,内外资企业在税负水平、优惠政策上存有差异。在内外资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条件下,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33%,但由于对外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其实际税率要低得多,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较之外资企业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大量的内资企业本来就先天不足,加上人为施加的歧视性高税负以及各种法律、法规上的限制,事实上产生了抑制内资企业发展的效应。可以说,几乎没有一家内资企业能同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的竞争。而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的降低,则有利于减少逃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而规范税收优惠,有利于缩小内资与外资以及地区间发展的差距。
  3、个人所得税需要改革。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方面征收不公平,扣除不合理,同等收入的人税负不同;一方面征收效率较低,易形成合法避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而且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目前中国出现贫富悬殊状况,有体制因素,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上的缺陷也是原因之一。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的转变,则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
  4、旧农业税需要取消。资料显示,2001年我国农民月人均纯收入仅197.2元。其收入情况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远远低于起征点(月收入800元),不应该纳个人所得税,还应享受政府补贴或救济。城市居民月收入不到800元可以不纳个人所得税,而收入只有城市居民收入1/3的农民却要缴纳具有个人所得税性质的农业税。这反映出城乡居民之间负担的不公平。不管从城乡统一税制,还是公平的角度来看,都应取消农业税。 取消农业税、统一城乡税制,则是缩小城乡差距、逐步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
  此外,消费税、关税、财产税等也暴露出弊端,需要进一步改革。为完善税制调节体系,在适当时机,要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环境保护税和燃油税等。
  三、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要求进行税制改革
  随着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经济出现了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如不少企业在重组中面临重重困难,高新技术产业要开拓,中小企业要扶植,东西部地区要协调发展,环境和资源要保护,失业增加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问题要解决,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建立等,这都需要税收上的有力配合。而现行税制在上述方面的内在调控机制都有欠缺。现阶段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经济结构的全面调整,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迈进,都要求加强税收这个重要经济杠杆的宏观调控力度,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与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尽快向完善的市场经济“转轨”的方向,也确定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必须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的必然趋势。体现在税收上就是一方面应当遵循和信守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及其对税收的要求和我国做出的承诺,尽快改革现行税制中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的方面,加快“转轨”的步伐;另一方面又要掌握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有利条款和允许的方式,进一步调整税收政策,完善税收制度,满足“接轨”的要求,以利于在复杂的国际竞争中,有效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速发展我国急需发展的产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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