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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经纪人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保险中介人。保险经纪人在中国的出现已有百年的历史了。在旧中国保险经纪人被称为“保险掮客”。有关经纪人的管理章程,最早见于1899年9月《申报》刊登的《火险掮客公所章程》。我国第一家公司性质的保险经纪机构——上海潘安记保险事务所成立于1935年,它标志着我国民族保险经纪业的开端。之后旧中国的上海、重庆等地还颁布过一些规范保险经纪人的法令,但未能发挥多大作用。在解放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发展壮大和公私合营转为国营,经纪人存在的客观环境消失了,保险经纪人就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从建国初到20世纪90年代,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消失了整整40年。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经纪人从无到有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4月至1988年3月。此阶段,我国保险市场只有一家供给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场结构呈完全垄断模式。这时,国内并无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经纪人出现。
第二阶段,1988年4月至1998年2月。这一时期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三足鼎立”时期。区域性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为我国保险经纪人的成长提供了土壤。一些非正式保险经纪公司也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等地悄然兴起,相应出现了一支非正式的经纪人队伍。
第三阶段,1998年3月至2000年。这个时期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在法律轨道上逐步确立。1998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经纪人管理条例规定(暂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保险经纪人进行法律上的规制,为我国建立保险经纪人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从此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就处于依照法律正式建立的过程当中。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成立,从而保险经纪人划归保监会监管。紧接着1999年10月正式批准筹建三家保险经纪公司(北京的江泰保险经纪公司、上海的东大保险经纪公司和广州的长城保险经纪公司),于2000年、2001年分别挂牌营业,标志着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初步确立。
目前,我国正式成立的保险经纪公司只有20多家,主要分布于大城市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其业务量仅占保险业务总量的1%。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适应,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改善,将会严重阻碍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出现较早,但作为一种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却处于刚起步阶段。目前,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还很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对保险经纪人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差距和偏见。主要表现为:1、从保险公司方面看。由于旧的经营理念的存在,他们习惯于自己直接联系客户,还担心经纪人替投保人说话会损害自身利益,所以对于已有的客户不让保险经纪人插足,对于潜在的客户他们就和保险经纪人一起抢着挖。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保险人已经把保险经纪人当成了自己的竞争对手,严重阻碍了保险中介市场的形成和建立。2、从投保人方面看。许多人误把保险经纪人等同于普通经纪人,以为他们也要向客户收费;好多企业对保险经纪业务不了解,不知道保险经纪人会给他们设计出最佳的风险管理方案,甚至感到通过经纪人投保是多此一举,使得保险经纪人很难展业。
(二)保险经纪行行业规模小,没有形成规模优势。我国保险经纪人的规模很小,全国保险经纪公司总共还不到30家,通过保险经纪人完成的业务,只占到保费总收入的1%左右。
(三)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空间狭小。虽然我们已经有了二十年的改革开放,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几千年的传统观念使得民众对经纪人甚至中介这一行业始终持有否定的态度,把保险经纪孤立起来限制其发展。再加上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保险市场未形成专业化的分工,保险公司几乎承揽了保险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从保险产品的设计到销售,从保险合同的签订到防灾防损、定损理赔,沿袭了“大而全”的企业特点。这就使得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空间狭小,甚至经营困难。
(四)保险经纪专业人才匮乏,综合实力较差。保险经纪人充当投保人的专业顾问,其专业技术和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作为保险经纪人,必须对财险、寿险、再保险等各种业务都要精通外,对金融、财经、法律等相关知识也要充分掌握,并有丰富的评估分析能力。这样,才能对各家保险公司和各种险种作出合理评估,从而维护投保人的权益。此外,良好的职业道德与信誉也同样重要。我国的保险经纪市场上还很缺乏保险、法律、理工等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这就使得一些技术含量高、风险大的业务无人能做,更不用说那些高附加值的服务,如风险管理咨询、风险评估等。
(五)立法和监管上的滞后。1、我国的《保险法》和《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虽已出台,但对于一些具体行为还缺少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佣金收取方面,我国法律对保险经纪公司的佣金给付标准还没有明确的政策,保险公司支付的经纪人费用往往低于国际通行的保险经纪人收取的佣金标准,这样保险经纪人就失去了进行其他业务活动的能力。2、我国虽已确定了对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内容和方式,但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一直都没落到实处,出现了一些无证经营的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另外,监管部门又对条款费率等方面限制较死,保险人没有足够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使经纪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谈判的余地,大大限制了保险经纪人的活动空间。此外,我国保险经纪人的行业自律管理几乎为零。
三、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经纪人制度
(一)大力宣传保险经纪人在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展上的作用。从理论上说,保险经纪人参与保险市场的经营,一方面,可以替顾客选择合适的险种并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有利于客户保险安排。另一方面,可以帮保险公司分出一部分保险营销工作,使保险公司的经营更加专业化。这种良性循环可以促进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目前,鉴于我国的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高,保险公司对保险经纪人的认可程度低,保险监管部门应在适当的场合为保险经纪人正名,明确肯定保险经纪人的正面作用。此外,更重要的是保险经纪公司要注重做好自身的营销工作,通过各种营销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自己的经营目标、业务职能等,树立自己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利用入世机遇,尽快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保险经纪市场主体。我国已经加入WTO,按照入世承诺的有关条款,外资保险中介公司可在2006年后进入中国市场。这对中国保险业来说既有利也有弊。有利的方面是这将促进国内保险经纪市场主体的加快形成。不利的方面表现在,如果大量的外商独资公司进入,这将给刚刚起步的国内保险经纪行业一个不小的威胁。由于国外公司在这一方面拥有资金、人才、管理、经验等各方面的优势,而这些却恰恰是国内公司所不具备的,这样势必会造成刚开始市场大量流失,不利于国内公司的发展。因此,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快速成长起来。在迎接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挑战方面,应加快对内资市场的开放,使有实力的国内大企业和集团进入保险经纪市场,并通过国内保险中介制度的完善,国家政策的扶持等一系列措施,增强竞争力缩小差距。
(三)通过多种途径培养高素质的保险经纪专业人才。在现阶段,可以从通过保险经纪资格考试并且又具有保险实务经验的人员中加以培养,最快捷的方法是挑选一些优秀的人才派往国外保险经纪公司去接受短期培训。另外,在逐步批设中资保险经纪公司时,可以允许一些国际知名保险经纪公司向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参股,以便引进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模式,培养和锻炼一批高素质的保险经纪人才,促进和推动我国保险经纪人向国际水准看齐。从长远来看,还应该逐步完善保险经纪资格考试制度,通过定期修订教材、增设课程、组织培训等工作,从根本上做好保险经纪人才的培养和选用工作。
(四)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险经纪人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宽松的政策环境。1、尽快出台保险经纪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保险经纪机构在性质上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具有社会服务业的一些基本特点,但又有其特殊性,应当有适应其自身行业特点的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保监会应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佣金和咨询费标准,以确保经纪人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如果其本身的经济利益得不到充分的肯定和保障,保险经纪人市场将会成为无源之水。2、制定和完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保险经纪管理制度只涉及从业资格和执业管理,但在具体如何执行方面,还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
(五)加强监管,发展保险经纪人同业工会,实现保险经纪制度的健康、快速发展。完善的监督机制是保险经纪人制度健康、良性发展的有力保证。而目前我国与保险经纪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保险法》、《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尚未建立专门的保险经纪管理部门,对于保险经纪人的管理机制比较薄弱,仍有待完善。另外,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建立保险经纪同业工会,制订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制订行业自律的规则,制订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促进保险经纪行业素质的整体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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