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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明确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根据产权的概念,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相当的财产权(包括经营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这里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具体到旅游景区而言,景区资源归国家所有,属于国有资产,而景区的企业拥有经营权,代表国家经营管理景区,实现景区的利益。
二者的分离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限制的。要想实现对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必须对景区的权利和责任界定清晰,并且应该保证经营权转让之后能切实保证所有者的权益,也就是说,经营权的转让是有一定意义的。这样,才能在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前提下,对景区的资源进行开发、经营与管理。对景区进行开发的企业将拥有一定年限的经营权,国家则行使监督、管理权。
我们应该建立这样一种认识,景区经营权的转让是在市场经济中实现旅游资本高效运作的一种方式。但是,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如何处理好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短期效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如何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及如何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与经营体制等问题都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思考。
一、“景区经营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1、国有资源的流失、破坏问题。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曾经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那么,在景区经营权转让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过有旅游资源的流失、破坏现象。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和政绩,盲目转让景区的经营权,不仅没有正确的评估景区资源的资产价值,而且在转让经营权之后也没有很好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了一些企业为了短期的经济利润,没有计划、没有限度的肆意开发景区的资源而不注重保护,忽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造成了景区资源严重的破坏和流失;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旅游开发投资者不懂旅游规划,不了解旅游产业的性质,认为旅游资源的开发要大力投入和建设,建造大量的旅游设施与建筑,并改造了原有旅游景观,过度利用旅游资源,而且在开发之前缺乏充分的科学论证和可行性研究,不注意景区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存在先开发,后治理的不良倾向,没有做到开发与保护同时实施。这些都导致了旅游价值降低、生态失衡及一系列的环境问题。
2、企业投资景区项目的障碍问题。景区项目被认为是一种高风险投资。景区的用地具有较强的专用性和不可变性。因此,如果经营景区失败,不易找到买主,投资方会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另外,在一定的权力范围内将景区用地改做新用途的成本也是非常高的,所以,投资者对景区项目投资时非常谨慎。由于每个产品都有自己的生命周期,景区产品也不例外,只是景区产品的周期具有其独特性。有种观点认为,即使景区处于衰退期,也不会消亡。但是,消费者偏好的变化速度在一定程度上会缩短景区产品的生命周期。因此就需要投资者进行大量的投资,才能实现高额度的利润额。当然,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一些风险规避型乃至风险中立型的企业考虑到风险大、投资大的困难时,往往会转投其他相对风险小一些的项目。由于企业投资景区,往往会寻求公立部门的直接投资和间接财政援助,诸如拨款、贷款、免费土地和免税期等。但是,公立机构的投资往往也只顾及整个投资成本的一部分,而且,最终完成项目投资的效率问题也很让投资者头疼。
3、景区经营中的权责不清问题。由于一些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界定不清,而且一些地方政府对赋予企业的权利和责任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让一些企业钻了漏洞。这些企业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肆意破坏景区资源。但是没有严格的制度监督管理,这种行为没有受到制止和惩罚;另一方面,权责不清还会导致在景区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景区经营方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深化。如经营利润的分成,是以门票收入为依据,还是创造一套更为完善的利润分成机制,这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探索。需要指出的是,在景区经营权的转让过程中,一定要防止“搭便车”现象的出现。“搭便车”就是指某些人或某些团体在不付出任何代价或成本的情况下,从别人或社会获得好处或收益的行为。而“产权”的界定不清就会导致外部性以及与外部性相关的“搭便车”现象的产生。在景区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一些企业“搭便车”的行为屡屡发生。
二、关于“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对策研究
1、国家应进一步放开行业市场准入制度,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投向旅游景区项目。由于政府资金的投入有限,而我国的旅游资源又非常的丰富,各类各级别的旅游景区数目颇多,还有一些具有潜力正在开发或准备开发的景区。所以,让所有的旅游资源的开发都依靠国家的投入是不现实的。而且,在我国加入WTO后,外资进入我国的旅游业是必然的趋势,尤其是允许外资进入我国旅游资源的开发领域,开发经营景区的项目。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弥补国内资金的不足,加快旅游业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更为有效的开发利用现有的旅游资源,实现开发与保护的良性循环,提高我国旅游业的整体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创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旅游品牌项目。因此,在适当、逐步放开行业市场准入的同时,政府应该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大力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旅游产业,投资于景区项目,采取“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负责、”的管理模式,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且,对于投向广大中西部地区的景区项目的投资者,政府还可以给予税收及其他方面的优惠。
2、国家应该按照不同的类别和等级,有步骤的转让景区的经营权。根据徐嵩龄《中国的世界遗产管理之路——黄山模式评价及其更新(下)》一文中介绍,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的资产特性是不同的。资产特性包括价值特性、物理特性和社会性质。二者最大的区别是价值特性不同,营利企业是单一的经济价值,而非营利企业是单一的服务价值。由于资产特性的不同导致了经营不同的特性要求,所以营利企业没有公益性和保护的要求,而非营利企业有营利和公益性的要求,没有保护的要求。就遗产管理单位而言,具有多重的价值(包括广义的文化价值,以及经济和服务价值等),它是惟一的,摧毁后不可以恢复,并且与地方和社区的关系是天然和紧密的,所以它的经营要求营利、公益性和保护三者的统一结合。因此,对于不同类别的景区,如历史文物类、自然景观类、休闲娱乐类等,应该采取不同的开发经营政策。
我国的景区分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县市级不同的级别,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应该以此为依据区别对待。显然,属于世界级的景区,即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经营权绝对不允许转让。但是,其他级别的景区,则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如国家财政支出状况、地方财政压力、景区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等等方面,采取相应的开发经营策略。尤其是对于一些意义不大,但是潜力不错,而当地政府无力开发的景区,完全可以转让经营权,实现双赢的局面。这种做法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即可以节省出更多的资金全力投资、开发、保护意义重大的景区项目。
当然,在景区经营权转让的过程中,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切不可操之过急,盲目开发。一方面,景区的资产评估需要一定的过程,而政府也要给企业必要的指导和引导;一方面,企业也要对景区的投资项目进行细致、谨慎的考核与评价,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督、管理行为。这个过程是不可缺少或缩短的,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实现景区经营权的转让。
3、获得景区经营权的企业应该注重对景区的开发与保护,保持生态平衡。企业在获得景区的经营权之后,不仅要想方设法的实现经济利润目标,还应该对景区的保护作为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为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这就需要企业树立良好的道德准则,把公益性也作为工作的一部分,重视景区的环境保护,进行PEST分析,对于要开发、改建的景区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书,注重对资源的保护,最终实现经济、环境、社会三大效益的均衡目标。
4、国家应该建立一套完备的旅游企业监督、管理机制。国家的机构中存在着低效率、监督力度差的问题,而且关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所以,国家对于经营权转让的景区,应该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一套完备的旅游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尤其是对于经营权转让过程中以及转让后出现的问题与矛盾进行详细明确的理解与指导,从而培育出规范的旅游市场,实现景区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有机统一。
5、建立一个完备的景区经营权转让制度体系。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是以契约为纽带的高度专业的社会分工,市场化的改革中在市场规范的确立,重在行为的调节,不在乎资源的权属。所以,旅游景区的开发与管理完全可以在现有的管理格局之下,采用契约的方式连接旅游过程的各个行为主体,实现高度开发的社会化经营和专业化的开发管理。这种产权关系,一方面可以使政府的管理行为和企业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化;另一方面还可以实现旅游资源的充分利用,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的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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