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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证券业轨制的概念及其内容,然后,就目前中国证券业轨制内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证券业轨制概述
1、概念。“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是日本经济学家苦心创造的译名。根据朱绍文在《微观规制经济学》(植草益著)一书的后记中介绍,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的含义是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条例的制约,即用法律、规章、政策、制度等来加以控制和约束。证券业规制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被认可和许可的各种手段,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市场进入、退出、价格、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及财务风险等方面的活动所进行的干预、管理的行为。证券规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公平性、效率性和稳定性三个方面。
2、证券业规制的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证券业的进入规制。证券业的进入规制目前主要有注册制和许可制两种。美国是实行证券业进入注册制的代表。许可制规定,凡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商,除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外,还须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特许才可营业。1996年金融体制改革前的日本是证券业进入许可制的代表。
(2)证券业的经营范围规制。对证券业的经营范围的规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从银行业与证券业是否分离的角度,分为两业分离模式和混业经营模式;二是从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是否可以混合操作角度,分为综合业务模式和分类业务模式。
(3)证券业的产品规制。对证券产品的规制涉及到政府允许发行和交易的证券品种。在许多国家,证券被限定在可以进行投资的权益性凭证上,例如,股票、债券、基金等。
(4)证券业的价格规制。证券业价格规制一般涉及股票发行价格和承销收费、股票交易佣金的规制。
3、目前世界各国的证券规制体制主要有集中型、自律型和中间型三种类型
(1)集中型体制。该体制是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美国是最典型的代表。
(2)自律型体制。该体制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业协会等组织实施自律管理,而较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干预。英国是典型代表。
(3)中间型体制。该体制是介于集中型和自律型之间的一种监管体制,它既强调集中统一的立法管理,又注重自律约束。德国、意大利、泰国等国都属此类。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放弃了单一型的证券监管体制而向中间型监管体制过渡。
二、中国证券业轨制内容存在的问题
中国证券业规制体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完善,经历了从多头到统一,从分散到集中的变迁过程。
1、我国证券业进入规制的特征。目前,我国对证券业实行严格的进入规制。具体表现为:(1)实行市场进入审批制。(2)进入壁垒具有不透明性和歧视性。在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过程中,很多审批标准是一些内部政策,指标分配或领导批示等非经济性壁垒具有很大的不透明性。(3)市场进入的经济性壁垒偏低。
2、我国证券业经营范围规制的现状及弊端。目前我国对证券业的经营范围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和分类监管。对证券业经营范围的严格规制,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监管制度不成熟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一定作用,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这种规制制度的弊端也逐渐的显露出来,具体来说:(1)理论上,金融领域的有效分工应依靠市场自有竞争而形成,规制性分工很可能损害金融市场运行效率。(2)严格的分业和分类规制阻碍不同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容易诱导各金融行业在个子领域内形成合法的垄断从而降低效率。(3)狭窄而单一的证券业务范围限制会抑制证券业的创新活动和发展动力,抑制证券市场上的创新,从而减缓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4)经纪类券商的业务仅限于代客买卖一项,而禁止券商对客户开展任何带导向性的交易咨询等一系列严格的经纪商行为规范限制使其经纪业务演变为纯技术性的简单操作,也使其发展空间过于狭小。在中小券商及其营业分支机构林立的格局下,这很可能诱发经纪商之间的过度竞争乃至规避管制的行为发生。(5)综合类券商的规模限制将使一级市场上承销业务相对集中,竞争主体减少,也可能形成竞争弱化和竞争不足。
3、我国证券业产品规制的现状。我国证券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总体说来,券商之间没有摆脱低水平、低效率的竞争格局,并且非价格竞争较少,证券产品单一,缺乏特色与创新。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业过于严格的规制是造成我国证券产品种类较少、产品差异化不显著、证券创新不足的主要原因。
4、我国证券业的价格规制。2002年4月5日,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调整证券交易佣金的收费标准: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国债现券、企业债券(含可转债)、国债回购,以及今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这次实施的佣金制,对交易佣金收取的标准,规定了上限和下限,各证券公司在实际收取时,可以自行在这上限和下限之间作不同选择。
三、完善我国证券业轨制内容的对策
1、我国证券业进入规制的完善途径。首先,要用注册制替代许可制。许可制与注册制相比,主要的不同在于:在许可制下,政府为各种类型的市场参与者制定较之一般的公司法更高的进入标准,并依据这一较高的标准逐个审批意欲进入市场者的申请;在注册制下,意欲进入市场者只需按照一般公司法的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即可,但政府对事后的欺诈行为仍将进行惩戒。其次,提高进入壁垒的透明性和公平性。具体措施包括:逐步取消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和持股比例上的所有制歧视,实现设立条件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尽快取消一些属于证券公司自主决策范围内的审批事项等。最后,进一步提高市场进入的经济性壁垒。我国券商的经济性进入壁垒进一步提高,才能有效避免市场过度竞争和佣金制度改革对券商经营状况的冲击。
2、我国证券业经营范围规制的政策建议。第一,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趋势必然是混业经营,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健全金融体系,提高金融业整体素质和自我约束能力;发展产权明晰、运行稳健的现代金融企业;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第二,要尽快完成我国证券行业机构的调整与重构,促进全能型券商和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发展,以提升我国证券公司的国际竞争力。第三,改革证券公司经营范围审批制,实行业务资格管理制度。即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经纪、承销、自营、网上证券经纪、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分别规定相应的资格条件,只要证券公司达到某项业务的资格条件,就可以申请从事该项业务。
3、我国证券业产品规制的政策建议。一方面,据我国证券市场证券产品种类较少、证券创新不足的现状,监管部门要适当放宽对券商经营范围的限制,鼓励证券机构逐步创新金融工具和产品,并同步推进证券、期货等衍生市场试点。
另一方面,要结合证券衍生品的特性和我国证券市场特点,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加大对已推出证券产品的监管力度,防范系统风险。具体说来:(1)投资银行是金融创新的重要主体,应促进综合类券商的发展,使其投资银行业务比重逐步增加,从而增强其证券创新能力和动力。(2)证券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完善衍生交易活动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市场运行的透明度、使所有市场参与者能清晰了解交易和市场的变化;加强资本充足性管理,提高自身的经营稳定性。(3)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和独立而专门的监管机构,增强监管力度、丰富监管手段,加强对证券新品种的调查和研究;设立严格的证券产品审批制度和许可证管理,形成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强化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4、对我国证券业价格规制进一步改革的构想。第一,完善经纪人制度。在单一固定佣金制度下,有相当多的经纪人或经纪人组织,依靠“佣金暗扣”生存,佣金制度的变革使佣金折让“由暗转明”,这也使经纪人的生存环境大大恶化,所以,应重新定位经纪人业务内容,组建经纪人协会,出台经纪人行业管理办法,根本性的改变经纪人的业务运作模式,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经纪人制度。第二,引导券商开拓新业务。业务创新一直被认为是券商自身的事情,但券商创新业务的能力有限,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下,某些合法行为也可被界定为“违规”,券商的业务种类也需要得到管理层的许可,因此目前券商的业务创新有限,相当程度上还停留在对客户现实需求的“再挖掘”阶段。第三,推动券商重组、增资与上市。券商的业务品种与收入结构与自身的实力密切相关。虽然近年来券商增资步伐正在加快,券商上市融资也正在加紧进行中,但仍有相当多的地方券商增资无望、上市无门,重组、联合应属必然之路。证券监管部门应该在推动券商的重组、增资与上市方面有更多的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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