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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80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5/8/31

作者

□文/冯 莉

浏览次数

1379 次

信用的法学思考
  提要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发达的信用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近年来,大量的失信行为所导致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使得重建信用成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对信用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信用概述
  (一)信用的概念。“信用”一词在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许多学科均被使用。在伦理学上,它是指忠实真诚、恪守诺言、不欺不诈的一种美德,体现了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在社会学上,信用是一种态度,是一种心理状态,是人类在自身历史发展历程中的一种心理选择,是对理性不足的补充。经济学上广泛地使用信用一词。在现代商品交易活动中,卖方在出卖商品的同时,往往不能得到价金的即时清洁,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出现了分离。这就需要买方向买方提供一定的商业信用。笔者认为,信用是指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和能力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金即可获取商品、货币或服务的行为。
  (二)信用的特征
  第一,主观上有遵守承诺、履行义务的积极愿望,客观上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二,信用实质上反映了社会经济关系,体现一种债权与债务、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第三,信用具有未来性和预期性,即带有对未来经济利益的一种心理预期和要求。正如麦克劳德所说:“每一种预期都是信用,商品信用被卖出去换取货币信用。”
  第四,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信用具有利益性,即是为了某种价值偿付或等价回报。
  二、保障社会信用的动因分析
  (一)保障社会信用的经济学动因分析。从历史上看,商品交换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劳动产品交换,其基本原则为等价交换,交换双方都以信用作为守约条件,构成互利互惠的经济关系。随着交换关系的复杂化,日益扩展的市场关系便逐步构建起彼此关联、互相制约的信用关系链条,维系着错综繁杂的流通过程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可见,从最初的交换到扩大了的市场关系,都是以信用为基本制度和道德准则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信用是整个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运动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应该用信用来保障经济生活的稳定。
  1、通过信用可以使全部复杂的经济活动主体和社会关系联系起来,使市场经济、流通过程各个环节上的主体都以信用为媒介而存在和活动。
  2、信用制度加速了商品流通,减少了流通中占用的货币资本,节省了流通费用,同时加速资本运动和资本形态变化的速度,促进了社会再生产规模的迅速扩大。
  3、信用加速了资本积累和资本集中,促成资本所有者的联合,使私人资本逐渐走向联合的股份资本(恩格斯称这种股份资本是“其完美形式通向共产主义”)。
  (二)保障社会信用的法理学动因分析。信用问题从法学的视角分析,是一种广义上的民事活动,符合一些民法的基本特征。
  1、信用活动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授信方还是受信方他们所进行的信用活动都是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的,应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2、信用活动应该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信用活动作为一项民事活动也应当遵守这一原则。它要求在信用活动中,无论是授信方还是受信方都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授信或受信。同时,在信用的内容上,也应当公平和诚信,不得进行虚假的授信和超出自己能力的受信,损害对方的利益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3、由于信用活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契约的形式,因此在订立契约前,法律关系当事人必然以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即信用为基本考察因素;在订立契约时,法律关系当事人必然把信用作为契约的主要内容;在契约的履行过程中,通过法律规定对失信导致对方当事人财产权利或与此相关的非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以强制执行或要求损害赔偿。
  三、保障社会信用的法律制度构架建议
  (一)在全社会培育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意识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规范。一个国家市场化程度越高,对信用的要求也就越高,信用观念也会显得越重要。然而我国目前的信用状况不容乐观,人们的信用观念普遍淡漠。因此,我们必须在全社会加强信用道德教育,增强全民信用意识。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是市场经济制度下信用交易普遍实行的一个重要保障。要建立规范的信用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必须从构建以思想道德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概念入手,加大宣传力度,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应贯穿始终,使人民在心中自觉形成诚信守诺的道德观。
  (二)重视政府信用的制度建设。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信用是保证经济活动和经济交易顺利完成的基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信用是规范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从信用结构来看,政府的信用是最大的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心。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需要有强有力的公正、公开、公平的制度作为保障。因此,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条件下,要加强政府在宏观经济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政府信用建设,建立社会信用平台,保证市场机制的高效运行。
  首先,政府要把立法、执法和守法统一起来。为建立信用经济和维护信用经济服务。政府要根据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同破坏信用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强化法治,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衔接的规定,防止和纠正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的现象,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再次,政府在处理经济活动中发生在各种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时要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特别要做好弱势群体的保护工作,如农民的负担问题、民与官的官司问题等。这些问题能否处理好实际上是对政府公正、信用的考验。
  (三)促进信用中介行业的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无论对于市场主体的微观管理,还是对于国家宏观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微观经济中,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接受交易一方的委托,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交易另一方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为委托方交易决策提供依据,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保证交易安全。诚然,为了保证信用中介服务的中立、公正的性质,政府不应参与主办,而是要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发展。但同时也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来监督和管理信用中介服务行业。
  (四)我国的中小企业应建立自己的信用体系。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不是很好,没有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障。因此,我国的中小企业必须了解自己所处的信誉环境,要意识到信用就是生命,在此基础上全力以赴,提高产品质量,提高诚实守信意识,提高履约信度,树立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品牌和信誉形象。
  (五)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和防范力度。防范和惩戒失信行为是信用建设的保障。法律要求通过对失信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加大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市场整顿与规范力度。在立法环节,要加重处罚标准,使严厉打击有法可依,如颁布《信用法》、《公平交易法》等,对现有的法律条款进行补充;在执法环节也应切实加强,特别要解决行政执法软弱无力、以罚代管的问题,建立起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彻底解决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惩罚的情况,从而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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