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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国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农村税费改革就是最主要的措施之一。所以,了解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探讨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的方法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现状及特点
据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个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2003年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为67.3元,比上一年减少11.4元,减少14.5%,税费负担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为2.6%,比上一年下降0.6个百分点。具体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各种收费大量减少。2003年农民人均缴税55.3元,比上年增加1.5元,增长了2.8%,其中农业税人均51.8元,比上年增加1.6元,增长了3.2%;二、三产业经营税人均为3.5元,减少0.1元,减少3.9%。缴纳各种收费人均12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3元,减少51.7%。
(二)东部地区税费负担减幅最大。2003年东部地区农民的税费负担人均60.2元,比上年减少11.7元,减少16.3%,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为1.7%,下降0.4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农民税费负担人均90.2元,比上年减少14.0元,减少13.4%,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为3.8%,下降0.8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农民税费负担人均为47.4元,比上年减少了7.5元,减少13.7%,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为2.5%,下降0.6个百分点。
(三)中高收入农户“减负”受益较多。按农户人均收入5等分分组,不同收入组农民的税费负担均有不同程度下降,中高收入农户“减负”额更多,受益更大。2003年低收入农户的税费负担人均为51.9元,比上年减少8.0元,下降13.4%;中低收入农户的税费负担人均为60.6元,比上年减少10.8元,下降15.1%;中等收入农户的税费负担人均为68.7元,比上年减少12.4元,下降15.3%;中高收入农户的税费负担人均为75.9元,比上年减少15.3元,下降16.8%;高收入农户的税费负担人均为84.5元,比上年减少11.1元,下降11.6%。
(四)受灾较重的地区农民税费负担大量减少。如黑龙江省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为198.8元,比上年减少42.6元,减少17.7%;安徽省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为83.9元,比上年减少11.7元,减少12.2%;河南省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为76.6元,比上年减少11.7元,减少13.3%;陕西省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为53.9元,比上年减少7.8元,减少12.7%。
(五)纯农户、粮食主产区农户税费负担仍然很高。2003年纯农户的税费负担人均为77.5元,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为3.6%;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兼业户的税费负担人均为65.6元,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为2.7%;以非农业收入为主的兼业户的税费负担人均为57.5元,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为1.9%;非农户的税费负担人均为48.3元,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为1.0,纯农户的人均税费负担比非农户高60.5%。粮食产区农户人均税费负担为89.5元,比全国农民平均税费负担仍然高22.2元,高32.9个百分点,占全年纯收入的比重为3.4%。
从以上的特点中我们不难看出,税费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局部地区农民的负担还很重,这就说明税费改革在总体上适合我国的国情,但在具体细节上还存在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只有发现问解决问题,所以分析税费改革中的问题是进一步完善它的客观前提。
二、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他的设计缺陷上,具体表现为:
(一)农村税费改革忽视了农民负担率的累退性。第一、漠视农民的收入差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制度设计中一个重大缺陷。已经形成的农民负担不公,仅靠降低平均税负水平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若干年来积累下来的农民负担问题,不在于其税费负担的平均水平增加过快,而主要来自于农村税(费)累退性的增加,平摊的税费与农民收入的分化构成了农民负担问题中的基本矛盾。改革以来,在农村收入差距扩大的情况下,农村税制一直没有进行相应调整,只是把负担水平平均分摊到农户头上,这种落后的直接税做法,使农民不仅失去了计划经济时代受保护的优势,也没能享受到现代税收的负担能力原则。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分化,税费负担的“累退性”日益严重,收入较低的地区和人群承受了更高的税费比例。第二、农村税费改革加剧了农民负担的差距。这次税费改革,在取消各种收费的同时,提高了农业税率,并采取一刀切的设计,无法减少其累退性。即使农民平均负担由于取消各种收费而减少,但是低收入者的负担并没有减少,因为他们的收入结构是以农业收入为主,这部分农户更容易受提高农业税税率的负面影响,这恰恰违背了农村税费改革的初始目标。
(二)农业税率设置和征收办法的设计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刀切的农业税税率忽视了根据纳税能力征税的原则。在一些农村工商业比较发达,财政收入主要来自非农业税源的地方,本来没有太多的地方性收费,提高农业税率反而增加了农业和农民的税负水平。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农业税税率在不同区位也没有必要一刀切,一些地处郊区,人均土地面积比较少,但级差地租比较高的地方,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产量核定就导致税收过多降低,不必要的扩大了地方财政的缺口。再如,农业税没有扣除生产成本的规定,计征基数中连农民的自食口粮也包括在内,农民的生产消耗不仅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反而也要缴纳。第三,先行农业税的计税常产量仍然维持在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长期以来实行所谓稳定负担的政策,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业税已经退化成一种定额土地税,不分收入多少,平均税收负担。它既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组织收入职能,更难以调节收入分配。
这些设计上的问题,直接导致了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仍旧很重。我们可以就农产品的流转税负担作如下的粗略估算,与城镇工商业者的税赋水平比较后可以发现,涉农税收不仅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也超过了城镇工商业者的赋税水平。首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在取消其他统筹等收费后。确定农民的负担水平为8.4%。考虑到农产品平均商品率只有40%,则换算后的农产品商品的流转税税负高过21%。其次,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含增值税税款不能抵扣。据测算,不包括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农民在购置农业生产资料上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平均为总产量的7.8%,换算成销售的农产品商品所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负则为19.5%。再次,农产品收购企业可以按13%的扣除率计算扣除起农产品进项增值税。目前是按含税价计算扣除的,即使按规范的算法,将其换算成按不含税价计算扣除,其扣除率也只有14.94%。
综合以上各项,农民销售的农产品作为商品,其流转税税负水平为:21%+19.5%-14.94%=25.56%。高于一般货物的增殖税标准税率17%达8.56个百分点。进一步分析,现行税制对于城镇工商业者规定,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2000-5000元,折合年销售额24000-60000元,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户的农产品销售额根本达不到这个标准,因此不应该交纳流转税。如果比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月基本扣除额800元,折合成一年是9600元,照此标准,多数农民也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这种城乡二元化的税制格局,对于农民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三、对农村税费改革的几点建议
农村税费改革中虽然存在缺陷,但我们并不应该因此而放弃税费改革。税费改革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找到了一个突破口,是进行农业税改革的基础。只有将基础打好,才能最终解决“三农”问题,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对于税费改革设计中的缺陷,是长期的历史原因造成的。相对它进行立竿见影的改革,是有难度的。如果我们想达到那种农业税能完全和每一农户的负担水平相适应的状态,是很难办到的。因为这会大大增加税收成本,降低税收效率。当务之急,我们只能是采取一些配套措施,巩固税费改革的成果,最大限度的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一是建立与税费改革配套的财政体制。因为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2004年中央决定在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免征农业税,对11个粮食主产省实行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视财力情况进行免收农业税改革试点。这一改革现在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2004年全国农民负担减轻280亿,这会在更大程度上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导致县乡两极出现财政收支缺口,所以要通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给予补充。
二是建立与税费改革配套的县乡机构和监督机制。从政府组织机制上逐步消除“食之者众,生之者寡”,必须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精简县乡机构,使得有限的财政资金能够满足县乡政权机关的开支。在县乡机构设置中应引入定量分析方法,根据工作效益,财力情况等,算出财政供养的人员占总人口的合理比重严格加以控制,坚决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逐步建立真正的公共选择和公共监督机制。该撤的机构坚决撤掉,应裁的冗员要坚决裁掉。
三是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时候,只涉及到中央与省之间的事权与财权划分,而没有进行省以下的分税制改革,这就导致了省以下政府没有相应的主体税种,特别是乡(镇)财政。虽然处在行政序列的最低层,但是却承受了相当数量的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任务。由于没有足够的收入作保障,只好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因此,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应逐步明确每级政府的事权,并规定每级政府的税权,即确定一个主体税种。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的负担,并且能够保证农村公共品的有效供给。
四是建立监督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为了防止农户负担反弹,要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电话举报、媒体监督等措施,以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
这些配套措施,将有助于稳定已取得的改革成果,同时也有助于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目标的实现。随着税费改革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的“三农”问题一定会的得到很好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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