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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为外商创建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也为我国引进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这些税收优惠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日益显示出其弊端,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革势在必行。
一、我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现状
(一)适用范围。我国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主要适用以下几个方面:地区投资优惠、鼓励兴办生产性投资企业优惠、再投资退税优惠、鼓励兴办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惠、预提所得税优惠,以及其它方面的优惠。
(二)优惠内容。在税率上,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和内资相同均为33%,但因大部分地区对外资企业不征地方所得税,使其税率一般为30%。同时,有些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还会享受到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符合资金和期限要求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也都适用15%的税率;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项目如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税率减按15%征收。另外,除上述税率上的优惠外,外商投资企业还可因投资行业、经营期限、投资数额和产品出口比例符合税法要求而分别再享受“五免五减”、“二免三减”、“一免二减”或减按10%的税率征税或再投资退税等特殊优惠待遇。
二、我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一)税收优惠的地区结构不合理。我国现行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带有明显的区域性,政策倾向经济高度发达的东部沿海。据统计,目前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经济特区的实际负担为5%,在沿海开发区为9%,而在内陆经济开发区则为15%。这种倾斜性的区域性税收优惠,使在不同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税收负担不同,影响了资本的地区选择,使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本流向东部,而原本就资金不足的西部难以发展,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经济的整体发展。
(二)税率设置不科学。(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差较悬殊。税法规定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但由于外资企业享受了符合特定条件下的优惠,其税率可降低为24%、15%、10%,再加上一定条件的减免、减半、一定时间内的免征,使得内外资税率相差较大。(2)外资企业之间税率有一定差距。外资企业由于投资地区不同、所属行业不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也各不相同。(3)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相差较大。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33%,而实际平均税率仅为10%左右。
(三)税收优惠权限被滥用,形成税收优惠的恶性竞争。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预算级次、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或单独制定地域性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违背我国税法规定擅自实施停、减、免、退等税收优惠,使税法的存在形式重于实质,严重破坏了我国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
三、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
(一)协调好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和国民待遇原则的需要。国民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中非歧视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要实现内外国民的“无差别待遇”,即要为内外资企业创造一个一视同仁的经济环境,使本国国民、外国国民地位平等、公平竞争。而我国税法中设置内外两套法律制度,且在优惠制度上过多考虑了外资,形成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使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在于对外资的歧视,而是由于给外资过多的优惠待遇将内资企业置于一个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之中。因此,协调好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国民待遇原则是税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增强国家财力、调节经济的需要。目前我国的财政状况不容乐观。外资企业所得税诸多优惠政策、税前抵扣的较低要求造成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加剧了我国财政状况的恶化;而且过多的外资优惠政策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阻碍了民族经济的发展,削弱了内资经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与此同时,一些假独资、假合资的“外资企业”屡屡出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三)简化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税法稳定性的需要。每年国家税务总局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都会出台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也不利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地掌握最新政策,不利于与国际接轨,这种不断变化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和使用,势必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税法的稳定性。
四、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两大误区
(一)误区之一:税收优惠改革会增加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涉外税收优惠是否真正能起到减轻外国投资者税收负担的作用还要看投资者居住国所采取的税收政策。事实上东道国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在居住国实行税收饶让抵免时才起作用。如果外资来自于不实行“税收饶让”制度的国家,其投资所得即使在东道国没有课税,回国后还是要进行课税。这样,外国投资者就不能直接从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中得到实惠,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的作用也就无从谈起。这不仅削约了税收优惠对外资的吸引力,不利于引进资金和技术,而且损害了国家经济权益。而目前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也就是说,我国因给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而放弃的税收收入,大部分并未使外商直接受益,而是拱手送给了资本输出国政府。
(二)误区之二:税收优惠改革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税收优惠对于一个国家吸引外资有着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并不是决定性的。对于那些没有与我国签订税收饶让协定的大部分国家,税收的影响甚至并不一定是主要因素,即使是那些已经与我国签订税收饶让协定的国家,税收优惠对外商投资的吸引作用也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大。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调查统计,税收政策对于投资者是否进行投资以及是否继续投资的影响只排在第七位,而一个国家的整体投资环境,如巨大的国内消费市场、强劲的国民经济发展势头、健全的法律制度、稳定的政治环境、完善的基础设施才是投资者首要考虑的问题。同时,我国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日益改善的软硬件环境、低廉的劳动力成本等其它有利条件同样会增强外资对我国的投资信心。所以说,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会对外商投资者有一定影响,但不会因此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
五、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改革方向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贯彻国民待遇原则。为了严肃税法的公平性原则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更为了适应WTO有关原则的要求,我们要改革并完善现行所得税税制。在遵循国际税收惯例的前提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使不同性质的法人执行统一、规范的所得税政策,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消除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别,贯彻国民待遇原则。这一方面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在国际贸易的往来和资金流动方面保持统一的税收政策,更有利于我国对外开放、增强与世界税制的紧密联系。因此,在当前投资环境得到治理与优化、改革时机日趋成熟的情况下,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法人企业所得税的步伐,为中外企业共同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是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总体方向。
(二)建立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一直实行以定期减免、降低税率、税额扣除等方式为主的直接优惠政策,表面上使外商从优惠中受益,实际则不然。对于来自那些没有与我国签订税收饶让协定国家的外商,优惠的税款最终被外国政府获得,外商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多少好处。因此,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只有从目前以减免税为主的直接优惠转变为较多地采用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结转、费用扣除、特别准备金以及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式、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配合使用,才能避开相关国家涉外税制的制约,不仅使纳税人真正受益,也会降低税收优惠成本。
(三)由地区性优惠向结构性优惠转化。税收优惠一个更大的作用是引导外资流向,使资本在产业之间、地区之间达到合理的配置。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倾向东南沿海地区,且产业结构有待调整。因此,在制订改革措施的过程中要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从产业、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出口政策等多方面来考虑,增加产业倾斜力度,鼓励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加速基础工业的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建立起以产业导向为主体、区域性税收优惠为辅,产业政策导向、科技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机制。
(四)完善立法、统一管理、严格执法。改革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应是尽量减少对外商的优惠待遇,避免因税收优惠措施过多、过杂,界限不清,而导致征管漏洞。明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及申报期限;将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完全收归中央,并保证执行过程中的政令统一;强化税收监督体系,对于地方越权采取优惠的行为,严格追究其责任,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广度,保证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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