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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81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5/8/31

作者

□文/鲁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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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次

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近几年来,注册会计师的诚信被广泛关注,从中国的银广夏事件,到美国的安达信事件,无不对会计诚信提出了质疑,如何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是我们面临的紧迫问题。笔者认为,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关键要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在独立性的制度上取得重大突破,整个行业的社会信任度就会大打折扣,独立性是解决注册会计师诚信危机的一剂良药,也是取信于投资大众和社会公众的必要条件。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不独立的原因
  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危机,我们不能单纯地去考虑注册会计师的道德问题,还应当去寻求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如果光靠道德的提升来修复制度的缺陷,取得的效果微乎其微。而制度的缺陷又严重干扰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通过改制上市的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重大缺陷。在我国,很多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而来的,国有股股权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但国家股主体代表不到位,处于产权虚置和所有者缺位状态,仅有少数流通股分布在公众股东中,公众股东如果要监督上市公司,自己需耗费一定的监督成本,而收益由全体股东分享,监督便成了一种公共品,这样就影响了公众股东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也不是很高,致使在审计市场上出现公司管理层聘任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的荒谬现象。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且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为一,“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管理层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由他们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决定注册会计师的续聘、收费等事项。因此,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层存在着实质的利益关系,公司管理层才是注册会计师真正的“衣食父母”,注册会计师无法独立。
  2、独立董事不独立。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虽然也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是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实际的作用,不能取到有效的监督,很多公司的独立董事还只是“摆设”,由于受人员数量、信息支持等方面的限制,董事是董事会的弱势群体,还无法行使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及报酬支付的权利,甚至出现了独立董事遭罢免的事件。另外,我国独立董事的约束惩罚机制尚不完善,普遍存在独立董事“只签字,不管事”,不能真正履行其职责,甚至出现个别独立董事被大股东或管理层收买,丧失其独立地位的状况。既然独立董事不独立,受聘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更无从谈起。
  3、利益问题造成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丧失。目前,对每家事务所来说,争取客户、寻求生存成为第一要务,在生存的压力下,会计事务所之间的过度竞争在所难免。公司管理层可随意选择自己满意或基本满意的注册会计师,而注册会计师却没有或很少有选择委托人的实力,尤其是在会计市场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的选择直接影响到注册会计师是否有业务可做,是否有经济利益可得。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追求客户数量和审计收益,往往投其所好,违背自己的原则,对客户过分迁就,在经济上依赖客户,从而出具虚假的审计结论,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而且也更加加剧了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丧失。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独立性的建设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笔者认为可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西方的独立审计模式。美国自安然事件发生后,注册会计师的监管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空前关注,并促成了《2002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该法案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措施主要体现在通过成立“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五名诚实且有较高声望、能够较好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成员组成,且有两名成员应当是或曾经是注册会计师。其主要职能包括: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登记;保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对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关系进行重大改革,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聘请会计事务所,付给事务所酬劳和监督会计师的工作,突出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股东负责,而不是向管理层负责的原则。借鉴国外这些较成功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严格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建立独立董事责任制度。这种制度是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而设计的。首先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应当给予一定的限制条件:如不是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不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没有拥有该公司大额股份、不是该公司重要供应商或消费者。独立董事除董事津贴外,不得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方或公司的下属企业领取任何报酬,而且要求他们必须是不受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影响的“非关联人士”。只有这样,独立董事才可不受制于公司控制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利用这一超然的地位来考察、评估、监督管理层,相对来讲,比较客观公正。与此同时,还应建立独立董事的责任制度,此处“责任”的含义是独立董事未能履行好独立董事业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除被免去董事资格以外,主要还应包括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上市公司应该增加信息披露,使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为广大投资者知晓,如果是因为不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而出现的工作失误,或不作为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当然,在建立独立董事的责任制度时,我们还应考虑建立独立董事的风险规避机制。具体而言,就是建立独立董事的保险制度,要采取有力措施使独立董事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采取行动时,从而不用担心自己的诉讼责任,使他们有勇气来指责大股东的违规行为。
  2、实行审计委员会制度。审计委员会可设于董事会下,其成员全部由独立董事构成。由审计委员会直接聘用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决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酬及其支付形式,被聘用的注册会计师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对其负责,突出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股东负责,而不是向管理层负责的原则。审计委员会其成员都必须具有独立性,委员会有权为公司聘请独立的咨询机构,每一家上市公司都必须提供一笔适当的资金,用于支付审计人员和其他公司聘请顾问的酬劳。另外,为了应对股东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投诉,审计委员会还必须建立起会计、审计事件投诉的处理程序。
  3、由证监会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中国证监会可按照一定的标准每年从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审计费用,并将此费用由证监会下设的年报委员会专管,由其统一招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这样既增加了审计的独立性,也保持了证监会自身的廉洁性。当然,证监会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时,必须充分考虑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胜任能力等相关因素,这从另外一个方面也增强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谨慎和执业质量。
  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开始讨论引进独立董事领导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该准则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注册会计师。2监督内部审计。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我们期待这些制度的建立,能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解除注册会计师的后顾之忧,使其秉公办事,敢于说“不”。制度建立后,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还须信守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受任何因素的控制和干扰,保持其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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