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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282期/市场营销/正文

发布时间

2005/10/5

作者

□文/杨 勇

浏览次数

1585 次

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方式转变
  随着我国流通产业的升级,批发市场这种组织形态革新不仅在于功能转换、管理升级,更重要的是在交易方式的转变。
  一、交易费用、交易效率与现代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方式的选择
  交易费用是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的一种统称。根据威廉姆森的理论,交易成本包括交易当事人必须相互寻找交易对象的成本;双方必须搜集、传达和交换信息的成本;对交易的商品进行必要描述、检查和度量的成本;合同谈判、起草、签订以及履行的成本。这一理论框架为我们提供了分析的依据。微观上看,每个交易主体是否交换,取决于他对交易活动的成本收益分析。交易的收益来自于交换所获得效用的提高。交易费用过高使得交易利益减少,甚至亏损,交易者就没有从事交易的激励。在这个意义上,就其本身而论,交易费用阻止着交易的发生。因此,作为发达商品经济中较高层次的市场形态和流通组织的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选择交易费用较低而交易效率较高的市场交易方式。
  传统的“一对一”对手交易方式下的交易分散,无法通过交易次数的集约化和商品储存的集中化来实现规模经济并提高交易效率。现行的对手交易方式对交易双方的约束软化,场外交易甚至欺行霸市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了一部分交易者的交易费用转嫁给另一部分交易者承担,或者一方的交易费用强加给另一方,使市场交易总的费用上升,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培育市场主体,从而损害了交易的效率。
  交易费用的高低决定着人们对交易方式的选择。人们最终会自动选择交易费用最节省的交易方式。传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将众多买者、卖者及商品汇聚在一处集中交易,可以节约交易者彼此的搜寻与谈判费用,然而这种节约仍然有限。面对市场上众多客商,人们仍然有一个交易对象搜寻和个别谈判的问题。而在拍卖市场上,尽管买方为数众多,但卖方却只有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交易指向集中明确,用不着个别搜寻,更无需一一谈判即可成交,可进一步节约顾客搜寻与谈判的费用。
  二、拍卖交易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
  拍卖被用来决定市场价格和已有商品的配置。通常,拍卖分为以下四种基本方式:英国式拍卖、荷兰式拍卖、第一价格拍卖和第二价格拍卖。英国式拍卖也称公开喊价拍卖:从预定价格(低价)开始,投标者公开宣布不断增加标价,出价最高者中标。荷兰式拍卖则是由拍卖者宣布一个似乎投标者都不愿接受的一个高价,然后标价不断下降,直到有投标者表示愿意接受该标价。在第一价格拍卖中,所有的投标者在不知道其他投标者的标价的情况下在密封的标价中写出各自的标价,出价最高者中标。第二价格拍卖尽管很少在实际的拍卖中运用,但有特别的理论意义。第二价格拍卖,也是出价最高的投标者中标,但只须支付第二最高的标价。农产品拍卖是在公开场合各种农产品所有权竞价转让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拍卖交易可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费用,有效地提高交易效率。
  (一)相当大一部分农产品具有鲜活易腐、不易久存的特点,这就客观上要求以最迅捷的方式将产品送达消费者手中。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在数量、质量、种类等方面的分离造成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传统的对手交易下,供应商要为产品寻找销售市场,销售商也要寻找适于销售的商品,这就造成了人力物力的重复浪费,增加了产品的成本和交易的时间。交易中占用的时间越长,整个流通环节的效率就越低,损耗越高,价值也自然走低。采用拍卖交易方式,通过买方对同一批产品实行竞价购买,以竞价形式进行集中交易,把竞争机制引入了买卖活动中,竞价过程十分迅速,这样就减少了交易者对商品数量、质量等信息的搜寻成本和反复谈判、讨价还价的时间,交易效率的提高引至流通效率的提高,从而可以实现产品的最大价值。
  (二)拍卖交易可以形成正确的市场信息和合理的市场价格。在传统的对手交易下,对手成交分散不能形成全局性的准确的农产品价格,同时,鉴于商业利润的隐蔽性,导致价格信息情报不公开、不透明。而农产品拍卖市场是由众多的供货人和承销人组成的,在交易信息完全公开的条件下,交易的价格取决于当日产品的供求关系以及商品的质量,是各地市场上供求关系在拍卖市场的集中反映,因此,拍卖得出的价格被认为是准确、真实的,这种由商品价值和即期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它才具有真实性,对生产与消费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拍卖交易对农产品的高要求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强竞争力。农产品拍卖涉及到农业生产、加工、包装、运销等整个流通体系。拍卖要求农产品“三化”,即商品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包装规范化。农产品必须经过初加工或深加工才能成为入市的商品,才能在拍卖市场交易。我国现在多数产品尚处于初级产品阶段,而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质量分级、规范化包装可以大大延长农产品生产的产业链,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竞争力。这也为农产品的产品结构调整提供动力。
  (四)拍卖交易可以降低农民上市风险。肉类、蔬菜、水果、花卉、水产品等产品鲜活易腐,成熟后必须及时收获卖掉,很难储存起来待价而沽。传统市场上,农民市场风险很大,首先表现在很难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动态,把握不好上市时机,往往千里迢迢将产品送去却落个贱价处理。即便就近上市,也不一定能卖出好价钱。而拍卖市场一般建有一定的价格保护制度,当拍卖价低至保护价时,交易就自动停止,未售商品或就地销毁或改作其他用途,由市场对货主给予适当补偿,以保障农民基本收益。这种制度有利于维护农产品正常价格水平,可降低农民的上市风险。
  三、现实中阻碍拍卖交易方式的主要原因及解决途径
  采用拍卖交易可降低交易成本,能对形成市场价格机制,稳定市场产生积极影响,应成为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方式更新的发展方向。然而,自1997年深圳福田农产品批发市场敲响了中国农产品拍卖交易的第一槌以来,并未引起社会足够重视,至今仍是跟进者甚少。那么现实中制约拍卖交易方式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一)原有交易方式的退出障碍。要引入拍卖这种交易方式,原有的对手交易方式就要退出,这就存在一个退出成本问题。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原有对手议价交易模式下,经营主体的一个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对在市场内租赁交易档位或门店的批发商,收取他们的租赁费和管理费。在采用拍卖交易方式后,大量的外地批发商将通过拍卖交易进货,这些市场内经营者的业务空间和利润空间都将受到挤压,使批发市场的收入减少。这必然导致经营主体对拍卖交易方式的抵触。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拍卖交易方式的完善,市场通过提供诸如农产品交易结算、产品检测、信息中心、仲裁等诸多交易服务项目会弥补这一损失。当然,从国际经验来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还是由政府来筹建、管理的。从这一方面来说,政府资金的适时注入是必需的。
  (二)传统观念和传统的对手交易习惯使人们不适应拍卖交易。长期以来国有批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重场地建设、重收费,轻市场培育、轻服务观念存在阻碍作用。经营者没有意识到批发市场的管理就是服务,忽视了培育市场主体和制定市场规则,没有交易方式创新的激励,这必然阻碍拍卖方式在我国农产品流通中的应用。另外,多年对交易的历史,人们早已习惯了一对一直接交流,对没有讨价还价的交易人们还不习惯,大大小小的批发商们一时还难以接受“拍卖”这个新鲜事物。从卖家看,委托方对拍卖行难以完全信任。从买家看,缺乏标准化的时候,对货物不亲手检查一下还真不放心。人们还不习惯在拍卖台前举牌竞拍。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交易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对新的拍卖交易的方式还需要有一个认识和接受的过程,这可以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增加认知。
  (三)农产品的标准化水平低,难以达到拍卖的要求。拍卖交易要求快速、量大,因此买家一般只看样品。然而目前国内农产品最为薄弱的环节就是标准化。由于我国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产品在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以及包装规范化等方面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除了少数出口产品外,在国内流通的大量农产品既没有在质量上区分等级,也没有重量、包装上的统一规范,好坏基本上依赖肉眼识别,这就造成样品与真实货品间存在相当程度的脱节。国内农产品等级的认定也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使拍卖农产品在推行标准化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拍卖交易的效率受到制约。我们注意到,以建立健全农业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控制检验和市场信息体系,作为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最主要的基础性工作已纳人国务院近年的农业工作方案中。但在此基础上适用于拍卖交易方式的一些具体性标准化建设工作需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并尽快出台。
  (四)相应法律法规的缺乏阻碍着交易方式的转变。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规不健全,农产品拍卖缺乏立法保障。我国在1996年已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但是拍卖是涉及到多方面的交易活动,只靠一部《拍卖法》是不够的。从国外和一些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农产品拍卖交易市场看,推广拍卖方式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规。农产品拍卖交易制度包括交易流程、交易结算、交易仲裁、保证金制度、商品检验、物流组织,以及其他配套管理制度等。因此,在我国《拍卖法》的基础上,完善与之相关的刑法、民法条文,制定与拍卖相关的配套政策,已经成为推进农产品拍卖交易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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