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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民营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期扶持、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然而,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却是一对模糊的概念,这就对与民营经济相关的政策执行带来了一定困难。
一、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受到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关注。尤其是十五大明确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以来,我国的民营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根据全国工商联副主席黄孟复介绍,中国的非公经济目前正以平均每天增加1500多家,民营企业注册资本每天增加30亿元的速度飞跃发展。我国民营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占到GDP比重的48.5%,成为当代中国社会最具生机与活力的增长极之一。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国务院也于今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了确保党的这一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当务之急就是进一步努力完善和营造一个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然而,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却是一对模糊的概念,这就对与民营经济相关的政策执行带来了一定困难。在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首次采用“民营企业“这一概念。至此民营企业作为一个正式法律用语便产生了。然而,对民营企业的定义没有权威的解释,我国也没有一部法律对民营企业的概念、种类和地位进行明确的界定。民营企业在法律地位上的“缺位现象”使人们的理解产生较大差异,由此导致国家对其政策制定、行政管理和统计口径等不规范,甚至引起概念混淆。因此,在各地大力提倡发展“民营经济”的前提下,有必要对民营企业的内涵和外延做一个明确地界定。“民营经济”是一种经济活动,而民营企业指的是经济活动所采取的组织形式。民营企业作为民营经济的表现形式,要明确民营企业的内涵和外延,就应当首先弄明白何为“民营经济”。
二、对民营经济内涵的界定。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特有的概念,在国际上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概念。同时,我国法律对民营经济的概念、种类和地位一直也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其法律地位的缺失造成了自其就产生就伴随着激烈的争议。关于民营经济的定义,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四种:
1、民营经济是指个体和私营经济。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须在工商管理局办理登记,然而在登记的所有企业形式中,没有民营经济的组织形式。企业去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根本没有民营企业的概念,只有个体、私营企业。党的十五大明确的说法也是个体私营经济,而根本没有民营经济这一说。民营经济的本质就是个体、私营企业在经济活动领域的总称。
2、民营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除了个体和私营经济以外,如果以完整的企业为基本单位划分,三资企业和没有公有企业参与的其他联营组织,如自然人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等都属于民营经济范围。如果以经济成份划分,除了上述企业,民营经济还包括股份制等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
3、民营经济是指非国有经济。民营与生产资料是否“私有”没有必然关系,民营企业不一定都是私有企业。茅于轼认为,民营经济定义为两种成份,一是个体工商户,二是私营企业,两者是民营经济的主体,除此之外,三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公司中的个人股份,都属于民营经济。甚至有人认为,凡是非国有独资企业,都是民营企业,也就是民营经济。除了个体和私营企业外,还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各种集体企业;二是名为集体,实为私人的企业;三是名为国有,实为私人的企业,如国家完全没有出资而靠参与创业的经营者和职工建立的企业。
4、民营经济指由民间经营的经济。民营经济不是财产所有制范畴内的概念,不能反映一种经济的本质属性,而是一种经营方式,它相对于国营或官营经济而言,指国家直接经营管理以外的所有企业,即民间经营的经济。各种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或经济,只要采取民营方式,都可归到民营企业或民营经济中来。民营经济所包括的范围,应该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此外,国有企业采取民营方式经营的,也属于民营经济。
由此看出,前三种观点都是从“所有制”的角度来分析“民营经济”,只有第四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与“所有制”无关。笔者比较赞同第四种说法,认为“民营经济”是一个“经营性”的概念,它不具有“所有制”的色彩。民营经济不是由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管理,而是由社会公众来经营的。因此对其概念可以概括为:由民间人士、民间机构 、民间力量经营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三、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作为民营经济的载体,民营企业是民营经济的表现形式,他和民营经济一样,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目前对何谓“民营企业”有代表性的解释有以下三种:
(一)认为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是同一内涵,只是表述方式不同。刘纪鹏就认为,民营只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而与任何非国有独资企业都是相容的,包括国有持股和控股企业,只要他们是《民法》意义上具有独立法人所有权的企业都是民营企业。也有人认为民营企业等同于私营企业;
(二)认为它既指一种经济性质,也指一种经营方式;
(三)认为民营企业仅指一种经营方式,即与“国营”类似。从广义角度看,只要不是国家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民营企业在内都属于民营企业;从狭义角度看,非公有制企业一般由投资人自己经营,更属于民营企业范畴。
实际上,民营经济是指一种经济制度,而民营企业是一种经营方式。存在形式,两者为不同范畴的概念。同时民营企业并不具有“所有制”的色彩,是一个“经营性”的概念。因此,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三种理解。认为民营企业就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由民间组织、机构、或个人运作,拥有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由其直接或间接地经营的经济实体。民营企业应当包括以下七块:一是个体、私营企业;二是乡镇企业;三是民营科技企业;四是合作制、股份合作企业;五是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不控股企业;六是国有民营企业,如实行承包和租赁等方式进行国有民营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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