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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会计造假案件的揭露也是层出不穷。为什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相关法律为什么没有应有的威慑力?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缺乏虚假信息产生的制衡机制,外部审计机构存在严重失职现象,追究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乏力。本文尝试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探讨治理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这种恶意行为。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违法违规的成因
大量事实表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之所以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是因为有巨大的利益驱动,并且都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他们进行的是一种风险与收益的相关决策,即:E(R)=R×P1-C×P2,其中E(R)代表违规行为的期望收益,P1代表违规成功的概率,R代表违规成后的收益,C代表违规行为被发现后遭受处罚所需付出的成本,P2代表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P1+P2=1。很显然,假如潜在违规者认为期望收益大于零的话,便会实施违规行为,假如期望收益巨大的话,便会不顾一切地实施违规行为。所以,增加违法成本可以有效的惩罚和威慑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是违法者主要的违法成本,因此,要有效的惩罚和预防犯罪,违法主体具体责任的设定问题显得很为重要。我们认为法律责任的设定主要应该解决以下两个问题: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及以什么责任为主。
现代法律责任区分为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三种。这三种法律责任性质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从而在法律的实现过程中担负着不同的功能。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打击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剥夺行为人进一步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从而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而民事责任则重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使当事人之间因违法行为而失衡的利益得以恢复原状,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救济。因此,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体现了“惩罚”,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了“补偿”。所以,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就具体为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哪一种或哪几种,同时应该以哪种责任为主,才能有效的惩罚和威慑违法行为。
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体系
行政责任:《证券法》、《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条例》则全是行政责任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罚款和警告。其中关于罚款的幅度,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公司法》212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证券法》和《条例》规定,虚假披露则对公司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尽时披露则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刑法》第160、161条有关于信息披露犯罪的规定。主要根据涉案数额、危害后果和犯罪情节,认定是否犯罪。处罚方式主要是判刑和并处罚金。并且将信息披露犯罪区分发行过程中和上市以后两种,其中发行中造假的责任较大,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非法集资金额1%-5%的罚金,对于上市以后的造假,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2-20万元的罚金。
民事责任:相比之下,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很少,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了投资者对于因虚假陈述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告、何时告、告谁、损失如何计算、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一系列司法实践操作问题。但投资者起诉必须有下列之一的前置条件:行政机关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对发布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的刑事判决生效。这无疑大大限制了被诉讼对象,限制了赔偿责任,降低了法律的威慑作用。
可见,现行法律追究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过多依赖行政责任,而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模糊。实践证明行政责任追究形式存在不少弊端:其一,行政处分的威慑作用不够。罚款处分时,为数不多的罚款也不能对当事人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暂停或吊销资格证书的处分理应具有较高的威慑力,但在实际生活中,没有资格证书的仍然可以从前台走向幕后。其二,行政处分的时效有限。《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在客观上给行政处罚的运用造成了很大的限制,不少人也因此而心存侥幸。所以,我们认为不应该偏重于行政责任,而使民事责任缺失。
相比之下,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让证券违法者最为胆颤的不是刑事诉讼或者行政处罚,而是由小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民事损害赔偿。因为,违法者即使被判刑也往往可以通过假释、保释等方法很快获得自由,可是他们一旦染上民事官司,面临的则必定是倾家荡产的命运。美国当局对小股东民事诉讼持保护和支持的态度,法院除了要求违法者向股东进行损害赔偿外,还课以巨额精神赔偿费,违法者的下场常常是破产兼身败名裂,连东山再起的可能性都不再有。所以,小股东的民事诉讼成为美国证券监管的强大力量,是对证券违法者最具威慑力的重磅炮弹。
同时,民事责任可以有效地动员广大投资者来参与监控。民事责任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通过形成一种利益机制,可以鼓励广大投资者诉讼赔偿,积极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揭露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可见,民事责任是一种成本很小的监控措施,政府不用投资,便可以调动大量的投资者监督上市公司,从而有效地提高监管的效率。
综上,我国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之法律责任的设定上,应构建一个以民事责任为主,兼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体系,建立合理的诉讼机制,增加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成本,使其在风险与收益的相关决策中因虚假披露的成本大于收益而放弃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从而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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