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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零点零分,耗时半年之久的“光纤反倾销案”终于谢幕,商务部对历时18个月之久的光纤反倾销案做出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7%~46%不等的反倾销税,限期五年。与初裁倾销幅度相比,终裁结果有些出人意料:业内最为关注的美国康宁公司——全球光纤第一巨头的倾销幅度从初裁的16%下降到终裁的1.51%,属于微量倾销幅度,免于征收反倾销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公司的倾销幅度也有初裁的32%下降到终裁的13%。而美日韩其他公司的终裁倾销幅度则基本与初裁结果持平。尽管被调查对象美国康宁公司的行销幅度从初裁的16%下降到1.51%,多少让国内光纤企业感到意外和不满,但无论如何,被业内人士称为“中国通信业反倾销第一案”和“2005年中国反倾销第一案”的光华反倾销案在历经一年半的博弈之后,终于尘埃落定,以我方的胜利告终。
尽管对于这一终裁结果,国内相关光纤厂商表示“不可理解”,也会保留进一步动作的权利,但或成或败,此时去理论的意义和必要性似乎都不是很大。倒是可以回过头,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放在反思和发现光华反倾销案中所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从中总结经验并吸取教训,以指导和完善未来的对外反倾销工作。毕竟作为“中国通信产业第一例反倾销案”,它该留下的东西应该不仅仅是一个死板的裁定结果。
一、我国反规避法律制度存在漏洞,反规避制度缺位
在去年的初裁中,商务部对此案做出“G652单模光纤包括G652A、G652B、G652C三种型号”的结论后,美国康宁公司开始向中国出口经过轻微改进的G652D产品,并且强调G652D光纤和A、B、C分属于不同的技术标准,虽然在终裁中,商务部认定G652D单模光纤属于被调查产品的范围,同样被课以反倾销税,但康宁公司在历时一年的反倾销调查期间得以自由进入并迅速占领中国市场,成为此次反倾销调查中暂时的漏网之鱼。这可以说是国外光纤厂商规避反倾销的第一个手段。
国外光纤厂商规避反倾销的另外一个手段就是在国内建厂以及和国内公司合作。外资光纤厂商中,无论是阿尔卡特和烽火,阿尔卡特和长飞,还是最近的烽火和藤仓,都在国内采用这种方法来达到规避反倾销的目的。据悉,康宁也已在中国投资4亿美元,建成9个制造基地。
目前我国仅在《反倾销条例》附则第55条中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这一规定虽然为反规避措施的实施及反规避立法的建立提供了依据,但缺乏具体化和实际可操作性,很容易为外国厂商所利用。在此案中,康宁公司正是利用了我国反倾销法律中的这一漏洞,利用G652D来规避我国反倾销法律。这一做法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国反倾销法律中反规避制度的缺位很容易被国外厂商利用,使得反倾销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时也使得商务部在发起对外反规避调查时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则和充足的法律依据,因而在我国加强反规避立法十分必要。
反倾销规避是指一国的商品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出口国通过各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手段来减少或规避被课征反倾销税的方法或行为。随着WTO框架的最终实现和关税水平的进一步下降,各国开始强化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尤其是反倾销措施的应用,重视修正、补充其反倾销立法,以强化对本国生产商和市场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下,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为夺回失去的市场,通过采取进口国组装、第三国组装、发展后期产品等方法来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税。此种行为起始于80年代,迅速为欧美贸易保护主义者所关注,针对反倾销规避的立法也迅速体现在欧美反倾销立法当中。
美国的反规避制度第一次出现在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法》进一步强化了这些反规避措施。这些反规避措施主要针对以下四种情况:在美国生产或组装的产品;在第三国生产、组装的产品;轻微改变的产品;后期发展产品。
欧盟的反规避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装规则,即涉案出口商不再倾销涉案产品,而是将其全部或一部分零部件出口到进口国,然后在进口国将其组装成与倾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二是原产地规则,即为防止将涉案产品的零部件输入其他第三国,在第三国进行组装后再出口到对此产品实施反倾销的国家,特规定,只要零部件的原产地是以被征收实施反倾销税相同产品生产国,无论在任何国家组装,都将对其征收反倾销税;三是“附加值条款”,即如果零件在装配或完成过程中的增值大于生产成本的25%,决不应视为发生了规避。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谈判总协调人邓克尔提出一项关于GATT反倾销守则的最后协议草案,此即“邓克尔草案”,其中也包括反规避条款。“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措施主要针对以下两种行为:(1)通过进口国组装规避反倾销税;(2)通过第三国组装规避反倾销税。
规避现象存在着深刻的经济原因,是反倾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反规避问题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日益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发展中国家,更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在反规避立法中,一方面要遵守GATT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又要在GATT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对国内市场进行保护,维护和扩大国内市场份额。我们应立足于本国实际,注意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立法经验,适当吸收其反规避条款;在立法实践中,注意将判别规避的标准定量化,同时注意与反倾销条例的相关条款相衔接,以使反规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实现开放的同时加强对本国市场的保护,争取在国际贸易环境中获得更有力的竞争地位。
二、国内相关厂商在对外反倾销调查中应破除“排内”壁垒,协调配合
在此次“光纤反倾销”案中,国内企业缺少集体作战的经验和强烈的集体意识。个别厂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与国外光纤厂商合作生产,贴牌销售,使得国外光纤产品继续占据国内市场,反倾销的效果大打折扣,严重挫伤国内厂商发起反倾销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国内光纤产业所受的损害日益严重,个别厂商最终也会为自己的短视行为付出代价。国内光纤光缆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促进合作,共同营造健康的产业链。对于进入光纤光缆领域的企业应进行正确引导,避免一些并不具备相当实力的新企业误入这一行业,使原本竞争就很激烈的国内光纤市场变得“火药味”更浓。
其他相关的上下游行业和部门也应给予支持和配合,“排内”壁垒亟须破除。国外厂商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使国内光纤企业振臂反击,但国内部分运营商的歧视性“排内”做法却使国内光纤企业如梗在喉。在日本等各发达国家,均采用设置门槛等各种措施保证本国光纤产品的优先使用,我国产业政策也是“同等优先国内”的原则,但近年来一部分运营商在项目招投标中却频频上演令人费解的一幕:大多数光缆厂商在参加运营商的招标会时,都被指定要采用口碑较好的康宁公司的光纤产品,后来还扩展到了阿尔卡特等国外品牌,一些运营商甚至在内部中对这一要求做出了硬性规定,明确要求只能采用进口光纤,或者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价格必须比进口光纤低5%~10%。”事实上,经过多年发展,国产光纤技术已非常成熟,尤其是一些大公司的产品在严格的检测中综合性能和质量与美国、日本产品不相上下,却莫名其妙地在家门口遭拒。从保护发展中的国内光纤产业的角度出发,在国内光纤产品的质量和标准符合使用需求的前提下,运营商应更多地考虑使用本国的光纤产品。
三、重视和借鉴国外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采用的凌厉的公关策略
从某种程度上说,此次反倾销没能“完胜”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国内企业缺少集体作战的经验和足够强烈的意识,应对国外厂商密集公关攻势的效力不足。另一方面原因则来自于康宁等跨国企业发动的凌厉公关攻势。
在此次调查中,康宁公司一直在公开场合表明自己的“无辜”,被问及任何细节时,都会以不明就里为由,把矛盾转交给美国总部,从而避免了任何节外生枝的可能。而在非公开场合,康宁公司一直在动用其商业和政府资源,进行频繁的公关活动。康宁公司自反倾销调查提起之时起就利用各种关系约请美国各界人士向中国商务部施加不同程度的压力,而商务部对于本案在程序上的一些处理也似乎向人们预示了一些相应的迹象。
康宁公司董事长豪敦的哥哥是美国国会众议院议员,曾经在2004年1月专门为此事来中国准备拜访商务部高官。美国前克林顿政府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伯杰是康宁公司的咨询顾问,他在2004年一年内多次拜会商务部官员,抗议中国光纤反倾销调查。去年3月,康宁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豪敦又踏进了商务部大门,单独拜会薄熙来部长。此外,前美国“第一夫人”、现任参议员希拉里也曾经先后两次写信给中国政府,要求谨慎处理光纤反倾销案。去年国家商务部等相关部委几乎每个月都会收到美国相关协会、公司、政府机关对此事的交涉请求。
虽然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这些外在力量对于终裁结果究竟起到了何种程度的影响,但可见的事实是,去年6月22日,商务部发布肯定性初裁结果后的第7天,商务部就以“案情特殊复杂”为由,将对康宁等公司的反倾销调查延期了6个月。然后就是最后终裁结果对康宁公司的特别“礼让”。
应该看到,反倾销调查和诉讼运作本身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执行问题,而是一个双方政治经济实力的综合博弈过程。中国企业在面临全球竞争的环境下,需要应付的竞争将不仅仅来自于单纯的市场层面,对非市场资源的把握意识和能力也将扮演愈加重要的角色。国外企业这种“组合拳”的威慑力已经在先前的无线局域网国家标准、TD-SCDMA、出口纺织品、彩电等市场中展现得淋漓尽致。痛定思痛,我们有必要留下更多的时间来反省自省,然后重装上路。除了提高自身实力之外,我们的企业还要重视提高对市场、非市场化因素的操作能力,只有这样,我们的国内企业才能从容应对未来的国际竞争。
四、反倾销是手段,光纤企业提高自身实力才是目的
中国光纤企业打了一场漂亮的反倾销战。反倾销的胜出将为国内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绝不能将一切希望寄予反倾销,反倾销仅仅是一种手段,而提高国内光纤企业自身实力才是真正的目的。国内光纤企业的发展还需依靠自身的努力,不应过多地去关注终裁结果,而应该通过这次反倾销案提升自身实力,打造核心竞争力。
一是企业要大力调整产品结构,正面技术与人才“软肋”。目前,我国的光通信行业已成为通信产业中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最小的行业,这一技术底蕴已在此次反倾销战中获得充分展露。在反倾销调查中,正是因为国内富通、长飞几家公司掌握了先进的G652C光纤生产技术,才使得国外厂商试图以“技术的先进性”规避调查的想法落空。但全面审视之下,国内光纤业在技术上仍存在“软肋”:一是先进技术的掌控仍属“凤毛麟角”。在全国光通信产业界,具备光纤生产技术的企业只有10余家,而能生产光纤预制棒的只有富通、长飞等寥寥数家企业。二是即使就国内几家先进的大企业而言,也只能和国外先进技术保持同步,在创新和研发上并无优势。和相对充裕的资金相比,人才和技术储备则明显“短缺”。国内的光纤光缆生产厂家要真正形成综合竞争力,必须理性对待当前的市场竞争,不断进行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来提高产品的不可替代性,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二是国内光纤企业要树立品牌意识。目前国内光缆品牌与国际品牌的巨大差距是制约民族光缆竞争优势的最大阻力。在一些省级骨干网中,很多运营商指定必须使用某些知名的国际品牌的光纤,以至于国内厂商被排除在市场竞争的大门之外。这一方面是国外厂商重视营销策略和产品质量的长期影响,同时也反映出国内厂商不注重品牌推广而给自身带来的恶果,国外厂商的品牌优势无形地抑制了国内厂商的发展。作为未来光纤通信市场的一柄利器,品牌将逐渐成为各企业拉开差距的决定性因素。如何从技术、产品本身向高端的品牌运作方向升级,打破国际光纤企业的品牌壁垒是国内光纤光缆厂商的发展重点之一。
三是要规范市场。加强国内光纤通信产业整合,加强行业协会的协调能力,只有加大整合力度、苦练内功才能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地发展。
四是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功能。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打击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为我国光纤企业营造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
作为我国通信行业对国外企业的发起的第一起反倾销案,这次案件也留给我们诸多启示,使我们积累了重要经验。我们看到国内企业在与国外企业的残酷竞争中,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只是寻求政府保护、凭借降价甚至为国外企业“做代工”来寻求生存空间,而是开始依靠向企业协会这样中间组织的力量并运用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武器来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这对我们整个民族产业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期待其他行业的国内企业也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和努力迎来我们民族工业的春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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