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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证券化融资方式,代表着项目融资的未来发展方向。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将极大地拓展我国项目融资的活动空间,开辟我国基础设施项目进入国际市场的新渠道。
一、基础设施的基本概述
基础设施既包括交通、通讯等物质性基础设施,又包括教育、卫生保健、法律等人文基础设施在内的广义基础设施概念,本文所使用和讨论的基础设施是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基础作用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包括道路、铁路、机场、港口、桥梁、通讯、水利工程、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电、废弃物的处理等。
基础设施是直接生产部门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生产部门的成本和效益,影响生产部门供给的数量和质量。基础设施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结构,为各个厂商乃至全社会各个部门的生产活动带来种种便利,从而提高了各个厂商乃至全社会地获利能力。由此可以看出,基础设施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一般而言,基础设施具有基础性与共享性、规模效益和自然垄断性、超前规划性、初期投资巨大、回收期长、独特的消费形式等特征。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与运作模式
(一)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发起人把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简称SPV),即资产的买方,再由SPV以买下的资产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撑证券以收回购买资金。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从证券化的对象来分析,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基础设施开发贷款证券化和基础设施产权权益证券化。
1、基础设施开发贷款证券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一般都不会是单一的,经常需要向金融机构贷款。基础设施开发贷款证券化即是以这些贷款为对象的融通资金的过程。其中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如各地政府等)即为原始债务人,向原始债务人贷款的各金融机构则成了原始权益人,证券化的对象(即基础资产)是基础设施开发贷款。
2、基础设施产权权益证券化。基础设施产权权益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设施产权派生的收益流(如公路过境费、机场建设费等)为依据进行的资产证券化。其中基础设施的所有者即为原始权益人,构成资产池的基础资产是原始权益人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拥有的各种权益。
三、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及困境
(一)我国基础设施的资金来源分析。从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比较重视对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投入,为20年来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属于基础设施的基本建设投资由1980年的559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13171.52亿元,年均增长16.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从资金的供给来源来看,基础设施由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资向多元化投资转变。总的看来,我国基础设施投资来源主要有:国家预算内投资;国内货款;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利用外资;资本市场融资。
(二)我国基础设施融资面临的困境
1、政府投资面临财力有限的制约。虽然我国政府对基础设施的财政性投资在绝对量上一直保持着缓慢增长的态势,但这一增长速度远远比不上基础设施建设总额的增长速度。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国家财力紧张。虽然政府一直重视基础设施建设,但能够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资金非常有限。政府通过发行国债为基础设施筹集大量的资金,但政府在发行国债时是有限制的:1政府借债规模受国债效应的制约。2债务危机的风险。
2、国内贷款面临着银行市场化改革的压力。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要求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三性”统一,而基础设施的资金运用和回流很难与商业银行的“三性”相吻合。基础设施一般规模大、期限长,资金收益率相对较低,偿债能力差,向基础设施贷款无疑会增加风险。加上我国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还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银行往往不愿向基础设施贷款。而以往的基础设施已经和正在给银行系统造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孕育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化解这些不良资产的过程可能比解决国有企业的高负债问题更加困难。另一方面,政策性银行因资金来源问题尤其影响其功能发挥。资金问题突出表现在筹资渠道狭窄,筹资成本高和所筹集的资金期限短等三方面。
3、利用外资中存在的问题。外资引入的数量相对于我国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而言并不大。尽管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利用外资的绝对数额一直在增加,但外资在基础设施领域中所占的比例从未超过15%。一方面是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往往长期亏损,信用评级低,利用外资的范围有限,只能利用外国政府或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但这部分外资的获得受限,更为重要的是往往附带其他条件,有时这些条件非常苛刻,这部分资金来源并不可靠。一方面由于基础设施具有基础性和社会性,其控制权必须掌握在政府或国有经济手中,从而限制了外资在基础设施中的股权比重。
4、股票市场融资局限大。首先,只有那些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经营灵活、效益显著的投资项目才可能采用这一方式。其次,股票融资涉及敏感的基础设施控制权问题。由于基础设施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性,国家需要对其保持一定的控制权,从而要求在股份制建立和改造中,国有股保持相当的比重,这与规范的股份制形式不相吻合。
四、我国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环境的培育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开展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其必要性已不容忽视。具体有如下建议:
1、培育良好的金融环境
(1)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发展能确保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与合理定价,大力发展我国的国债市场与企业债券市场,形成具备一定深度的债券市场,是ABS融资的必备基础环境。资产支持证券(即ABS)是以流动性来实现收益与分散风险的,如果在没有一定深度的债券市场的情况下进行证券化产品的发行的话,不具备起码规模的二级交易市场,流动性得不到保证,长久持续的市场需求力量难以形成,即便有也顶多是投机性需求。
(2)培育理性的机构投资者。ABS能否顺利推行,需求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证券化业务的成功运作离不开资金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目前我国的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不容乐观,机构投资者中社保基金、保险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和商业银行都因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资金规模和法律规定以及出于对资金安全性方面的考虑而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成为资产支撑证券的有力承担者,国家必须花大力气来培育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并在其投资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使其能够成为证券化产品二级市场的需求主体。
2、放宽限制,加快立法,构筑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要确保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顺利实施,就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最好能给予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一些特殊待遇。具体为:1修订《公司法》,使SPV可以成为债券发行主体;2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允许SPV以发行债券的收入来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从而使得资产移转能够实现,真正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3修订《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将合同权利转让由同意主义改为通知主义,或至少对于标准化合同中含有的特别条款(即权利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转让权利)给予豁免,以利于降低资产证券化资产移转的交易成本;4制订完善相关会计准则,规范资产销售的会计处理,对“真实销售”做出明确的限定,以利于资产证券化的积极作用得以体现。
3、积极成立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机构。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机构包括SPV和担保公司,目前国内尚未成立。要顺利推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成立这些机构。
(l)成立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向发行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考虑到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均已成立,它们享有一系列的财税优惠政策,如对四家公司免收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费,免征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资产管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处置考核办法应当由财政部制定等。笔者认为可以是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我国的第一家SPV。
(2)成立资产担保公司,专职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以增强ABS的信用级别。担保公司可以考虑由大银行和大型国有企业设立,以保证担保的有效和信用的高标准。
4、规范发展国内中介服务。针对我国中介业务各方面缺陷,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我国的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业务。
(l)尽快统一资产评估管理尺度,建立一个以评估基本准则为纲、若干应用准则为目的资产评估体系,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
(2)借鉴国外资信评级机构的经验,现阶段实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可以考虑直接引入MOODY、S&P、Fitch等国际权威资信评级机构,或与之合作,在中国市场推广资产证券化资信评级业务。
除此之外,对于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的服务也要加以规范,并且要针对资产证券化的新业务和新特点出台一些特殊规范,如具体会计准则、律师业务指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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