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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14期/实践与思考/正文

发布时间

2002/1/2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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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7 次

农村合作社不容乐观——写在莱阳调查之后

  我于2000年6月到山东莱阳进行农村经济组织调查,经过年余时间的思考,终于有了要说的主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运营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不是存在于合作社功能的发挥环节,而是存在于合作社本身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
  先就莱阳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一些基本情况做一些说明。根据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加上实地的调查发现,合作社的组建主要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在外部力量的倡导推动下,农民自愿发起建社;一是由当地供销合作社联系农民领办专业合作社及依托供销社构建区域性联合社。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入社农户独资或者由入社农户和相关的协助发起单位共同出资。其经营依据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合作社管理人员一般由本村威望和能力较高的农民或者是村干部担任。其管理机构一般由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注册资金在10万元左右,其经营宗旨是不以赢利为最终目的,而是以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为首要目标。合作社的作用形象地说:起到了桥梁的作用。它在农户和公司之间起着沟通和协调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利用与农民的地缘和血缘等关系,花费很少的成本就能把农户组织起来发展专业生产,另一方面它可以利用自己手中集中的农产品资源和公司进行以市场为导向的业务往来。这样就部分地解决了小农户大市场和公司+农户中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但它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并不能表明它就是完善的,其自身的运营中还是有问题存在。
  第一,资金存在着不稳定因素和融资困难等问题。由于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必然导致农户退出成本的降低。一方面,导致合作社成员队伍处于不稳定状态,但是更主要的是它的资金流动。合作社的股金不同于股份制的股金,它一般要随着社员的退社而从合作社资金中抽出,这样合作社实际的流动资金必然要受到影响。同时,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一般是当地农户,融资数量必然受到限制。
  第二,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方面存在着隐患。合作社的管理人员一般来源于农民,虽然他们有着丰富的与农户和公司打交道的经验,但是在今天的市场竞争中,其经营能力和水平已经明显不足,因为合作社要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农民和市场),所以对于管理人员的要求也必然更加严格。我们时刻不要忘了,合作社不是福利社也不是民政部门,它自始至终应该是作为经济组织而存在,这就必然要求其具有竞争力的管理人员。
  第三,自身的管理体制存在着问题。从其形式上看,它有自己的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但是,健全的形式不一定能发挥有效的作用。比如在关于社员表决权中有规定,是一人一票,而非一股一票,这种规定虽然可以限制少数大股东凭股损害大多数社员的利益,但是,这种规定在一些重大决策上往往出现小股东支配大股东的现象,使得大股东可能面临更大的利益风险,不利于合作社的长期发展。同时,虽然规定相应的大事由社员2/3以上表决通过,日常的事物由理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处理,但这其中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一方面农户并不十分清楚市场的趋势以及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理事和监事利用信息搞垄断的嫌疑。随着合作社经营的深化以及和市场的频频接触,在大公司出现的问题必然也会成为它的隐患。
  第四,对农户的约束机制存在着问题。合作社对农户的管理和约束虽然有章程可循,但在实际中真正发挥作用的却是道德机制,尤其是利用了民风淳朴的农村文化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扩展,再利用道德机制来约束农民,恐怕要行不通了。
  第五,合作社的经营理念存在着矛盾。它要求自己不以赢利为目标。这就明显反映出其经营理念的矛盾——它把农民的利益与合作社的赢利对立起来。合作社既然是作为独立的经济法人,要想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赢利是必要的。但是,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为了标榜这一点,同时受到过分赢利就对不起农民这一想法的影响,才出现了这样的经营宗旨。实际上,根本没有必要有这样的顾虑,合作社应该自始至终坚持这一点,自身的赢利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发展,只有合作社的力量壮大了,才能保证农户的长远利益。否则的话,不仅合作社的发展要受到影响,农民利益也要受损。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保护农户的利益是必要的,但是,有一点还是应该提醒:虽然目前来看,合作社不用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因为莱阳一般是“农户+合作社+公司”这一形式),但是,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之一,其行为选择必然遵循市场要求,不会提供免费的午餐,从这一意义上说,合作社与公司打交道其实也就是与市场打交道,没有市场化的经营理念必然要吃亏。
  总之,合作社的运作需要市场化、专业化、公司化。从这一角度看,把合作社作为一种成熟的经济组织形式好像不是很恰当,应该说和农业大户一样,它只是一种初级的经济合作组织,或者说是未来成熟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初级形式。(王云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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