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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83期/法制建设/正文

发布时间

2005/10/5

作者

□文/王馨博

浏览次数

6077 次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即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本质上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即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虽未确定,但可经一定的途径确定为有效的法律行为。然而,在实际中,对《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却存在着一个例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无权处分行为符合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时,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将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所谓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的该动产的所有权。由此可知,善意取得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是无权处分行为的结果,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使无权处分行为转换为有效行为的又一方式。但是,作为《合同法》对无权处分行为转换为有效行为的规定的一个例外,善意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一、无权处分人,即占有人。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合法的占有处分物。所以盗赃,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二、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所有人。
  三、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物,如爆炸物、枪枝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四、受让人必须是通过交易而有偿取得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实现的。如果通过继承,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因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只能从被继承人和遗赠人那儿取得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不能通过继承和受遗赠而取得被继承人和遗赠人以外的他人的财产。
  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行为的一种结果,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由于当事人的意志使其转换为有效行为。但善意取得制度却根本没有考虑真正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善意取得制度侧重对受让人的保护还体现在一旦善意取得成立,善意第三人已经占有该物,物的原所有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该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这就限制了所有权的追及效力。
  以下是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适用存在的几种情形:
  1、财产未交付。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如权利人对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予以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则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受让人依合同履行可取得财产权,反之,则合同自始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财产权。
  2、财产已交付但受让人取得财产为恶意。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而应适用无权处分制度。
  3、财产已交付且受让人为善意,但非依交换取得(如赠与)。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应适用无权处分制度。
  4、财产已交付,受让人为善意,亦依交换取得。依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可即时取得财产权;若依无权处分制度,则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受让人可取得财产权。若权利人不予追认,无权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则合同自始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财产权。
  由上可知,1、2、3种情形下,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只能适用无权处分。唯情形4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发生冲突,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从前面关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概述中可以看出,这两者虽然关系密切,但也往往会发生冲突。因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善意取得是通过无权处分行为完成的,一个无权处分行为涉及到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那么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哪种利益呢?
  笔者认为,我国为制定法国家,法官断案必依法律之规定。因此,当法律有明文规定时,应适用法律之明文规定。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已有明文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应适用无权处分而不得适用善意取得。但是,从未来立法角度看,在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之协调上,宜适用善意取得,不适用无权处分。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的保护问题。保护静态安全即是对所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保护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即是对财产流转的保护。其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当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保护善意受让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使其对交易产生安全感,并能大胆地从事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有利于建立一种真正的信用经济,并使权利的让渡能够顺利的、有秩序的进行。在此种情况下,对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的限制,亦含有把真正权利人选任托付自己财产的当事人考虑不周的责任归咎于他,他自己也应当承担不当选择的不利后果的意思。
  另外,着眼于目前市场经济大环境,若要求每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都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考察,无疑会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不利于信用经济的建立,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日益频繁、交易过程纷繁复杂,且交易越来越需要迅速快捷,因此不可能要求交易当事人在从事交易之前,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及变动状态,了解交易的对方是否有权作出处分,否则不仅会使交易难以迅速达成而且也会防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所以善意取得制度适应我国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确立为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总之,笔者认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权利人拒绝追认或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若相对人为善意取得者,应认定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有效,由无权处分人向权利人返还无权处分所得的不当利益,甚至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这样既能维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又能使无权处分下的矛盾得以用简单方法予以解决。具体提出几点建议:
  1、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若受让人为恶意,无权处分行为无效。
  2、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若受让人为善意且无偿,无权处分行为可宣告无效,因不会损害受让人的利益。
  3、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若受让人为善意且有偿,若财产未交付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但不能要求无处分权人交付财产。因受让人仅享有债权而无物权,物权由权利人享有,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受让人无权要求交付财产。但善意受让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使处分行为有效适用违约责任比缔约过失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4、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若受让人为善意有偿且交付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因已在前面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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