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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管理是当前企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对于其是属于财务管理的一种手段还是会计作假,学术界至今尚无统一认识。一些观点认为,适度的盈余管理是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采用合法手段来追求自身效用或市场价值的最大化;另一些观点则认为,盈余管理不仅有损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而且损害了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利益,进而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本文拟从盈余管理与会计作假的差异来区分二者,并对如何规范这种行为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盈余管理与会计作假的区别
1、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盈余管理的存在基础是现行会计所采用的原则与方法。权责发生制采用待摊、预提、递延及分配等方法将各个期间的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给企业实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可操作的平台。另外,会计实务中存在大量的未来经济事项,企业的管理者必须对此做出自己的估计和判断。比如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坏账准备的计提等等。对于同一种经济业务,管理者也必须在公认的会计核算方法种选择其中的一种。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中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的选择;存货计价中的先进先出、后进先出与加权平均等方法的选择;企业购并中权益集合法与购买法的选择等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金融环境的日趋复杂,新型业务不断涌现,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不断扩展。与此同时,会计准则的制定却常常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和经济行为的创新,使得一些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未能及时做出相应的规定。即便是同一种业务行为,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形也是千差万别,会计准则的制订势必会留有一定的余地。这种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与灵活性为企业提供了较大的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使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会计政策。会计作假则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随意改变企业的盈余状况,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以侵犯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为代价来获取不当利益。
2、影响盈利的本质不同。从一个足够长的时期来看,盈余管理并不会增加或减少企业的实际盈利,它只会影响这一总额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分布和反映。也就是说,盈余管理影响的是会计数据的报告利益。比如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由直线法改为加速折旧法,虽然因为每期计提的折旧额不同而导致企业当期利润发生了变化,但是从整个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来看,所需计提的折旧总额是不变的,并没有影响到企业的实际盈利。而会计作假是一种虚构经济事项的行为,它毫无根据地编造企业的经营业绩,夸大或缩小企业的实际盈利。
3、产生的后果不同。企业是由相关利益主体组成的契约,但这个契约是不完备的。盈余管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企业获得预期收益,降低契约成本,使企业管理当局对预期或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使企业及经营者自身利益获得最大。从资本市场角度看,由于企业管理当局掌握了大量的内部信息,而这些内部信息往往相当复杂并具有专业性。企业管理当局若要以报告的形式把它们传递给投资者,不仅相当困难而且代价高昂。而盈余管理则能够通过利润平滑传递企业健康良好运作的积极信号,有助于减少因资本市场激烈波动对投资者决策行为的影响。但同时盈余管理是一把双刃剑,也可能会对企业的长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对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盈余管理将破坏投资者和债权人对收益质量的感觉,导致市场价值下降。盈余管理以后的转回将使投资者就会对企业管理当局的道德和履行责任与义务的能力失去信任,导致资本市场和借贷市场失灵,不仅使企业管理当局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给企业以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会计作假也许会在表面上给与企业以巨大的短期收益,但是长期来看,它严重损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引发潜在的财务困难而导致企业市场价值大幅跳水,甚至企业的破产。
4、运用的手段不同。盈余管理的前提是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所以其手段的应用是在会计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范围内进行的。主要是通过会计估计的变更、会计核算方法的运用和交易事项发生时点的控制等方法来修正财务报告。会计作假则是采用不合法的手段来粉饰企业的盈余状况,虚增或少计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价值,提前或推迟确认营业收入或本期费用,利用次年的销售退回虚增本年度的销售收入,在建工程长期挂账虚增本年度利润,任意递延费用等等。这些手段的根本点在于其违反了国家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盈余管理可以使利润平稳,较好地说明企业的未来和长远趋势,向外界传递出一种生产经营稳定的信号,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合理避税,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盈余管理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经营者甚至企业的利益,但是也存在较大风险。一旦投资者和债权人发现企业进行了对他们不利的盈利管理,就会对企业管理当局产生失望,导致股票业绩的负面结果。过度或不当的盈余管理将导致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的滥用,进而发展成为盈余操纵乃至会计欺诈,所以必须对盈余管理的行为加强规范。
二、盈余管理的规范措施
1、改革现有的以利润为中心的企业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在我国,企业无论申请上市、上市后增发新股,以及转配股,还是对非上市公司的企业业绩进行评价,所考核的依据都是采用以利润为中心的财务指标体系。利润收益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通过待摊、预提等方法将各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相配比而得来的。因此,财务报告利润很高但周转资金困难的企业比比皆是,“包装上市”的现象普遍存在。上市之后,当业绩下滑、面临困境时,上市公司为保住上市资格也极易过度盈余管理。因此,对企业的业绩考核指标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革。除了以利润为主的指标体系以外,还应当辅之以现金流量指标。现金流量指标是建立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营业现金流量不仅可以用来评价公司经营业绩,还可以用来评价公司支付债务利息、支付股息的能力,以及偿付债务的能力。但是,营业现金流量本身不能解释现金流动的原因,所以营业现金流量指标必须与有关收益额或收益率指标相结合,才能用以正确评价公司经营业绩。通过建立一个多方面的财务指标评价体系,以综合衡量和测定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减少企业管理当局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外在诱因。
2、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会计准则,缩减盈余管理的空间。会计准则是准则的各利益相关方相互博弈的产物,具有不完全性,利用会计准则中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和可变更性是企业管理当局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主要方法。因此,准则制定部门应当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增强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可供选择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及不明确或含糊不清的规定,完善披露要求。
3、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形成抑制盈余管理的内部约束机制。公司治理包括外部公司治理和内部公司治理。外部公司治理一般指证券市场、经理市场、产品市场,以及银行、机构投资者等外部力量对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公司内部治理是指通过法人治理实施的治理活动。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而各级委托人却并不享有剩余索取权,自然无法刺激直接委托人去监督企业。这样,国家这个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被架空,企业的内部人员获得了企业的大部分控制权,形成内部人控制。在此背景下,企业的代理人即企业经理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实施盈余操纵就不难理解了。法人治理的核心内容是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及其权力分布。加强公司内部治理,就是以更恰当的方式组织好董事会和监事会,争取大股东对公司的关注,保证企业的报告系统和审计系统向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外界,披露系统及时准确的信息,保障经营者很好地履行对股东的说明责任,尽到作为受托者的义务。首先,应当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国有股减持,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和所有者缺失的局面;其次,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形成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机制。
4、设计有效的企业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我国现有的对企业管理者的激励约束措施多是与企业的利润指标挂钩。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实施简单方便,但最大的缺点就是容易使企业管理者追求眼前利益产生短期行为,而忽视企业长期的、潜在的利益。因此,应当采取多种财务指标以及其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办法而不仅仅是利润来考核企业的管理者。财务指标如经济增加值(EVA)和修正的经济增加值(REVA),非财务指标如综合评分法和平衡计分卡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选择的设计适合本企业的考核体系,并以此为依据实行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措施,从而促使其真正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与成长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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